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早期及昌盛期的德國

中世紀的德國處於薩克森(或奧托)王朝和薩利安王朝的統治之下,從919年薩克森公爵亨利即位,到1056年亨利三世駕崩。其主要特征是處於封建社會的組織形式和政治形態,貴族傭兵的軍事制度,以及相對和諧的教皇與王權的關系,直至發展為後來的“德意志民族的神聖羅馬帝國”。在記述上等階層的政治和宗教體系的同時,我們也應當時刻想起大多數平民的生活狀態。在這個時段的晚期,也就是11世紀中葉時,德意志土地上的總人口數大概是五六百萬人。(前現代時期的人口估算肯定是不準確的。)大多數人生活在小村落、村莊或者孤獨的農莊裏,周圍是只有小塊農田的廣袤森林。他們的房子都非常簡陋,只有王室的宮殿、城堡、教堂和修道院才會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來修建。很多人的人生,正如霍布斯(Hobbes)的名言所說的那樣,“惡劣、殘酷而又短暫”。他們的平均壽命只有30多歲,但社會階層越高,壽命就越長。嬰兒死亡率極高,許多人死於14歲到40歲之間。即便是在世的時候,他們也長期為疾病、貧窮和饑荒所苦,命運被天災人禍和人與人之間的暴力沖突玩弄於股掌之間。所以,即使在名義上已經皈依了基督教,但在民間,仍然會保留一些異教徒的傳統(如咒語、迷信、魔法等)。人們只不過是想借此來安撫惡靈、驅走不幸。大多數人都生活在有限的空間裏,工作和進行貿易的地方也不會很遠,並在近親之間聯姻。朝聖可能是他們一生中跋涉最遠的外出了。只有貴族階層才會做長途旅行,他們的親族也會分布在較廣的地區。750年到1050年間,人們說的還是古高地德語和古薩克森方言。口頭詩歌(oral poetry)在當時可能盛行,雖然只有很少的民間文學作品能夠流傳到今天。基本上只有神職人員具備讀寫拉丁語的能力。

雖然表面上看起來還很原始,但中世紀的德國已經不是一個純粹的部族社會了,封建制成為社會和政治的主要模式。這個復雜的機制在政治上可以簡單地定義為對等互惠的關系,即一邊是服務和忠誠,另一邊是保護和支持。封臣向封君宣誓效忠,封君則允諾保護封臣。宣誓完成的標志是封臣雙手合掌,放在封君的手掌中的贊譽儀式。宣誓後,封臣會獲得封地,叫做采邑(fief)。采邑在法律上和封臣自己的財產(Eigen)[1]不同。封建制出現於8世紀,當時的歐洲社會充斥著入侵、爭端和戰亂。後來的幾個世紀裏封建制逐漸地發展、蔓延、改變。擁有大采邑的封臣也可以做封君,將土地授予更小的封臣。國王的官僚也是封建領主。隨著時間的推移,采邑漸漸變成了可以繼承的東西。同時,越來越多的小封臣從不止一個的封君那裏獲得了采邑,從而擴大了自己的權力範圍。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封建制通過層層的聯系,有效地保持了一個較為遙遠的政治中心和較為私人的地方城市之間的聯系。雖然家族或王朝仍然占據著很重要的地位,封建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宗族或部落這樣的政治組織。

歷史學家還用“封建制度”來指代中世紀的經濟關系,特別是農民和封建領主的土地關系。沒有自由的農民(即農奴)隸屬於封建領主,需要向封建領主提供勞務並納貢。這和擁有私有財產的自由農民不一樣,更不同於資本主義關系中的自由勞工用自己的勞動力在市場上換取工資的行為(不管他們是否像農民一樣在田裏勞作,或者後來在原始工業或現代工業企業中工作)。在這個狹義的經濟學定義中,當然也存在著一些政治上的因素。比如,不管是自由還是非自由的農民都要服兵役,以換取對他們的“保護”,免遭那些他們自身無法控制的戰亂所造成的傷害。但是,即便打了勝仗,也對他們沒有任何好處。另外,關於封建制度的許多問題也引發了熱烈的討論。歷史學家所爭執的不僅僅是其定義(有些歷史學家想擴充這個定義)和地點(封建制度是只存在於歐洲,還是其他地方也有?比如現代化之前的日本,封建制是否在日本現代化的進程中起到過促進作用?),還有它所產生的影響。因為和古代中國和印度不同,封建制度下的歐洲充滿了活力,並最終形成了現代資本主義的工業社會,對世界歷史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在之後的篇章中,本書會再次回到這個大的主題上來。

到11世紀,日耳曼地區的大領主和小領主,在一些無法繼承的采邑上進行了無休止的爭鬥。1037年通過的一則封建法規《封地法令》(the Constitutio de feudis),從法律上批準了小采邑的繼承。因此,在大貴族和農民階層之間,出現了一個新的爵士階層。同時還出現了所謂的附庸騎士(ministeriales),一個法律上不自由的下層貴族階級,為上層階級提供服務。《服務法》(law of services)中寫明了他們的社會地位。正如卡爾·雷澤(Karl Leyser)所指出的那樣,11世紀末,德國的社會階層基本固化,和法國、英國相比,德國的貴族階層更加具有種姓的特征(caste-ridden)。德國的貴族階級沉溺於無休止的領土紛爭中,家族間因繼承權互相撕破臉皮,他們既想保持地位的平等,同時又盤算著分割遺產。貴族階級永遠在為財富、權力和社會地位而鬥爭,並不斷地限制他們所選出的國王(primus inter pares)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