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秦始皇奠定兩千年專制基礎(第3/8頁)

在《周易》理論中,水居北方,象征冬天。簡單地說,水德就兩個字:“刑”與“殺”。

這與秦國自商鞅變法以來推行的嚴厲法治是不謀而合的。

秦國的法治,以嚴酷而聞名,絕無情面可言。據《韓非子》記載,秦昭王生病,百姓們自發買牛祭神,家家戶戶都為他祈禱。大夫公孫述看到了,回宮祝賀秦昭王:“您真是太得人心了,竟然整個國家的民眾都在為您祈福。”秦昭王派人查訪,果然確有其事,下令道:“罰他們每個人獻出兩副盔甲。沒有得到命令就擅自祈禱,雖然是愛我,但也是違法行為。如果他們愛我,我就改變法令而以同樣的愛心去回報他們,法制就不能建立。法制不建立,國家就要滅亡。不如罰他們每人兩套盔甲,讓他們明白什麽是法制!”

讀史至此,又是一嘆。無論什麽朝代,如果按照這種決心去推行法律,怎麽會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呢?秦昭王做得很對啊!

也許有人會問,秦朝推行如此嚴格的法制,統治者還以身作則,不敢越雷池一步,為什麽後來也亂了呢?

那是因為秦朝的法律,除了“嚴”,還很“酷”,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其一,輕罪重罰。秦朝法律的指導思想,在於“以刑去刑”,讓人不敢犯任何罪。因此即便是十分輕微的罪行,也會受到極其嚴厲的刑罰。比如說,五個人集體行盜,只要贓款價值超過一錢,就要斬左足!又比如說,甲偷盜了一千錢,乙知道這件事,受贓款一錢,對乙的懲罰是上交官府一盾。而一塊盾牌的價值,至少在三千錢以上。前面說的百姓為秦昭王祈禱,每人被罰上交兩套盔甲,更是輕罪重罰的典型案例。

其二,刑罰殘酷,種類繁多。以死刑為例,就有具五刑、族誅、淹死、活埋、肢解等多種。其中具五刑最為殘忍:先在臉上刺字,然後割鼻,割舌,斬雙足,再鞭笞,斬首,碎屍,全程實際上包括肉刑、死刑和辱屍三個階段,可謂是無所不用其極。

其三,徒刑不設年限。在秦朝,一個人如果犯了罪,被處以徒刑,那就是無期徒刑,終身失去人身自由,為官府服役。同時由於法律定得非常嚴厲,老百姓動輒犯法,再加上輕罪重罰,規定上交一甲、二甲、一盾的刑罰比比皆是,老百姓交不起罰款,就變成徒刑,導致刑徒數量高速增長。按照《史記》的記載,秦始皇用於修築宮殿和皇陵的刑徒就有七十余萬,如果再算上修長城和戍邊的刑徒,恐怕不下一百萬。而當時全國總人口約為兩千萬,刑徒的數量已經占到當時全國總人口數的十分之一以上。

其四,罔顧倫常。秦朝的法律,與儒家思想格格不入。儒家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在執行法律的同時強調人倫和感情。秦法則是單純的法律,甚至鼓勵“夫有罪,妻先告”,以獲得免於連坐的機會。

這種嚴酷的法治,在天下初定、人心未服的特定歷史環境中,確實使得秦朝能夠得以迅速建立統治秩序,同時也為它的快速消亡打下了基礎。

秦始皇治國策略之二:中央集權

《史記》記載,秦朝統一天下後,丞相王綰等人曾上書秦始皇,諸侯剛剛被消滅,燕、齊、楚地區偏遠,如果不在那裏分封諸王,恐怕難以維護朝廷的統治,請立諸位皇子為王,讓他們為您戍守邊疆,永享太平。

這其實就是延續周朝的做法。

秦始皇把這個意見交給群臣去討論,絕大部分人都認為王綰說得有理,唯獨李斯站起來反對。

李斯說:“當年周朝分封的子弟和同姓諸侯有很多,以為可以鞏固王室的統治,開始那幾代還算勉強可以,到後來就關系疏遠,相互攻擊有如冤家對頭,諸侯們成天打仗,連天子也無法制止。如今海內一統,原來的諸侯國都變成了郡縣,賞賜皇子和功臣由國家的稅收承擔,既方便又易於控制,天下百姓也斷絕了其他念頭。我鬥膽問一句,本來已經是形勢一片大好,為什麽還要分封諸侯,給自己添麻煩呢?”

李斯的話,正中秦始皇下懷。秦國此時正處於一個歷史的人字路口,向左走,是恢復封建制度;向右走,是中央集權的專制道路。秦始皇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後者,他對群臣說:“天下人之所以飽嘗戰亂之苦,就是因為有那麽多諸侯存在。如今我們剛剛打出一個統一的國家,又要建立諸國,這是為戰爭埋下種子啊!用這種方法來尋求國家的安寧,難道不是南轅北轍嗎?李斯的意見是正確的,今後不用再提分封建國之事。”

有些人還是轉不過彎來:“那誰來為陛下管理那麽廣闊的土地呢?”

秦始皇說:“有郡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