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檢察官的論點

枝村幸子遇害後一年,岡野正一被東京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規定以謀殺罪名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求處死刑,判決則減輕其刑。

“證據”為岡野於五月二十九日案發當天晚上九點多外出返家時,運動衫的左手袖口上有血跡,右手袖口上有汙漬。血跡與被害人枝村幸子的血型一致,皆為O型,汙漬經檢驗,為被害人遇害時嘔出的嘔吐物。

在指紋方面,枝村幸子的房間裏發現許多岡野正一的指紋,門把、椅子的扶手、桌角、門旁的墻面、擺在櫥櫃裏的咖啡杯等處都采集到了指紋,其中有新有舊。岡野經常造訪幸子家,因此指紋新舊不一,新的指紋亦難判斷是否為犯案當時留下。

岡野宣稱他於晚間八點多進入幸子家時,幸子已無生命跡象。如他所言屬實,案發時間應為他進房之前,他在八點過後留下的指紋,因已過犯案時間,與案情無關。此為被告岡野的辯解,但法官認同檢察官的論點,駁回被告及其律師的主張。

由纏繞於枝村幸子頸上的絲巾驗出了幸子的指紋,但不明顯,沒有找到岡野的指紋。絲巾為幸子所有,原本掛在衣櫃裏,為犯案時用來絞殺的兇器。

“絲巾上沒有被告的指紋,表示被告未曾碰過那條絲巾。也就是說,被告並未犯案。”辯護律師主張。

“兇嫌於作案時使力扭扯絲巾,導致嚴重變形。柔軟的絹質布料原本就難沾上指紋,再加上已經皺不成形,要驗出指紋更是難上加難。”

檢察官反駁。

“另一方面,被害人身上套裝的布料為較硬的化學纖維,所以,才能在套裝上的肩膀及接近肩膀的背部和手臂等處,驗出被告的指紋。”

對此,被告與律師表示:“被告見幸子臥倒在地,渾然不知她已經死亡而將她扶起,指紋因此沾到套裝的肩膀、背、手臂等處,運動衫袖口並同時沾上被害的鼻血及嘔吐物。”

判決時未接受律師的說法。

接著是有關“證詞”的部分。

證詞一,有目擊者指出,被告於當晚八點十五分由大廈四樓匆忙走樓梯下樓。

目擊時間正好是幸子在四樓房內遇害之後,至於為何有電梯卻不搭乘,應為電梯使用者多,為避免被人撞見,選擇以較少人使用的樓梯下樓,又由被告於樓梯上遇見證人卻撇開臉,也可作為事實依據。

證詞二,被告曾於犯案後,撥打公共電話給枝村幸子的未婚夫佐山道夫。

被告宣稱前來接電話的是一位言辭間與佐山狀似親昵的女子,他才會一聲不響地掛斷電話。但由佐山道夫及福地藤子的證詞可知,福地藤子在電話中未曾出現親昵口吻。

由於被告就是真正的兇手,因此在發現幸子屍體時,未以公共電話向警方報案,而是試圖以電話通知佐山道夫。被告出於一時沖動殺害幸子,犯案後又自覺愧對被害人的未婚夫,於是決定隱瞞自己即為兇手的身份,只告知幸子已死的消息,這樣的心態常見於因沖動犯下殺人罪行的嫌疑犯。被告隨後立即驚覺這樣的行為危險,在佐山接聽之前便主動掛了電話。

證詞三,被告的行為足可見其心神不寧。

被告供稱在大廈附近的電話亭打電話給佐山道夫,然而位於×町的香煙店老板娘梶谷久子卻在當晚八點半左右目擊到一輛自西邊開來的出租車停在門口,下車的是一名貌似被告的男子。那名男子借用擺在店門口的公共電話,只說了一兩句話就馬上掛斷,再搭上出租車往東邊離去。由於男子的形跡可疑,她在報上見到兇案的報道,便立刻趕來通報。那家店往西為枝村幸子所住的大廈,往東為被告的住家,店家前方的馬路可直達兩地。

可惜沒能找出那位出租車司機,但由老板娘所描述的臉部特征、眼鏡、體型及身高、褐色格紋的黃色運動衫等,可知在香煙店前借用公共電話的男子即為被告無誤。

被告針對這一點,先是堅持自己的主張,後又越想越不肯定,反說或許真是如此,可能是自己記錯了。這雖是與掩飾罪行無關的小事,卻可明顯看出被告於作案後內心的動搖與混亂。

檢察官如此論述。

被告回家後,直到隔天早上,都未向警方通報發現屍體此一事實,下午被捕時依然保持沉默。如被告真與此案無關,他的態度不只難解,甚至反常。

被告辯稱由於為A航空設計宣傳品的交件期限迫在眉睫,若向警方報案恐所需費時,無法如期完成作品,因此知而不報。然而,發現遇害屍體這種事並非尋常,理應知會他人,此為人之常情,他卻連對妻子和子都不欲提起此事,實在背離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