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政治的青年(第2/19頁)

亨利八世的官辦宗教改革把英國國教會看作早期羅馬普世教會的正統繼承者,除了以英王取代教皇為教會正統首腦,大體承襲教階體制,原本就無意容忍教派分立,更不用說共和主義的自治教會了,但愛德華六世、簡·格雷政府的軟弱無力和血腥瑪麗政府明顯的黨派性質卻使二者都不可避免。

1554年,逃亡歐洲大陸的新教流亡者以他們的宗師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1541年建立的日內瓦神權共和政體為模板,在大陸組織了第一個長老教會(Presbyterian Church)。其章程規定:教務管理權屬於平信徒長老和牧師組成的委員會,牧師和執事都由選舉產生[96]。這是斯特拉斯堡-日內瓦教規的翻版,相比之下,國教會的克蘭麥大主教由英王任命,國教公會議也只有谘議之權,遠不能與大權獨攬的加爾文宗長老會議相比。1556年新《教規》將最終權力交給全體會眾[97]。此後,“反對萬惡的主教制”成為新教徒最有感情號召力的動員口號,出現在反對查理一世的1638年蘇格蘭叛亂[98]、反對查理二世的1679年博斯威爾橋戰役[99]、反對詹姆斯二世的1685年蒙茅斯叛亂

這場戰役是由詹姆斯二世企圖在英格蘭恢復天主教引起的。參見David Hume,The History of England From the Invasion of Julius Caesar to the Revolution in 1688,Liberty Fund,Inc.,2004,pp.2000-2029。中。

1558年,血腥瑪麗去世,伊麗莎白一世登基,流亡者獲準返英。他們去國時攜走(國教的)《愛德華祈禱書》,歸國時帶來(加爾文宗的)《教規》。為了配合伊麗莎白初年清算天主教-西班牙余黨的政策,惠特吉夫特(John Whitgift)大主教邀請彼得·馬特、約翰·拉斯基等清教神學家光臨英格蘭[100]。1559年,伊麗莎白以清教徒的班底取代瑪麗一朝的主教,馬修·帕克(Matthew Parker)出任英國國教會的坎特伯雷大主教[101]。這是一個權宜性質的政治同盟,建立在對血腥瑪麗恐怖統治的痛苦記憶之上。國教會擱置對共和主義的戒心,清教徒克制對主教制的厭惡,攜手應付共同敵人天主教-西班牙的威脅。同年,國會修改祈禱書,比伊麗莎白設想的更為激進,而且以恢復至尊法案為條件要挾王室[102]。同盟內部的分裂日益明顯。清教徒的神學理論有一處致命傷,他們能夠雄辯地證明羅馬教廷不代表基督教正統,卻無法解釋在路德以前,基督教正統到底在哪裏[103]。即使在路德以後,否定教階體制的自然結果就是不斷產生更多的分裂教派,滿足不了王室確立正統、維護教會統一的要求。國教會把羅馬教廷的正統性和統一性轉移到英王一身,明顯更符合伊麗莎白一世的胃口。

隨著伊麗莎白王位的鞏固,她越來越不喜歡這些難以控制的盟友,同時國會中的清教徒也逐漸喪失了溫和派的同情。1563年,清教徒議員再度提出加爾文化《祈禱書》的議案,以一票之差在國會落敗[104]。潮流開始逆轉。1570年,劍橋神學教授托馬斯·卡特賴特(Thomas Cartwright)公開反對主教制,鼓吹宗教會議或長老會制度,但沒能阻止國會於次年通過標榜中庸的《英國國教會信綱[105]》。

清教徒企圖把戰役的失敗轉化為戰爭的勝利,掀起了《告國會書》論戰,而國教徒的主要辯手惠特吉夫特則報之以《回答》。1577年,伊麗莎白重申主教制和君主的敘任權(Investiture),軟禁了最後一任流亡者出身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格林德爾(Edmund Grindal),以懲罰他堅持加爾文宗的王權不得支配教務的立場,拒絕壓制不由官方主持的民間宗教會議——長老監督會,它肯定會發展為長老會的胚胎。1583年,格林德爾在軟禁中去世,惠特吉夫特繼任坎特伯雷大主教[106]。

這場失敗是決定性的,從此,英格蘭的清教徒退回在野黨的位置,直到內戰爆發。

蘇格蘭的政治時間表還停留在薔薇戰爭之前的封建自由狀態,沒有產生出自己的絕對君主制。斯圖亞特王權微弱,不足以左右大局,因而君主—天主教—清教的三角鬥爭出現了另一種結局。1559年,加爾文的弟子諾克斯(John Knox)返回蘇格蘭。《至尊法案》《統一法案》在英格蘭恢復的消息傳到蘇格蘭後,諾克斯在柏斯發起暴動,破壞了當地的聖方濟各修道院。攝政太後瑪麗·吉斯調法軍入援,新教徒則求援於伊麗莎白的大臣塞西爾(William Cecil)。英法爭執的結果是當年簽訂的《愛丁堡協定》,蘇格蘭王國自英法百年戰爭以來的傳統盟友法蘭西撤出了不列顛島,此後再也沒能回來。形勢自此明朗化:蘇格蘭在政治上必將背離法蘭西,在宗教上必將背離羅馬。

由於缺少一個都鐸式的強大王權,出於政治平衡的目的而維持介於天主教與新教之間的中道主義國教會,在英格蘭失敗的長老會在蘇格蘭取得全勝。1560年,蘇格蘭國會廢除天主教。詹姆斯六世在長老會監視下度過了有名無實的虛君歲月,當他繼承了伊麗莎白的王位,享受到絕對君主制和主教制來之不易的優越性時,就企圖把英格蘭的體制推廣到蘇格蘭。他的基本政策是“通過語言、宗教、習俗的相似性把兩王國聯合起來。事實上,聯合的真實意義是要使蘇格蘭長老會接受英格蘭的主教制度。因此,“在蘇格蘭,他的任務要艱巨得多”。1604年(繼承英格蘭王位的第二年),詹姆斯就在漢普頓法庭會議上宣稱長老會和君主政體勢不兩立。《柏斯五章》(Five Article of Perth)就是這一政策的結晶。1618年,蘇格蘭教會勉強接受《柏斯五章》。但1621年,蘇格蘭國會斷然拒絕《柏斯五章》,顯示了英蘇聯合的限度。對兩王國古已有之的混合立憲理論,即國王、貴族、鄉紳(市鎮代表)的“三位一體”模式,他反而委婉地認可,承認“是法律將王冠戴在他的頭上”和“未經三個等級許可不得征稅”的慣例。從效果上看,兩者都不利於王權,但前者是群眾色彩濃厚的新興力量,後者是封建自由的歷史權利,斯圖亞特王朝對後者總是更多一些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