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反腐風暴: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

貪六十兩剝皮實草

  雖然朱元璋投入巨大的行政資源來扭轉社會風氣,成效卻並不顯著。大明天下並沒有出現堯舜之治,相反,帝國很快就陷入黃宗羲定律[1]中去,洪武初年,社會形勢一直處於動蕩不安的狀態。

  在專制制度下,官僚系統的腐敗並不是一種病態,而是一種常態。它的威力是如此驚人,登上大位的朱元璋龍椅還沒有坐熱,四顧一看,腐敗已經像瘟疫一樣在他眼皮底下迅速蔓延開來:諸多王公貴族的親戚、家人、家奴,狗仗人勢,橫暴鄉裏,欺壓百姓,人命案不斷發生;刑部尚書(相當於司法部長)收受罪犯賄賂,指示屬下把罪犯放走,用死囚來代替罪犯坐牢;印鈔廠廠長和戶部官員勾結,印了七百萬錠紙幣,自己私藏了一百四十三萬錠;兵部侍郎(副部長)借抓捕逃亡軍人的機會,收受軍人家屬賄賂二十二萬錠……那些遠離他的視線的地方官員,胡作非為程度更加驚人:蘇州知府陳寧為完成征收農業稅任務,把那些抗稅戶抓起來,用烙鐵烙,得了個外號叫“陳烙鐵”。浙江省的農民,交納的農業稅比國家規定的數額多出45%,全部落入地方官的腰包,農民交不起稅,他們就上房揭瓦,趕牲口……官員如此,百姓同樣也不老實。兩浙的中小地主們,勾結官府,多年來用包荒、灑派、移丘換段等手法,把農業稅轉移到普通農民身上。他們甚至還把自己的田產轉寄到長工名下,叫“鐵腳詭寄”。這種欺騙一層層上報,鄉騙縣,縣騙府,州府騙中央,一直騙到朱元璋,名叫“通天詭寄”。

  各種貪汙腐敗最終損害的是社會最底層人民的利益,因此,雖然剛剛立國不久,就有不少地方的百姓發動起義。從洪武元年到十八年,各地上報的農民起義居然達一百多次,平均每年六次。這在歷代王朝中都是不多見的。

  面對這種形勢,一向強調以嚴治國的朱元璋怎麽能不勃然大怒。朱元璋終生保持著對貪汙腐敗的極度痛恨。這種痛恨,既源於血液,又源於理智。

  作為一個前貧民,疾惡如仇是因為自己底層生活的痛苦經歷;作為一個帝王,他的痛恨則來自對自己家業的愛惜,他生怕這些碩鼠咬壞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來的統治之網。雖然名不正言不順,他誅殺異已,摧殘富民,尚且心狠手辣。我們當然可以想象,名正言順的懲貪活動會進行得怎樣殘酷暴烈。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大媽們憤怒地說,如果把天下小偷的手都剁了,小偷就絕跡了。如果貪汙一塊錢也給他抓起來,貪官就不敢再貪了。誰都知道這是激憤之語,連大媽們當政,也不會這樣做。然而,朱元璋卻這樣做了。“朕於廉能之官,雖然有過,往往寬宥之。如果是貪汙之人,雖小過也不放過。”一開始,他規定凡貪汙六十兩的,就剝皮實草[2]。後來幹脆說:

  “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今後犯贓的,不分輕重都殺!”

  朱元璋對貪汙之官,毫不姑息,務期凈盡。《大誥》規定說,所有貪汙案件,都要層層追查,順藤摸瓜,直到全部弄清案情,將貪汙分子一網打盡為止。《禦制大誥·問贓緣由第二十》規定:

  如六部有犯贓罪,必究贓自何而至。若布政司賄於部,則拘布政司至,問斯贓爾自何得,必指於府。府亦拘至,問贓何來,必指於州。州亦拘至,必指於縣。縣亦拘至,必指於民。至此之際,害民之奸,豈可隱乎?

  這樣做固可使貪吏無所遁形,但在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卻也易生流弊,審理者務為嚴酷以當上指,株連蔓引,往往累及無辜。從洪武四年到十八年,他在全國範圍內掀起了數次轟轟烈烈的反腐敗運動。如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甄別天下官吏,八年(公元1375年)的空印案,十八年(公元1385年)的郭桓案,聲勢都極浩大。其中,尤以空印案與郭桓案的規模最大,兩案連坐被冤殺的達七八萬人。郭桓案,“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低薪制是根本原因

  朱元璋不知道,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他自己。史稱明代“官俸最薄”。正一品官月俸米八十七石,正四品二十四石,正七品七石五鬥。

  合成銀兩,一個縣令月收入不過五兩,折換成現在幣值,一千元左右。那時的官員,並不享受國家提供的福利待遇,不但不享受別墅、小車、年終獎,也沒有地方報銷吃喝費。用一千余元養活一個大家庭甚至家族,這個縣令的生活只能是城市貧民水平。如果不貪汙,官員如何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