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中古史 第二十三章 隋唐的制度

隋唐的制度,大略是將魏、晉、南北朝的制度,加以整理而成的。但自唐中葉以後,因事實的變遷,而制度亦有改變。

自魏、晉以後,平時不設宰相,而尚書、中書和門下,叠起而操宰相之權。隋改中書為內史。唐初復舊。以三省長官為宰相。注394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承而行之。其後多不除人,但就他官加一個同平章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的名目。而中書門下之事,實亦合議於政事堂,並非真截然分立的。尚書,歷代都分曹治事。至隋才設六部,注395以總諸曹。自唐以後,都沿其制。禦史一官,至唐而威權漸重。注396所屬有三院:台院,侍禦史屬焉;殿院,殿中禦史屬焉;監院,監察禦史屬焉。禦史彈劾,本來只據風聞。唐貞觀中,才於台中置東西二獄。自此禦史台漸受辭訟,侵及司法的權限。專制之世,君主威權無限。和君主接近的人,便為權之所在。而君主又每好於正式機關之外,另行委任接近之人。唐朝的學士,本只是個文學侍從之官;翰林尤其是雜流待詔之所,注397並不是學士。但是後來,漸有以學士而居翰林中的。初代中書舍人掌文誥。後來就竟代宰相,參與密謀。這也和魏晉以後的中書門下,如出一轍。外官則因東晉以來,州的區域縮小,至隋世,遂並州郡為一級。唐代因之,而於其上更置“監司之官”。注398這頗能回復漢代的舊規。但中葉以後,節度握權,諸使名目,盡為所兼;而支郡亦受其壓制,盡失其職,不復能與朝廷直接。名為兩級,實在仍是三級制了。

兩漢行今文經說,只有一大學。晉武帝時,古文經之說既行,才別設國子學。自此歷代或國子大學並置,或但設國子學。至隋,國子始自為一監,不隸太常。唐有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算學六學,都隸國子監。但其學生,多以皇親、皇太後親、皇後親,和大臣子弟,分占其額,不盡是平民進的。注399從東漢以後,學校已不是學問的重心,只是進取之階,選舉上之一途而已。

選舉制度,隋唐時有一大變遷。隋煬帝始設進士科,而其制不詳。唐時則設科甚多,其常行的為明經、進士兩科。明經試帖經、墨義,注400進士試詩賦。一則但責記誦,失之固陋。一又專務辭藻,失之浮華。然所考試的東西,雖不足取,而以考試之法論,則確是選舉制度的一大進步。原來隋唐時的科舉,原即兩漢以來的郡國選舉。前此無正式考試之法,則舉者不免徇私。士有才德而官不之舉,亦屬無可如何。唐制,則士可投牒自列;州縣就加考試,送至京師,而試之於禮部;則舉否之權,不全操於州縣長官;而毫無應試本領的人,也就不敢濫竽充數了。此外唐朝還有一種標明科目,令臣下薦舉的,謂之制科。是所以待非常之才的。注401其選官,則文選屬於吏部,武選屬於兵部。吏部於六品以下的官,都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乃詢其便利而“擬”。唐初銓選,仍有衡鑒人才之意。裴光庭始創循資格,以限年躡級為事,又專以資格用人了。漢世郡縣之佐,都由其長官自辟。所辟的大都是本地人。歷代都沿其制。隋文帝才盡廢之,別置品官,悉由吏部除授。這兩事,都是防弊之意多,求才之意少。然而仕宦既成為利祿之途,其勢亦不得不如此。

兵制:隋、唐兩朝,都是沿襲後周的。而唐朝的府兵,制度尤為詳備。其制:全國設折沖府六百三十四,而在關內的二百六十一。每府各置折沖都尉,而以左右果毅都尉為之副。上府千二百人,中府千人,下府八百。諸府皆分隸於衛。平時耕以自養。戰時召集。臨時命將統率。師還,則將上所佩印,兵各歸其府。頗得兵農合一之意。但是練兵是所以對外的。承平無事之時,當然不免廢弛。所以高宗、武後之世,其法業已漸壞,至於不能給宿衛。宰相張說,乃請代以募兵,謂之(guō)騎。如此,邊庭上的兵,自然也不能仰給於府兵,而不免別有所謂藩鎮之兵了。唐初戍邊的兵,大者稱軍;小者或稱守提,或稱城,或稱鎮,都有使而總之以道。道有大總管。後來改稱大都督。高宗以後,都督帶使持節的,則謂之節度使。玄宗時,於沿邊設十節度經略使。其兵多強。而內地守備空虛,遂釀成安史之亂。安史亂後,則藩鎮遍於內地。到底不可收拾,而釀成五代的分裂了。

隋、唐的法律,大體也不過沿襲前朝。而刑罰種類等級,則至隋時又一進步。自漢文帝除肉刑而代以髡(kūn)笞。髡法過輕,而略無懲創。笞法過重,而至於死亡。後乃去笞而獨用髡。減死罪一等,即止於髡鉗,進髡鉗一等,即入於死罪。輕重失宜,莫此為甚。從隋唐以後,才制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又各分等級。注402自此以後,刑罰輕重得宜,前此復肉刑的議論,就無人提起了。又隋以前的法律,只有刑法,到唐朝,則又有所謂《六典》。此書是仿照《周禮》,以六部為大綱而編纂的。一切國家大政,都具其中,儼然是一部完備的行政法典。後來明清的《會典》,都是淵源於此的。注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