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

現在可以總結在本章導論中提出的三個問題的答案了。關於共產黨在抗日戰爭時期溫和的土地政策和從中吸取的革命教訓的性質:減租減息顯然在根據地開始形成時所起的作用很小。直到1942年,減租才開始在群眾範圍內實行;而且直到根據地獲得了基本的軍事和政治安全後,才成功地實行。

由於沒有選擇,中國共產黨的主力在日軍侵華初期被局限在華北。考慮到抗日統一戰線的好處,中國共產黨拋棄了激烈的沒收土地和重新分配的政策。共產黨曾用這種辦法動員農民,獲得他們的支持,以及破壞現存農村權力結構。減租減息的統一戰線土地政策使共產黨面臨一個兩難處境:要麽他們找到新的方法使得財富從有錢人那裏轉移到窮人手中;要麽他們無限期地放棄他們作為革命政黨的身份。對共產黨來說,第一個選擇極其巧妙,因為它既使得他們保存了政黨的性質,又提升了他們在華北的成功機會。在華北,租佃無論如何都不是主導問題。

作為尋找新的財富轉移方式的結果,到1945年,共產黨的農村土地政策得到了拓展,將一套新要點包含其中。這些新要點通過清算舊賬目的策略,能夠給華北的基本群眾提供利益。除了分配戰鬥成果的物質激勵外,共產黨還解決了所有農民的心頭之患:在農村中,有政治權力和社會地位的人大搞腐敗和專權。通過促使這些問題的處理,以及所有其他關於土地所有和使用、無償雇工和債務的問題解決,中國共產黨發現了“通過階級鬥爭動員群眾”的方式,甚至在地主不是村裏群眾關心的問題的地區也適用。這個方式是共產黨從抗日戰爭中學到的第一個革命經驗。

第二個經驗與該方式的應用過程有關。中國共產黨不但發現了破壞農村經濟、政治權力系統的方法,他們還發現了如何動員農民、在他們的支持下建立一個新的系統的訣竅。他們掌握了如何把對統治階級的鬥爭變成中心工作,即“所有其他工作之母”。就像潘復生說的那樣,在抗日戰爭開始的時候,所有單位各行其是,主要工作和次要工作之間沒有協調和區別。之前取得的成果微乎其微,直到黨學會了將通過階級鬥爭作為動員群眾的中心工作。在山東,黎玉將鬥爭運動描述成所有其他鄉村工作——包括黨建和征兵工作——的出發點。

從抗日戰爭歲月中學到的第三個重要經驗是成功發起鬥爭運動所必需的條件。在黨的土地政策在任何地區徹底實行之前,軍事上必須趕走敵人、破壞他的政治統治,是建立新權力結構的核心。所有黨的指示,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都強調在受敵人直接威脅的地區將階級摩擦最小化的重要性。只有在整個地區滿足一定軍事和政治前提後,土地政策和它發動的農村鬥爭才能成為農村工作的焦點。抗戰動員了人力。1943年後,日軍開始力有不逮,中國共產黨為在華北大規模創造這些前提提供了所必需的領導。

在接下來的內戰期間,土改計劃是共產黨革命工作的關鍵。該計劃在華北的發展以及從它的執行方式和所需條件中獲得的經驗,必定是共產黨在抗日戰爭期間學到的最重要的革命經驗之一。黨1946年的《五四指示》中將這些經驗明確起來,表示官方將從減租轉換到了土改。事實上,《五四指示》所標志的,不是土改的開始,而是在實踐中發展起來的、貫穿整個抗日戰爭的多樣化鬥爭運動的最高峰。

土改成功實現的最基本的條件是保護它不受敵人破壞的軍事能力。1946—1947年國民黨軍隊出其不意地進犯共產黨根據地,以上結論得到檢驗。這樣的進犯使得抗日戰爭時期制定的發動村內階級鬥爭的前提條件不復存在。共產黨軍隊不再能自由采取行動,中央政府開始在農村重新建立它自己的政權結構,並得到共產黨在鬥爭運動期間創造的敵人的幫助。

黨中央1948年5月25日的指示承認了想要在這種情況下實行土改的危險。該指示重新確立的前提條件,與抗日戰爭時期所采取的本質上是相同的。甚至當共產黨準備向南移動的時候也是這麽做的。在這些南方地區,租佃比華北更普遍。除非涉及的地區軍事上是安全的,除非大部分農民要求土地重新分配,除非有足夠的幹部領導工作,否則不實行土改。這些條件在1947年夏以後解放的地區即新解放區還不是普遍具備的。這些區域接到命令暫時放棄土改。

下面回答上面提出的三個問題中的第二個——中國共產黨停止在這些地區實行土改是因為土改成功實行的前提條件還沒有建立起來。

然而在實行土改條件具備的地方,土改動員和組織了“基本群眾”,把他們吸收進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農村政權結構中成為可能。標準的解釋是當農民的生活得到改善,他們的覺悟也提高了,他們願意行動起來。當然共產黨尋求,也毫無疑問地得到了“支持”——作為重新分配財產所提供的實物利益的回報。但是這一過程遠不像所說的這麽簡單。黨內批評顯示由鬥爭運動和重分財產激發出的新的階級覺悟不像1946—1947年所聲稱的那樣,能夠直接產生對國民黨作戰所需要的特定類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