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二(第2/11頁)

【原文】王曰:“君陳!爾惟弘周公丕訓,無依勢作威,無倚法以削。寬而有制,從容以和。

【直解】弘,是闡揚的意思。丕訓,是大訓。削,是刻削。制,是節制。成王又呼君陳而告之說:“昔周公師保萬民,垂之大訓者,固後人所當遵。然事以時遷,政由俗革,又不可拘泥陳跡,至於狹隘而不弘也。爾必斟酌變通,闡揚開拓周公所遺之大訓,使益光顯敷布於萬民,乃能繼周公以成治耳。今爾所居的勢位,是下民所瞻仰,卻不可恃勢作威以陵暴在下之人;爾所用的法制,是下民所奉行,卻不可倚著公法而恣行刻削之政。惟在審治體,識時宜,務以平定安輯斯民可也。蓋殷民當遷徙之余,服周公之訓,頑梗之習雖變,而向化之心未堅。若更加嚴厲,則非今時所宜;若過於寬和,又非為治之體。爾今禦眾雖從寬厚,然不可一味從寬,把法度都廢墜了。須要有個品節限制,以維特於寬厚之中,然後寬而不失於縱。近民雖尚和平,然不可驟然便和,使人情都懈弛了。須要馴擾服習,漸次成和平之化,然後和而不至於流。寬和得中,則政善民安,而能弘周公之丕訓矣。”按:周公告成王治洛,則曰:“明作有功,敦大成裕。”是嚴中有寬。成王告君陳,則曰:“寬而有制,縱容以和。”是寬中有嚴。可見剛柔相濟,仁義並行,乃萬世治天下之大法也。論治者,宜究心焉。

【原文】“殷民在辟,予曰辟,爾惟勿辟。予曰宥,爾惟勿宥,惟厥中。

【直解】辟,是刑辟。宥,是赦宥。中,是輕重得中。成王告君陳說:“下都之殷民,有犯了刑法,未經決斷的。我雖說要加刑,爾未可便從我意而加刑;我雖說要赦宥,爾亦未可便隨我意而赦宥。蓋一人之喜怒無常情,五刑之輕重有定法。若曲從人君主一時的喜怒,必有不當刑則刑,不當宥而宥者。須是詳明法意,權其輕重,務合於中。可刑則刑之,使無辜者不至濫及;可宥則宥之,使有罪者不得倖免,乃為用法之平也。”上節是戒君陳不可狥一己之私,這是戒君陳不可狥人君之私。上下皆能以公道為主,殷民豈有不心服者乎!

【原文】“有弗若於汝政,弗化於汝訓,辟以止辟,乃辟。

【直解】弗若,是不順。成王又說:“若殷民之中,有習於強梗,不肯順於汝之政令的;有安於昏昧,不能化於汝之教訓的。這等人,不免加之以刑。然須是刑當其罪,刑一人而可以為千萬人之戒,使後來的,再不敢犯罪,然後從而刑之。不如是,則未可遽加以刑矣。”此節言罪之可矜者,不輕於用辟,以見辟惟其中,而非枉濫也。

【原文】“狃於奸宄,敗常亂俗,三細不宥。

【直解】狃,是習慣。奸,是在內為惡的。宄,是在外為惡的。細,是小。成王又說:“若是習慣奸宄之事,敢於為惡,不知悛改的,與那毀敗綱常,壞亂風俗的,這三樣人,所犯雖是小罪,也不可赦宥他。蓋國家之紀綱風化,關系甚重,當痛懲之,以絕為惡之源也。”此節言罪之難恕者,不輕於赦宥,以見宥惟其中,而非寬縱也。

【原文】“爾無忿疾於頑,無求備於一夫。

【直解】忿,是忿怒。疾,是疾惡。頑,是愚頑。成王告君陳說:“爾所治之民,有好愚頑不聽訓化的,不要忿怒疾惡,便以為難教而棄之。須是優遊不迫,漸次把禮義開導他,則無不可化之人矣。人各有能有不能,不要求全責備於一人。須是取其所長,舍其所短,因才而器使之,則無不可用之人矣。”蓋待物貴洪,以開進善之機;取人貴恕,以廣用才之路,為治之要道也。

【原文】“必有忍,其乃有濟。有容,德乃大。

【直解】成王又說:“輕躁之人,不足以圖事。須是從容堅忍,事不輕發,然後舉動詳審,而於事有濟也。淺狹之人,不足以蓄眾。須是度量寬洪,恢乎有容,然後其德廣大,如天覆地載,而無所不包也。”蓋大臣任大責重,不惟其才識卓異,尤必德量過人者,而後足以堪之。故成王之勉勵君陳如此。

【原文】“簡厥修,亦簡其或不修。進厥良,以率其或不良。

【直解】簡,是簡擇分別。修,是職業修舉的人。良,是行義良善的人。成王又說:“殷民雖漸染紂之汙俗,然已薰陶於周公之化。其中善惡不等,須有個勸率化導之方。如職業有修與不修的,爾當簡別那能修職業的,也簡別那不能修職業的。務要分析明白,不使他混為一途。則修者益自奮,而不修者知所愧恥,人人都勸於立功矣。如行義有良與不良,爾當進用那良善的,以倡率那不良善的,則良者得效用,而不良者有所激勱,人人都勉於興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