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希望之火不滅(第2/15頁)

此時,這一派覺得自己已被他們的幾個領袖拋棄、否定或牽連。有些像拉迪亞德這樣的人,原本最富自尊心,最講道德,現在卻不肯挺身采取行動。皮姆等更為堅忍和有膽略的人,卻一心想與新黨妥協,因為他們認定新黨將很快獨攬大權。許多腐化墮落的人已經放棄一切愛國希望,心中只有自己的名利富貴。他們在管理事務的委員會中,形成一個貪汙集團,互相勾結,利用分配官職、征用物品等差事進行斂財。許多貴族已前往牛津投靠國王,其余的貴族們則歸隱鄉下,不問國事,他們輪流和議會或宮廷談判條件。9月22日,上議院還剩下十個貴族,到10月5日,只剩五個了。於是每次開會都要點名,有些人不願意讓別人知道他們的缺席,又只好回到威斯敏斯特。較為高級的貴族,日益脫離人民大眾,不但不再支持長老會,反而成為他們的障礙。他們的信教狂熱使有才幹保護民權的人和他們脫離關系;而他們溫和的政治觀點,卻使他們擺脫不了可能會危害他們的盟友。

況且,這一派地位上升已有三年,無論它在教會或政府中的計劃是否完成,這三年裏的公共事務都是在他們的協助和同意下進行的。於是,人民就將所受的許多痛苦,所遭遇的許多失望,都歸咎於這一派。人民譴責他們,說他們的壓迫不亞於主教們,專橫又不亞於國王。一想到該派的自相矛盾和脆弱無能,就令人痛恨不已,人們愈發感覺需要有新的原則和新的統治者出現。

長老會派和主教派都準備就緒,等待時機力圖爭奪指揮大權。早在這許多糾紛開始以前,長老會派就流露出意向,企圖強迫國教會采用一種共和制,並利用那種形式來保持自己的權利和信仰。獨立派、布朗派以及再浸禮派都公開質問,為什麽讓國教會存在下去?無論是天主教士還是主教派,或者長老會派,它們究竟有什麽權力壓制基督教徒的信仰?他們說,凡是同一地方或鄰近地方的居民,因為信仰相同而自由集會來贊美上帝,他們就是一個真正的教會,任何別的教會都沒有統治這個教會的合法權威。這種良心自由原則(這是地位卑賤的新教徒在盲目熱情的錯誤行動中對人宣布的)剛一出現,就被人們看作犯罪或瘋狂。主教派和長老會派,牧師們和地方官都要求嚴禁這個原則。應該怎樣管理基督的教會,以及歸誰管理,這兩個問題一直是需要討論的重要問題。大家都認為,他們只需要在教皇的絕對權力、主教們的貴族制、長老會的民主制之間任選其一就可以了,卻沒有人追究這幾種體制的起源、形式和名稱是否合法。

此時,有一項偉大的運動正在動搖全局,盡管從表面上難以察覺。每天都會出現各種爭論,全國人民需要考慮社會的新問題,來衡量意見。這些都使人民的思想得到解放,並進入到與人文、社會相關的更廣闊的領域中去,能夠大膽擺脫所有的古老成見和清規戒律。與此同時,關於奉行信仰與禮拜方式的自由,幾乎已成定局,但還沒有從法律上取代主教的大權。議會忙著應付敵對勢力,無暇顧及它的黨人在宗教方面脫離常規的問題。長老會派的熱情有時會讓兩院發出帶威脅性的宣言。1643年6月11日,一條法令聲明“禁止近來對宗教和政府名譽肆意毀謗的報紙、書本、小冊子”,無論什麽出版物都要先接受嚴格的檢查。但是,權力不能阻止那些走在運動前面的人。幾個禮拜之後,只有保王黨和主教派受到這條禁令的限制;新教派對此不是設法規避,就是置之不理。於是,數目更多、種類更繁、狂熱更高漲的新教派布滿全國,例如獨立派、布朗派、反浸禮派、反童年洗禮派、貴格派、唯信仰論派、基督的王國派[ “基督的王國”一詞出自《聖經·舊約》,意即“上帝的國必存到永遠”。基督的王國派是狂熱的盼望基督第二次降臨的基督教派。

]等。在長老會處於支配地位的情況下,這次革命同時喚起了許多狂熱教徒、哲學家和自由思想家來反對長老會派。

從此以後,所有問題全部面目一新,社會動亂改變了它的性質。那些勢力強大、受人尊敬的傳統,過去曾經指導政治改革家和宗教改革家的觀點,受到嚴峻挑戰。對政治改革家而言,這些傳統就是古代英格蘭的法律;對宗教改革家而言,這些傳統就是教會的組織方式。這些古代制度既是一種典範又是一種約束,無論他們的事業有多麽冒險,雙方都沒有對空泛的願望和無限的要求讓步。如果說他們在行動上有錯誤趨向的話,至少還能夠指出行動的目標,而他們的勁敵卻沒有明確的目標作為指導,又沒有歷史或法律的傳統來限制他們的思想。他們賦予革命決定和管理一切事物的權利,且以革命作為他們的唯一指導。在革命的指導下,哲學家不惜任何代價追求真理,狂熱的教徒不惜任何代價尋求信仰,自由思想家不惜任何代價追求成功。於是調動制度、法律、習慣、事件等等,按照人的理性或意志來控制革命。在這樣大膽的事業裏,一切都是合法的,不管是根據對一個原則的信仰,或是出於一種宗教狂熱,或是以需要的名義行事。長老會派在教會裏嚴禁君主制與貴族制,那為什麽在國家體制裏還保留君主制與貴族制呢?政治改革家們曾透露,如果國王或貴族堅決拒絕一個有利於人民的議決案,眾議員們就應該運用自身的權威強行通過它。既然有這樣的意向,為什麽不明明白白地說出來呢?為什麽一定要等到事態緊迫時才請出民權,其實民權早應該作為合法權利,且作為政權本身的基礎。教士們依靠什麽權利才能形成一個永久性的、財務自由的、獨立的集團?若從他們手中收回全部司法權,甚至收回貶逐教徒的權力,只留下勸導、講經、教訓、祈禱的職能,那麽所有一切濫用宗教權威,所有令宗教與政治格格不入的困難,當然都會立刻停止。況且,信仰的合法權利本來就不屬於教士而屬於教徒。選擇和委派牧師的權利,應該屬於信徒;牧師並無互相選派之權,更無權強迫信徒承認。不僅如此,一個基督信徒本來就是一個牧師,是他自己的牧師,是他家庭的牧師,是所有被他的語言所感動的人的牧師,這些人會因此而承認他受感於天,願意和他一同祈禱。無論是布道還是鬥爭,唯有上帝才能選擇並賜封他的聖徒,誰都不能與上帝相爭。自由思想家聽了這番話大聲喝彩,對他們來說,不管用什麽方法,也不管出於什麽動機,都要實行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