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近代史 第二十二章 清代的制度(第3/3頁)

注856 改笞杖為罰金,徒流為工作,死刑存絞斬,而廢淩遲、梟(xiāo)首等。

注857 當時之人,謂之“丁隨糧行”。

注858 康熙五十一年。

注859 參看第五編第十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