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中國國民性改造史 第十七章 胡適的改良國民性思路(第2/2頁)

1923年,曹錕通過賄選當上了總統。這一醜聞令全國嘩然,胡適也憤怒地稱當時政治為“豬仔政治”。但與大部分知識分子不同的是,胡適並沒有因此而否定選舉制度,胡適說,在民主政治之初出現“賄選”之類的問題是正常的,許多國家都經歷過這樣的時期。出現問題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一遇挫折,馬上就宣布此路不通,倉促另尋新路。胡適舉日本民主進程的例子說:“四十二年前,日本第一次選舉議會,有選舉權者不過全國人口總數百分之一;但積四十年之經驗,竟做到男子普遍選舉了。我們的第一次國會比日本的議會不過遲二十一年,但是曇花一現之後,我們的聰明人就宣告議會政治是不值得再試的了。”他堅信制度框架存在總比沒有好。他說:“民治的本身就是一種公民教育。給他一票,他今天也許拿去做買賣,但將來總有不肯賣票的一日;但是你若不給他一票,他現在雖沒有賣票的機會,將來也沒有不賣票的本事了。”有人賣票,說明民選這一票還有用。比起這張票一文不值,畢竟還是進步。在胡適看來,中國的民主政治也許注定要從賣票甚至打架開始的,關鍵是一定要邁開這一步,然後再一步步地進行改良:“選票制的改革,從公開的變為秘密的,從記名的變為無記名的,便可以除去許多關於選舉的罪惡。今日中國的選舉壞到極處了;將來我們若想改良選政,一定還得從制度上去尋下手的方法。”針對曹錕之類的賄選,胡適認為是復選制帶出來的弊病,他因此主張有限制的直選。他又針對直選中選民冊的偽造與虛報,以自己家鄉為例,提出了相應的具體對策。

胡適的新思路顯然與魯迅完全相反。魯迅一直把國民性的成因歸結為“遺傳的定理”,也就是說,有毒的傳統文化熏染的結果。而胡適認為,國民性的形成,主要取決於政治制度而不是文化。人性有無限的可能,在不同的環境下,會趨向不同的發展。惡的制度塑造惡的國民性。用胡適研究者邵建的話來說:“很顯然,一個說謊成性的體制肯定養成國民說謊至少是不說真話的習慣,這不是‘國民性’而是‘國體性’。因為在既定的遊戲規則面前,人本能地會做出‘趨利避害’的選擇。如果一個‘薩達姆’+‘薩哈夫’式的體制,反說自己是世界上言論、出版自由最充分的國家;那麽,你怎麽可以想象這個國家中的一般人會說真話呢?他不用計算,也知道自己將要付出的代價是什麽。這時,‘卑怯’之類的國民性批判再尖銳再深刻也沒用,要緊的就是要改變這個‘卑劣’的遊戲規則。”胡適和魯迅思路的根本差別,是制度決定論還是文化決定性的差別。

魯迅認為,改革國民性,需要每個人道德上的自我更新,改掉自己身上的“卑怯”“瞞騙”和“詐偽”,因此魯迅的國民性批判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種激烈的道德批判。胡適則認為,只進行道德批判,不追究道德背後的東西,把所有的事情都混到“國民性改造”這個大鍋裏一鍋煮,是達不到效果的。政治的歸政治,道德的歸道德,不能試圖以道德解決政治問題。“什麽‘人心丕變’,‘民德歸厚’,都不過是門面話”。只有建立一個好的制度,才能塑造出好的國民性來。因為好的制度最大功用,就是能約束人性中的惡:“我們不能使人人向善,但制度的改革卻能使人不敢輕易為惡。”“第一要給他一個實習做公民的機會,就是實行民治的制度;第二要減少它為惡的機會,使他不敢輕易犯法。”“民治主義是一種信仰”,“信仰制度法律的改密可以範圍人心,而人心受了法制的訓練,更可以維持法治”。胡適這一思想的源頭顯然來自西方。胡克爾說過:“除非假定人的劣根性比野獸好不了多少,並針對這種情況作出規定,以規範人的外部行動,使它們不致妨礙所以要組成社會的公共福利,除非法律做到這種地步,它們便不是完美的。”

從另一個角度看,胡適和魯迅思路的分歧,是單向決定論和雙向決定論的區別。與從梁啟超到魯迅的個人決定社會的單向決定論不同,胡適認為個人和社會是雙向影響的,社會對個人的塑造和影響是主要的。他在那篇名為《不朽》的代表作中,對個人與社會、個人與歷史的關系進行了深入分析:“從縱剖面看來,社會的歷史是不斷的,前人影響後人,後人又影響更後人……個人的生活,無論如何不同,都脫不了社會的影響。”在其他文章中胡適也提出:“個人是社會上種種勢力的結果”,“‘我’是社會上無數勢力所造成的”。因此胡適反對魯迅“把個人看作一個可以提到社會外去改造的東西”,認為“把‘改造個人’與‘改造社會’分作兩截”是錯誤的,不改造社會,單獨改造國民性是不可能的。制度變化是前提:“改造社會即是改造個人。”社會“那些勢力改良了,人也改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