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挑戰(第3/5頁)

“那不是枝村幸子以前擔任編輯的地方嗎?”

“沒錯。對雜志社來說,這是為前員工的慘遭殺害來報仇,投入程度會比其他地方更加積極。”

“嗯……”

“這麽做的目的是要讓佐山控告雜志毀謗名譽,最近常有周刊被告,但畢竟處理費事,雜志社如果缺乏興趣不可能提供協助。《女性回廊》因為舊員工遇害,行之有理,即使刊登報道,也不會被視為純粹只是投眾人所好。”

這就是問題所在。佐山道夫的名字常出現在媒體上,算是媒體寵兒。“兇殺嫌疑”的報道登出後,勢必有助銷量成長,而引來“為銷量迎合大眾”的批評。佐山道夫若為真兇尚無影響,如稍有差池,雜志社為錢不擇手段的行為將成千夫所指的對象,使得雜志信譽嚴重受損。這對雜志社來說可謂一大賭注。

因此,這件事不能拜托其他雜志社幫忙,唯獨“名義”充分的《女性回廊》,可能願意冒這高度風險。櫻田的提議就是基於以上想法。

另外還有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提供雜志報道“數據”的櫻田,是檢察院裏的職員,國家公務員不得向外泄漏職務上的機密,退休後亦同。(國家公務員法第一百條第一項)

“這條法規的精神在於避免特定團體或個人從中得利……”櫻田說,“並且關系到侵害人權的問題。不論是從道德還是社會的角度,保障人權有其正當性,而鉆法律漏洞的罪犯則無此一權利,予以舉報更是當務之急。眼看有人無罪卻因他入獄,為維護社會正義,務必要揭發真兇,還無辜者清白及自由。解釋國家公務員第一百條時不能墨守成規,必須擴及法律維護社會正義的精神。”

櫻田繼續說:“這第一百條規定的是‘職務上的機密’,嚴格說來,到目前為止,我從來沒有以‘公務’調查過這件案子,這條文並不適用。我絕對沒有行使過檢察事務官的職權,不只不曾行使職權,也沒有在公務的時間展開調查動作。我到九州島是趁著休假,在東京都內投入調查的時間,不是利用下班後就是假日。條文規範職務是針對負責偵辦該案的相關人士,而我不負責偵辦,跟案件毫無關聯,調查是出自我個人的行為,沒動用到國家機關的資源。依個人身份調查到的資料屬於我個人所有,並不違反第一百條的規定……這雖然是以狹義解釋,尤其讓人懷疑的是,檢察事務官的職銜與個人是否能完全切割。剛才那些話就算有理,總是有幾分牽強。不過,不這麽強詞奪理,就沒機會救出岡野正一了。”

《女性回廊》總編輯接待櫻田,與主編兩人聽著他的談話,不禁感到血脈賁張。訪客於來訪前已告知此為秘密情報,希望能單獨會面,其內容果真令人驚心動魄。

他聽著這位以個人身份來訪的訪客娓娓道來,得知檢警雙方都對此名兇嫌束手無策,希望能以其他方法開啟偵查契機,這便是他此行的目的。這不只是一般隨便的“兜售情報”,顯然是出自檢察院內部分人士的有意操作。

由於做法是通過雜志報道舉報目標人物,進而遭受對方控訴毀損名譽,總編輯無權定奪。

總編輯鄭重其事地回答將與社長討論後決定,請櫻田先回,並表達個人希望合作的高度意願,請他務必保密。對於這請求,櫻田更是求之不得。

當晚,總編輯等著社長從大阪出差回來,又暗自指使主編整理過去與發型師佐山道夫相關的資料。公司數據庫裏存放著有關佐山的報道及照片等報紙雜志,一旦確定執行,勢必需要更多參考數據,這些只是初步了解佐山道夫的基礎。

他翻閱著資料,回想起遇害的離職員工枝村幸子。

枝村幸子是個自大、虛榮又令人厭惡的女人。仗著年資長便趾高氣揚,不將編輯部的男人看在眼裏,雖有才能,卻更擅長忙裏偷閑,簡直讓人忍無可忍。

她瞧不起人,歷任總編輯亦不堪其擾,不得已只好采取特別待遇。她的上班時間較總編輯晚,又早下班,在編輯會議上冷眼笑看他人提出的企劃案,並於上班時間以訪問作家為借口,溜出去玩耍。她的薪資高,前幾任的總編輯看重枝村幸子常取得特殊題材或名人稿件(她當時也很盡力工作),特別加以提拔,後來那就成了她的基本薪資。

總編輯想起她辭職時鬧出的那場風波,直到現在仍叫他憤憤不平,憎惡絲毫不減,只是耳聞她不幸遇害,還是不免油然生起憐憫之心。

訪客遞出檢察事務官的名片以表明身份,由於總編輯尚未給予明確答復,也就沒有進一步談到具體內容,但他知道,在這協助救人免於冤罪的請求背後,存在著可信度極高的資料。櫻田畢竟是檢察院職員,即使以個人身份前來,也是受上層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