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二章 經典提問,你沒有殺人的想法,你為什麽要這麽說?

開庭。

蘇白和李雪珍被相關的工作人員帶入庭審。

各方入座。

對於方如風的這個案子。

入庭的各方,都有著自己對於這個案件結果的準備。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審判長的林鳳如,目光落在上訴人席位上。

而後又收回目光,平淡的聲音在庭審場上響起:

“上述人方如風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判決有誤,以此提出上訴。”

“本案由我院沙都中院,負責對於方如風一案提出的再審申請進行審理。”

“檢方對方如風提起的公訴罪行為故意殺人犯罪預備。”

“現在請上訴人陳述上述理由和相關事實證據。”

“好的審判長。”

蘇白點頭,開始作為上訴人委托律師對於上訴請求進行陳述:

“我方的上述意見是,我方並不認同一審判決對我方當事人的判定。”

“理由如下:”

“對於犯罪預備應當基於刑法中第22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並且,根據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理解與適用,犯罪預備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一:主觀上為了犯罪。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三:事實上未著手實行犯罪。

四: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的。”

“犯罪預備的適用,必須基於以上四個條件。”

“審判長,我先在這裏陳述一下當時的情景事實。”

“當時的情景事實是——我方當事人發現了謝婷婷作為妻子出軌,在生氣的因素下,進而說出了想殺害謝婷婷的想法。”

“在這種情況下,我方當事人在客觀方面並沒有實施者犯罪預備的行為。”

“另外,我方當事人和謝婷婷大吵了一架,謝婷婷回到了自己的娘家。”

“之後報警立案,在此過程中,我方並沒有做出其他的行為。”

“沒有預備犯罪事實或制造條件,即,不構成犯罪預備的必要條件。”

“基於以上,我方認為應當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我方無罪。”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的上述請求。”

蘇白進行了簡單的陳述。

緊接著,審判台席位上,林鳳如作為審判長,扭頭看向檢方和受害人席位。

“對於上述人的申請訴求,合議庭已經聽取,現在請檢方對於該案件進行相關性的陳述。”

“好的審判長。”

檢方吳春梅點頭開口。

吳春梅作為一審時的檢察官,這一次在二審中繼續進行有罪指控。

當然……

這一次,蘇白沒有提出申請回避,是覺得完全沒有必要。

在徐波作為檢察官的時候,蘇白提出申請回避的原因是,這本來就是一樁冤假錯案。

當時在卷宗中能夠看出徐波對於控告,是非常的極端。

而在一審卷宗中吳春梅所提用的陳述,相對來說較為客觀。

這個說的客觀是在法律上所表現的客觀。

吳春梅繼續陳述:“檢方指控方如風和對方如風提起公訴。”

“主要是考慮到了現實情景,並且檢方認為上訴方陳述的並不全面。”

“所以在這裏進行補充。”

“補充——”

“在這個案件當中,根據剛才上訴人陳述的情況。

達成無罪的陳述是沒有客觀上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但實際上,作為檢察官,我跟著執法人員在對這個案件進行取證和各方面的同時發現。”

“在方如風得知了自己妻子謝婷婷出軌以後,在其手機中發現了多處搜索關鍵詞。”

“例如說:我妻子出軌了怎麽辦?”

“我如果把我出軌的妻子殺害了,或者是把小三和妻子全殺了會不會判死刑。”

“這種關鍵詞,證明了方如風有想要對自己妻子謝婷婷故意殺害的想法。”

“並且通過以上兩條搜索可以從側面證實方如風,在客觀上正在實施犯罪預備的行為。”

“再結合先前方如風,在謝婷婷離開之前發出的,我會殺了你的話。”

“基於以上,完全可以認為,方如風的行為達到了犯罪預備的條件。”

“並不符合上訴方委托律師所描述的,無客觀事實證明方如風正在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所以檢方對於本案的意見是駁回上訴方無罪申請的請求。”

“維持一審原定判決。”

針對檢方所陳述的這一點情況,蘇白了解。

通過搜索這個關鍵詞來判定故意的主觀性,這一點怎麽說呢……

很模糊……這個判定在法律的認定上面通常會認定方如風,在主觀上有想要實施犯罪的意願。

但是如果將此歸類為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