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從爵—秩體制到官品體制:官本位與一元化

秦漢官階用祿秩,魏晉以下用官品。九品官品是在曹魏末年出現的。在中國官階史上,九品官品的出現,意味著什麽?從秦漢祿秩到魏晉官品,是否只是級差級名發生了變化,以前分十八九級,現在分九品;以前叫“若幹石”,現在叫“第幾品”,如此而已呢?

以往學者對魏晉官品做過不少探討,探討涉及了官品的誕生時間,各種官職的具體品級,官品與九品中正制的關系,等等;至於九品官品的結構性和功能性的意義,則還有很大的考量推敲余地。本章將從“品位結構”視角,即各個序列的結構與功能,它們之間的組合、鏈接與搭配的樣式,來考察九品官品的意義,以此顯示秦漢品位結構的變遷方向和演化歸宿,就是“官本位”和“一元化”。

一 “一元化”與“官本位”的推進

我們認為,九品官品體制的最大意義,就在於它是一種“一元化”的、“官本位”的官僚等級秩序。這是相對於秦漢“爵—秩”二元體制而言的;再往前說,也是相對於周代的“爵本位”而言的。

所謂“一元化”,是說九品官品表現為一個整體性框架和綜合性尺度,把各種品位籠括其中,可稱為“一元化多序列的復式品位體制”。秦漢等級秩序在一段時間裏,各種位階堆砌錯雜,還沒那麽一個充分一元化了的綜合性尺度,或說其發展並不充分。

所謂“官本位”,就是以行政級別為本位。進一步說,就是權勢、地位和聲望的獲得,以官位占有和職能履行為準。你有官兒、有事兒、為朝廷幹活,才有名位俸祿。官大、權責大、貢獻大,就位重祿厚;官小、權責小、貢獻小,就位卑祿薄;而若無官守、無權責,朝廷一般不白養你。周朝的“爵本位”就不是如此,貴族的權勢,來自對土地人民的直接占有、來自家族傳統和世卿傳統,不是行政性的。“爵”就是這種權勢的一種“外化”形式。

從“爵—秩體制”到官品體制,帝國品位結構發生了若幹顯著進化。這種進化,體現在哪些具體方面呢?首先體現在對各職類的等級管理手段的“行政化”上,進而體現在品秩要素配置的“行政化”上。各職類等級管理上的“行政化”,是指那些行政化水平較低的職類,例如具有依附、私屬性質的“宦皇帝”職類,逐漸也用行政級別的手段加以管理了;若幹非行政性職類,在管理上與吏職一體化了,例如軍職。品秩要素配置的“行政化”,是指特權、禮遇等等品秩要素,逐漸向行政級別轉移,更多地被配置在行政級別之上,而不是身份等級之上,例如爵級之上。

制度變遷是個“長時段”的問題。我們先從回顧周王朝的品位結構開始。周代官員品位結構的特點是“爵本位”,其主幹是公、卿、大夫、士爵列,它以貴族官員的身份地位為本。貴族之下還有一個無爵的胥吏層次,他們以“稍食”為生,承擔各種事務雜役,宛如主建築之下的礎石。那麽周代品位結構,可以進一步表述為“爵—食體制”。這個體制是“一元性”的,因為“爵—食體制”的結構是一個縱向單列,“爵”疊壓在“食”上。與爵級相關的等級禮制雖很繁瑣,爵級本身卻很簡單,它是貴族時代社會分層的體現。

戰國秦漢間的品位結構變遷,其要點可以概括為三:第一,周代貴族官員的身份尺度——公、卿、大夫、士的爵列在不斷衰微、變質;第二,源於稍食、作為“吏”之定酬定等之法的祿秩,在不斷伸展擴張,變成了官職的級別;第三,功績制性質的二十等軍功爵,變成了官員身份以至社會身份的主要尺度。這三個變遷催生了“爵—秩體制”,其主體結構,就是祿秩與軍爵兩個序列的雙峰並峙。在一段時間裏,各種品位安排都搭置於這兩根支柱之上。這個體制呈現了某種“二元性”,其特征就是“爵、秩疏離”,進而是各種品位間的“疏離”。對這種“疏離”,可從“要素配置”、“等級關聯”等方面加以觀察。

“品秩五要素”即權責、資格、薪俸、特權和禮遇。“爵”上沒有配置“權責”要素,歷代大抵如斯;但“爵”上是否配置了“資格”要素,歷代就不相同了。漢代的二十等爵上沒有配置“資格”要素,不能憑爵級起家,這樣一點,就既與周爵不同,也跟南北朝隋唐不同。南北朝隋唐時各級爵位的起家資格,有明確規定。與前後時代相比,漢爵不能憑之起家居官、進而占有政治權勢,這就顯示了此期品位結構的特殊性。軍爵用於軍中褒功,列侯與關內侯爵也用來褒賞官僚功績,但官僚的例行賜爵,卻引人注目地采用了“賜滿”的形式。而這就意味著,二十等爵在更大程度上被用作身份尺度,官員達到某秩級以上就被認為屬於某個身份層次。配置於二十等爵上的經濟待遇、特權和禮遇,其優厚程度明顯高於後世。再從“等級關聯”方面看,爵與秩之間的“比視”比較雜亂,也說明二者還沒有精巧地整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