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模擬犯案過程

在一個夏日遠去、秋意正濃的晚上,櫻田事務官前往桑山信爾的住處。

那是個即使關窗也依然悶熱的夜晚。兩人面前的桌上,擺了好幾本與岡野正一被控殺人一案相關的法庭記錄副本,另有接受警方偵查直至一審審判的記錄,其中包括檢方偵訊筆錄、證人筆錄、起訴要旨、答辯要旨、審理記錄、判決理由書,以及被告的上訴狀和上訴理由書。

上訴理由書中簡明扼要地陳述了對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提出異議的理由,二審即依此審理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屬實,是為事實審。二審原則上依據原調查證據審視事實,因此上訴理由必須明確且合理可信,高等法院(二審)審查上訴理由書所述事項時,亦可依職權調查其中未加以陳述的理由,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如審查結果發現“維持原判決有違正義”(刑訴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項),則可予以撤銷。

岡野正一與其律師於上訴理由書指出,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有誤,否認罪行。理由書中坦承,岡野正一曾於五月二十九日晚間八點多進入枝村幸子家中,離開時從樓梯下樓,以及撥打公共電話至佐山道夫所開設的美發沙龍,請佐山接電話,但有關罪行則是全面否定。審理兇殺案時常見這一類情形,猶如陳詞濫調。

桑山悠悠地揮動手中團扇,櫻田則是不時猛扇他帶去的扇子。桑山的妻子端來啤酒後,又回到房裏。

“一審檢察官堅持主張被告岡野在案發當時的行為矛盾,並且充分運用岡野的妻子和朋友提到他情緒不穩定的證詞。小久保檢察官認為被告及律師的說法不足以采信,被告並不是苦於無法如期交出A航空的作品,而是由於枝村幸子即將與佐山結婚,嫉妒及苦惱逼得他情緒失控、理性盡失,在沖動之下前往幸子家中,將她殺害。並且被告供稱曾撥打公共電話,卻無法確定地點。而他不打電話報警,只想向佐山坦承罪行的舉動,更是有違常理,清楚顯示出他在犯案之後情緒激動,心慌意亂。”櫻田說。

“的確是這樣。”

桑山正在看的檢察員總結中這樣寫道:

被告由於自私、慌亂、激動及記性等因素影響,供述中常有矛盾,此為犯案所引起的心理現象,正可反映被告確為兇手之事實。由被告於描述犯案過程時前後矛盾,又於無關緊要之處更改供詞,便論及自白的自願性及真實性,此實為外行人的見解。

針對這一點,律師反駁:

檢察官於議論時,將被告供述中的矛盾,歸因於被告主觀上的慌張、情緒激動及犯罪意識等,即使出現矛盾也‘只要符合基本論點即可’。那些所謂的專業人士似乎樂於接受這樣的想法,疏於關心供述取得的過程。自白中那些與罪行無關之處,出現相互矛盾且更改供詞的現象,正可否定自白的真實性。

岡野正一於上訴狀中提及曾向警方自白一事。

有生以來,這是我第一次進拘留所,夜以繼日的審問使我身心疲累,幾近瘋狂。刑警勸我認罪,再堅持下去也只是拖延時間,延後審理。至於有沒有罪,法官自會給予公正的判決,還是盡早上法庭爭辯比較實際。我也想早點回家,繼續工作,於是暫且謊稱犯案。每天過著拘禁的生活,我想的只有作畫,簡直到了如饑似渴的地步。我在設計師這一行剛打響名聲,只期望能早一天恢復清白,精進本業。而且家裏少了我,就沒了收入,妻子生活會有困難。我想早點離開這裏減輕妻子的負擔,也希望能讓相信我無辜的妻子開心。就因為這樣,我輕信了警方的話,鑄下大錯。”

“他就錯在不該認罪。”櫻田說。

“嗯,他的確不該這麽做。”桑山點頭同意。

桑山想起曾讀過一篇法律學者的文章。

自白是一種強而有力的暗示,影響法官、證人、鑒定人及其他案件相關人士。自白後,最重大的影響便是事實將據此整理、分類,重新調整位置。被告承認之事實將依特定的角度解釋,並且穿鑿附會,扭曲事實真相以達目的。”(青木英五郎著《事實認定之實證研究》。)

“關於被告在犯罪前後表現出的混亂,一審檢察官和律師的認定都不符事實。”桑山為櫻田斟了杯啤酒說道。

“您有什麽想法嗎?”

“他們都誤解了被告為何情緒激動。律師只針對檢察官指出對被害人的嫉妒及憎惡一點,提出反駁,可見沒有充分理解,岡野表現在自供及上訴狀中對重返工作崗位的強烈渴望。”

“他謊稱犯案,只是因為執著於工作,希望能早點恢復自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