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中古史 第二十三章 隋唐的制度(第2/2頁)

【注釋】

注394 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太宗曾做過尚書令。後來臣下莫敢當,乃廢之,而以左右仆射為長官

注395 吏、戶、禮、兵、刑、工。

注396 以大夫為長官。

注397 如醫蔔、繪畫、弈棋等技術之士。

注398 使名屢有改易,最後稱觀察使。

注399 國子學和太學裏,都沒有平民。

注400 帖經、墨義的格式,見《文獻通考》卷二十九、卷三十。其意,則帖經乃責人熟誦經文,墨義則責人熟誦疏注。

注401 參看第六章。

注402 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徒刑五等:自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三等:二千裏,二千五百裏,三千裏。死刑二等:絞、斬。

注403 行政法典,各國都沒有完整的,只有中國,《周官經》一書,便有此意,至唐《六典》而規模大具。見日本織田萬《清國行政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二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