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第2/3頁)

再說孟子所謂“相同之處”的第二點:“他們絕對不會為了一統天下而去做哪怕一件不義的事,殺哪怕一個無辜的人!”

孟子的這個思想既古樸又非常前衛。說古樸,因為它體現著似乎只屬於古代君子的一種超卓的道德操守;說前衛,因為我們很多人直到現在都沒能弄明白這個道理。

在孟子時代稍前,梁惠王的前輩魏文侯曾經重用過一位叫做李悝的偉大改革家。論起輩分,李悝大概算是孟子的師叔祖,別看李悝是位改革家,其實他可是儒家系統內部的人,是子夏的弟子。

但在儒家系統之內,李悝卻是個徹頭徹尾的反動派,他的所作所為和儒家思想有著原則性的分歧。李悝反對禮制,在魏國搞了一套“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辦法,無論級別高低,大家一律多勞多得,少勞少得,誰也別想靠前代的特權混日子。再一點是,李悝有著極高的法制意識,他編過一部《法經》,在中國歷史上算是開一代先河的東西。這部《法經》後來成了商鞅的枕邊書,商鞅去秦國求職的時候,隨身就帶著這書。

所以,以李悝的資歷,自然是全國大法官當之無愧的首選。據說,精明強幹的李悝在任上判了一案又一案,公正嚴明,不枉不縱。但是,這一天,突然出現問題了。這問題具體是怎麽回事,早已經鬧不清楚了,大概來說,李悝剛剛成功破獲了一起兇殺案,兇手被抓之後認罪伏法,讓他招什麽他就招什麽,讓他怎麽招他就怎麽招——不對,說錯了,應該是“讓他如實招供,他就如實招供”。殺人犯說:“老爺,我認栽了,我全招!這案子是我做的,是這麽這麽回事,某某是我殺的。我有罪啊,我喪盡天良啊,不但某某是我殺的,三年前的某某兇殺案也是我做的!”

大家一聽,這真不錯,不但破了眼前的案子,連三年前的積案也順帶著破了,可不經意間一看主審官:咦,李悝大人的臉色怎麽綠了?

李悝是被嚇的:三年前的那件案子早就結案了,殺人犯早就被執行死刑了,難道……難道當初判錯了案子不成?!

經過一番周密的審訊和詳細的復查,李悝終於確認,三年前的案子自己給判錯了,冤殺了一名無辜之人。這該怎麽辦?

這問題實在不好處理啊,如果是我們處在李悝的位置上,我們又該怎麽辦呢?

當然了,兩千多年過去,社會畢竟進步了太多太多。在現代社會裏,即便真的發生了這樣的事情,也會有完善的國家賠償措施等等來做善後。但是,當時可還是腐朽沒落的封建社會啊,當時國家幹部的思想覺悟可還都普遍是剝削階級的思想覺悟呢。那麽,李悝到底會怎麽辦呢?

李悝的心裏波瀾起伏,思想鬥爭的激烈程度絲毫不亞於當時國際社會的局勢,最後,還是封建小農意識和買辦階級的腐朽本質占了上風,李悝把牙一咬,把心一橫:我殺錯了人,我負責!

——怎麽負責?高官李悝到菜市場上買了一塊最硬的豆腐,一頭撞死了。

一代改革家李悝就這麽死了。可能有人覺得他實在是小題大做,不就是錯殺了一個人嗎,以你李悝那麽大的官,隨便不就給遮掩過去了,實在事發了,來個記過處分也就已經很了不得了,你要是活著,還能為國家作更大的貢獻呢!

可李悝到底頭腦僵硬,思想覺悟沒那麽高,認為自己就是搞法律工作的,自然一點兒都不能違法,殺錯了人就得償命。從李悝之死,我們可以再來琢磨一下孟子的那句:“他們絕對不會為了一統天下而去做哪怕一件不義的事,殺哪怕一個無辜的人!”

李悝的做法是不是太笨了呢?孟子的這種思想是不是太書呆子氣了呢?恐怕很多人都會產生這種疑問。我們從歷史書上滿眼看到的都是權謀狡詐,為了一統天下或別的什麽目的,哪怕是再美好的目的,別說做一件不義的事,殺一個無辜的人,就算做一萬件,殺一萬人,都不算什麽。所以,要在歷史上為孟子的這句話找到佐證還真是不容易啊。

想來想去,想到了外國,聖雄甘地也許能算一個例子。可是,即便甘地是個完美的例子,是對孟子這一思想的完美佐證,但問題是,如果甘地當時面對的不是英國殖民者——他們到底還有幾分紳士風度——而是面對日本鬼子,我真是很難想象他的一次次的絕食,他的不抵抗運動能夠取得哪怕一絲一毫的收效。

孟子的這個思想如果放到現代社會,其實基本上就是很多人極力鼓吹的“程序正義”——為了達到一個正義的目標,手段上也必須是符合正義的,絕對不能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這問題要是再多想想,就有個“少數”和“多數”的關系問題:邊沁的一種思想曾經影響深遠,他推崇所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現在我們仍有很多人對這一主張堅信不疑,但問題是,如果你屬於“多數”,那還不壞,可你若是不幸屬於“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