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近代史 第二十二章 清代的制度

清代的制度,在大體上可以說是沿襲前朝的。至於摹仿東西洋,改革舊制,那已是末年的事了。

清代的宰相,亦是所謂內閣。但是只管政治,至於軍事,則是交議政王大臣議奏的。世宗時,因西北用兵,設立軍機處,後遂相沿未撤。從此以後,機要的事務,都歸軍機;惟尋常本章,乃歸內閣。軍機處之權,就超出內閣之上了。六部長官,都滿、漢並置。注847而吏、戶、兵、刑四部,尚侍之上,又有管部大臣,以至互相牽制,事權不一。還有理藩院,系管理蒙古的機關,雖以院名,而其設官的制度,亦和六部相同。都察院,左都禦史和左副都禦史,亦滿、漢並置,注848其右都禦史和右副都禦史,則為總督、巡撫的兼銜。外官:督、撫在清代,亦成為常設的官。而屬於布、按兩司的道,亦若自成一級。於是督、撫、司、道、府、縣,幾乎成為五級了。壓制重而展布難,所以民治易於荒廢;統轄廣而威權大,所以長官易於跋扈。和外國交通以後,首先設立的,為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後來改為外務部。注849末年因辦新政,復增設督辦政務處等,其制度,都和軍機處相像。到一九〇六年,籌備憲政,才把新設和舊有的機關,改並而成外務、吏、民政、度支、禮、學、陸軍、農工商、郵傳、理藩、法十一部。注850革命的一年,設立責任內閣,並裁軍機處和吏、禮兩部,而增設海軍部和軍谘府。省的區域,本自元明兩代,相沿而來,殊嫌其過於龐大。末年議改官制時,很有主張廢之而但存道或府的,但未能實行。當時改訂外官制,仍以督撫為一省的長官。但改按察司為提法、學政為提學,而增設交涉司;裁分巡,而增設勸業、巡警兩道。東三省和蒙、新、海、藏的官制,在清代是和內地不同的。奉天為陪京,設立戶、禮、兵、刑、工五部,而以將軍管旗人,府尹治民事。且有奉天、錦州兩府。吉黑則只有將軍、副都統等官。後來逐漸設廳。注851直至日俄戰後,方才改設行省。其蒙古和新疆、青海、西藏,則都治以駐防之官。新疆改設行省,在中俄伊犁交涉了結之後。青海、西藏,則始終未曾改制。

清代取士之制,大略和明代相同。注852惟官缺都分滿、漢。而蒙古及漢軍、包衣,亦各有定缺,為其特異之點。戊戌變法時,嘗廢八股文,改試論策經義。政變後復舊。義和團亂後,又改。至一九〇五年,才廢科舉,專行學校教育。但學校畢業之士,仍有進士、舉、貢、生員等名目,謂之獎勵。到民國時代才廢。注853

兵制有八旗、綠營之分。八旗編丁,起於佐領。每佐領三百人。五佐領設一參領。五參領設一都統,兩副都統。此為清朝初年之制。後來得蒙古人和漢人,亦都用此法編制。所以旗兵又有滿洲、蒙古、漢軍之分。入關以後,收編的中國兵,則謂之綠營,而八旗又分禁旅和駐防兩種。駐防的都統,改稱將軍。乾嘉以前,大抵出征以八旗為主;鎮壓內亂,則用綠營。川楚教匪之亂,八旗綠營,都不足用,反靠臨時招募的鄉勇,以平亂事,於是勇營大盛。所謂湘、淮軍,在清朝兵制上,亦是勇營的一種。中法之戰,勇營已覺其不足恃,到中日之戰,就更形破產了。於是紛紛改練新操,是為新軍。到末年,又要改行征兵制,於各省設督練公所,挑選各州縣壯丁有身家的,入伍訓練,為常備兵。三年放歸田裏,為續備兵。又三年,退為後備兵。又三年,則脫軍籍。當時的計劃,擬練新軍三十六鎮,未及成而亡。水師之制,清初分內河、外海。太平天國起後,曾國藩首練長江水師,和他角逐,而內河水師的制度一變。至於新式的海軍,則創設於一八六二年。法、越戰後,才立海軍衙門。以旅順和威海衛為軍港。一時軍容頗有可觀,後來逐漸腐敗。而海軍衙門經費,又被那拉後修頤和園所移用。於是軍費亦感缺乏。中日之戰,遂至一敗塗地。戰後,海軍衙門既裁,已經營的軍港,又被列強租借,就幾於不能成軍了。

清朝的法律,大體是沿襲明朝的。其初以例附律。後未就將兩種合纂,稱為《律例》。其不平等之處,則宗室、覺羅和旗人,都有換刑。而其審判機關,亦和普通人民不同。注854流寓中國的外國人,犯了罪,全由中國的官長審訊,這是清初尚然如此。注855不過同類自犯,可以參酌本俗法為理。鴉片戰後,各國有裁判權,就於國權大有損害了。末年,因為要取消領事裁判權,派沈家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把舊律加以修改。注856曾頒行《商律》和《公司律》。其民、刑律和民、刑事訴訟律,亦都定有草案,但未及頒行。審判機關,則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最高審判,其下則分高等、地方、初等三級。但亦未能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