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訪問

“11·9”殺人碎屍拋屍案現場分析

簡要案情

1990年11月9日8時40分許,鐵東區松江街與民主路交會處南200米綠化帶內發現用黑色塑膠袋包裝的人體下肢右小腿(編為1號,下同)及被分成四塊的左右雙上肢(2號)。11月10日上午7時30分許,在南運河南岸河灣公園以東400米處發現用黑色塑膠袋包裝的女性軀幹(3號)。同日下午15時50分許,在城東垃圾焚燒廠發現用黑色塑膠袋包裝的頭顱(4號)及左大腿(5號)。同日晚上20時10分許,在市骨科醫院南側圍墻下發現用黑色塑膠袋包裝的人體右大腿(6號)及左小腿(7號)。

現場勘驗情況

1990年11月9日9時20分許現場勘驗:在鐵東區松江街與民主路交會處南200米綠化帶內發現一黑色塑膠袋,提手交叉呈十字形系緊,並用透明膠帶封紮。袋內有人體下肢右小腿、右腳及左右雙上肢。袋內除少量血水外,無其他內容物。塑膠袋上無印刷字樣。在塑膠袋及透明膠帶上沒有提取到指紋。

1990年11月10日上午8時20分現場勘驗:在南運河河床中,近南岸一側的淤泥中發現黑色塑膠袋包裝物,此處距河灣公園約400米。包裝物為兩只黑色塑膠袋相向對套,中間用透明膠帶捆紮。袋內有女性軀幹一具,無衣物。塑膠袋上無印刷字樣。在塑膠袋及透明膠帶上沒有提取到指紋。

1990年11月10日16時40分現場勘驗:在城東垃圾焚燒廠第四焚化爐東側發現兩只黑色塑膠袋,提手交叉呈十字形系緊,兩只塑膠袋袋口用透明膠帶捆紮在一起。袋內有頭顱及人體左大腿。裝有頭顱的黑色塑膠袋有破損。袋內有泥土少許。塑膠袋上無印刷字樣。在塑膠袋及透明膠帶上沒有提取到指紋。

1990年11月10日20時50分現場勘驗:在市骨科醫院南側圍墻下,距團結路街口200米左右,發現一只黑色塑膠袋,提手交叉呈十字形系緊,並用透明膠帶封紮。袋內有人體右大腿及左小腿、左腳。塑膠袋上無印刷字樣。在塑膠袋及透明膠帶上沒有提取到指紋。

屍體檢驗情況

1號屍塊為人體下肢右小腿及右腳,右小腿長40cm,周長38cm,自脛骨平台處離斷,斷端見四處皮瓣,帶有髕骨,骨表面見兩條切砍痕,表皮脫落。

2號屍塊為左右雙上肢,分為四塊,右前臂長40cm,從肘窩處離斷,尺骨鷹嘴處見有兩處皮瓣,創緣較整齊,橈骨上有兩條切砍痕,指甲長2mm,手掌背有擦蹭痕,手掌大小為15.6cm×9.1cm。右上臂長31cm,上至肱骨頭處離斷,斷端見有四處皮瓣,骨表面未見切跡,右上臂內側有一5cm×3cm皮下出血……3號屍塊為一軀幹,長78cm,上端自第四、五頸椎離斷,關節面見有切跡,下端自左右腹股溝處離斷,左右肩自肩關節處離斷,以上斷端創緣不整齊,創壁有多處皮瓣。胸骨肋骨未見骨折。陰道挫裂傷,經陰道拭子,未驗出精斑……

4號屍塊為一頭顱,黑色長卷發,發長47cm,頭顱自第四五頸椎間離斷,頭高22cm,口腔黏膜有損傷。右頸部發現一處孤立的皮下出血,應系扼頸所致……5號屍塊為人體左大腿,長30cm,周長50cm,上端自股骨頭處離斷,下端自股骨下關節面處離斷,上下創面見多個皮瓣,斷端皮膚邊緣較齊。

6號屍塊為人體右大腿,長32cm,周長52cm,上端自股骨頭處離斷,下端自股骨下關節面處離斷,上下創面見多個皮瓣,斷端皮膚邊緣粗糙。

7號屍塊為左小腿及左腳,左小腿長41cm,周長39cm,自脛骨平台處離斷,斷端見六處皮瓣,帶有髕骨,骨表面見三條切砍痕。

將上述諸屍塊拼接可構成一具女性屍體,可確定為同一人。

死亡原因

根據檢驗,死者系因扼頸導致的機械性窒息死亡。

死亡時間

死者屍塊較為新鮮,結合死者胃容物消化情況,分析死亡時間在案發前17小時左右。

個體識別

根據死者皮膚光澤度、皮膚彈性及恥骨聯合推斷死者在30歲左右。死者雙手指甲修剪整齊,手掌及手指光滑,不支持重體力勞動者。

致傷物

根據法醫檢驗,各屍塊斷端處創緣整齊,創壁光滑,創腔內未見組織間橋,部分裂創可見拖刀痕,未見生活反應,符合用銳器切割及死後分屍。

作案人數

各屍塊損傷呈現出同一類型、分散分布特點,其銳器損傷可由一種銳器形成,個別分屍部分手法並不熟練,能夠解釋一人完成從殺害到碎屍的過程,但應屬初次作案。從拋屍現場分析,犯罪嫌疑人應在有交通工具的情況下分段拋屍,每部分屍塊具有一定重量,可由一人完成,但不排除兩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