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高興就“誅九族”,也不能“拉出去剮了”,請依法治國!——法律(第2/3頁)

不良人你望望我,我望望你,有人悶聲說:“嗯,他偷的東西比五匹絹值錢,值錢得多。”

王參軍皺眉了,說:“不是吧,偷一尺絹杖六十,多偷一匹加杖十下……偷夠五匹絹徒一年,偷十匹徒一年半,十五匹徒二年……偷夠三十匹絹就要流放兩千裏,偷五十匹絹流三千裏加兩年苦役,這是盜竊罪的最高判刑了。李四奴他到底偷了多少東西啊?”

不良人說:“他偷了件龍袍。”

“……”

案件上報給萬年縣令,縣令上報京兆尹,京兆尹上報大理寺。事關重大,大理寺又上報宰相奏明天子,指定刑部、禦史台各派官員,會同大理寺官員進行“三司會審”。您穿越上身的這位刑部侍郎某,這才參與到案件中來。

一邊偵查一邊審理,李四奴受拷不過(“這殺材真沒用,打二十板子就招了,最多可以打三次,總共二百板呢!”大理寺官員來某評論),全盤供出同夥數人,其中一人是貴官邵祿柔的家奴,負責看守邵家倉庫。龍袍,還有其他財物,都是從邵家偷出來的。

李四奴一夥的竊盜案至此審理清楚,下一步偵訊重點轉為邵祿柔私造龍袍的謀反案。在那之前,我們先把李四奴一案涉及的各色人等處分清楚。

主犯李四奴等數人,盜竊偽龍袍及金銀器若幹,價值超過五十匹絹,每人都流放三千裏加苦役兩年。同時,從他們的家產中罰沒相當於贓物兩倍價值的財物。

李四奴藏匿贓物,本來還另有處罰,因上述盜竊罪處罰已經達到上限,不再加刑。

永寧坊坊內出了一名盜賊,本坊裏正(街道辦事處主任)應笞五十,因三十日內破案捕獲盜賊,裏正免罰。

首告人張阿三可以得賞錢,李四奴等人被罰沒的相當於雙倍贓物的財產裏,扣除贓物那一份,剩下一份,分給張阿三和出力捉盜的不良人作為賞錢。

張阿三歡天喜地叩頭領賞走人,李四奴痛哭流涕地收拾東西去服刑,下面可以審理邵祿柔私造龍袍案了。

本來呢,這個邵某如果只是自己縫了一件龍袍,甚至是偷了龍袍玩Cosplay,倒也不能算“謀反”,“盜乘輿服禦物罪”的處刑只是流放兩千五百裏。但是隨著偵查的深入,發現這人不僅造了龍袍,還造了冠冕、禮器、車輦、兵器、鎧甲……私養了一堆馬匹武士謀臣,做好了行刺皇帝改朝換代的謀劃,聯絡了京外封疆大吏,畫好了軍事行動地圖……

簡單地說,不把這人定性為謀反的話,我誓不罷休……於是三司會審的官員們量刑上奏,皇帝批復“宜依”,按照唐律,處刑如下:

正犯邵祿柔砍腦殼,沒說的。他的父親和兒子(第一等親族)按律要絞死,他的母親、女兒、妻妾、媳婦、祖孫、兄弟、姐妹(第二等親族)、奴婢都應該罰沒為官奴婢,他的家產也應該罰沒為官產。

但是具體細分起來,還有很多種情況。比如主犯有三個兒子邵大、邵二、邵三,其中邵大和邵二都已經年滿十六歲,那就得絞死,而邵三還不到十五歲,可以免死,降一等,罰為官奴婢。

主犯的母親邵古氏年齡超過六十歲了,可以免罰,領走屬於自己的一份家產另立門戶過日子。父親邵歸克就比較慘,男人要滿八十歲才能免罰,他不到年齡……如果遇上了一個心軟的執法者,肯給邵歸克的身體狀況出具“篤疾”(最高級別的老病殘廢)證明,那也可以免罰拿家產走人。

主犯有兩個女兒,大女兒已經訂婚,收了聘禮約書,那就算夫家的人了,可以免罰,從入官的家產裏領回本屬自己的一份嫁妝,嫁人去吧;小女兒還沒許嫁,真不幸,只能沒入掖庭去做官婢了。

此外,主犯邵祿柔的伯妗、叔嬸、侄兒侄女(第三等親族)按律也要被流放三千裏。邵的伯父就申訴了,說他家和主犯已經分家,不同居共財了,那麽好,你人要流放,但你家的財產可以不沒收入官,你自己帶走。

唐代最嚴酷的“合法刑罰”,就是這樣的了。

您可能覺得不過癮,沒關系,在合法刑罰之外,非法的私刑濫刑也一直在社會各階層存在著,只是隨著時代風氣不同,輕重程度有所區分而已。

比如,歷朝歷代的皇帝,就沒有哪個敢拍胸脯保證朕一輩子奉公守法從來不動私刑的;各級官吏在審案子的時候,也難免會多打幾板子逼出口供來,萬一碰上周興、來俊臣這種酷吏,那犯人只能自怨命苦但求速死;一般的貴族甚至平民,對自家奴婢動用私刑也不算罕見。

私刑呢,在唐代是一種無法絕跡,但始終被批評指責的行為。唐律裏有種種條文,限制官員、主人濫用私刑,一旦違法,要承擔責任被判刑。對皇帝的濫刑行為,雖然沒有什麽有效的監督控制辦法,但大臣和史官們議論這事時,也大多持否定態度,有些人就直接沖著皇帝噴唾沫星子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