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高興就“誅九族”,也不能“拉出去剮了”,請依法治國!——法律

今天我們來玩一次難度比較高的穿越。

您凝神靜氣,心意合一,兩眼一閉,“biu”一聲穿過去了。睜開眼,發現身處一座大堂之內,面前地下跪著幾個五花大綁的人,兩邊立著虎視眈眈的衙役們,堂上除了您自己,還坐著幾位道貌岸然的高官,正在一起聽人陳述案情。

您算是反應快、適應力強,很快就懂了,您好死不死地穿越到了正在審案子的唐代刑部官員身上。

沒辦法,趕緊看案卷,弄清楚是個啥事吧。這一看不要緊,正在審理的居然是樁謀反案!

愛國忠君的您,看著案卷裏記錄的犯人種種無法無天欺君罔上的惡行惡狀,熱血上湧,怒火沖天,拍案大罵:“娘希匹!豈有此理!把主犯都拉出去給我活剮了!誅他九族!一個活口都不許留!”

這話一出口,就見堂上所有人都用打量珍禽異獸的目光看著您,您(穿越上身的那位)帶來的仆從趕緊跑出去請醫生,主審官厚道地宣布先休庭一陣子,三司要合議。

幾位官員轉入後堂,可能有那性子直率的,過來劈頭問您:“公欲反邪?”

暈,我這不是一起在審謀反案嗎?怎麽變成我要謀反了?

那位說了,您不想謀反當皇帝,那“誅九族”“拉出去剮了”的話是怎麽出口的?我們是公務員,審案判刑要按法律條文來行事,厚厚幾大卷《永徽律疏》裏,哪有“誅九族”?哪有“活剮”?這種法外濫刑,就算是天子一時氣急了下令實施,我們做臣子的也應該勸諫攔著才對,您今天是失心瘋了,在公眾場合裏大嚷這個?

您要是夠聰明的話,這時候最好回答:“對對,我一時迷糊犯了心恙,需要回家休息。”—熬夜惡補唐代法律去。

高難度穿越很考驗人吧?

其實呢,唐代的刑罰種類倒並不復雜,說多了也就五種,說少了只有三種:打屁股、流放加苦役、殺頭。

打屁股,最少打十下,最多打一百下,中間分成十等。打十下、二十下……至五十下,叫“笞刑”,打六十下到一百下,叫“杖刑”。杖刑最多能翻倍到二百下,不準再打多,再打多叫“鞭屍”,也不準打非整數,沒人肯動手給犯人“笞三十七”“杖六十六”。

貶為奴婢去做苦役,叫“徒刑”,往往跟“流刑”(流放遠地)並用。徒刑也分五等,即做苦役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

“流刑”分三等,即流放兩千裏、二千五百裏、三千裏。

“死刑”只有兩種:絞刑,用繩子把人勒死,因為可以留個全屍,是較輕的一種死刑;斬刑,砍掉頭,是較重的死刑。

唐代合法的刑罰,只有以上這些。除此之外,那什麽夾手指啦,割耳朵啦,砍手砍腳啦,剝皮碎剮啦,綁台上燒死,沉水裏溺斃,被三炮捧殺……一律屬於法外的“私刑”,您在正式的朝廷文件裏是看不到這些的。

什麽,您問啥?知道不能剮人了,但為啥也不能誅九族?這不是很古老的刑罰嗎?

呃,唐以前的刑罰,我沒研究過,唐代的種種非法私刑,我們也暫時先不論,只說《永徽律疏》上規定的合法刑罰,最嚴重的十惡之首—“謀反”,處刑也不過是:正犯斬首,正犯的父親和成年兒子絞死,“三族”之內的親屬受牽連沒收財產或流放,僅此而已。

您說您腦子有點兒亂了?唉,我們來看個具體的案例吧,比如您手上這宗案卷,就可以是一樁涉刑很廣泛的罪案。

這樁謀反案的揭破起因,是長安城萬年縣永寧坊裏兩個地痞打架,被路過的片兒警(武侯)逮到,扭送見官。

當然了,痞子打架這種小事,根本不會驚動您所在的刑部、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機關過問,甚至京兆尹(長安市市長)、萬年縣令(長安市萬年區區長)很可能也懶得理,由萬年縣的“法曹參軍”(負責司法事務的區長助理)王五審一下:兩個人都只輕微見血,沒大傷,但痞子張阿三打架時抄了板磚,杖六十;痞子李四奴是空手打的,沒用兇器,笞四十,各人打一頓屁股完事。

張阿三一拐一拐回家,想到自己比李四奴多挨了二十板子,氣恨難平,於是隔天又找到王參軍告發:“李四奴那小子不是好人,幾天前我見他夜裏跟別人一起往他家搬財物來著,不是偷來的就是搶來的。”

既然有人告發,縣裏也不好不理,派些城管協勤(唐代管這些人叫“不良人”)去李四奴家搜查一下。其實誰也沒當回事兒,就算在李家搜出了一些贓物,只要不值五匹絹的錢,那也不過是再把李四奴打一頓而已。

沒料想,不良人回來了,一個個氣色不正,口眼歪斜。王五見狀笑問:“看來李四奴這小子還真偷了不少東西啊,比五匹絹還多?那就得徒一年了。他去做苦役倒也沒啥,就是‘徒’以上的刑罰得縣官甚至京兆尹來審理,還得送大理寺去判決,忒麻煩。李四奴這小子真該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