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二章 為何要變

二十余日後。

鄂邑江口北岸的一處村社內。

此村社名為蘄。

蘄者,水芹菜也。此地江邊沼澤盛產水芹菜,以蘄為名,或者叫蘄春。

原本後世的歷史上,漢代便已建縣,等到晉時因為避晉帝他母親的阿春的諱,改名為蘄陽,後來幾經折騰,終於又改回了蘄春。

此時這還不是縣,只是一個標準的楚地村社,或稱之為邑。

社者,土地神也,伴隨著農業時代的來臨,各個村社在數百年間都開始立社祭祀。

此時村社也可以稱之為邑,邑只是聚居地的意思,百人可以稱之為邑,千人也可以稱之為邑,不過按照中原的習慣此地應該叫蘄春鄉。

這裏是楚國一名中士的封地,是標準的封地村社。

全社名義上的土地一共一成,一成百井,也就是原始的小畝九萬畝的土地,所謂的方圓十裏。

這個九萬畝不是耕地面積。

然“若通溝洫之地,則為十裏。若除溝洫之地,則為八裏”。

這村社一成之土,名義上一共十裏,但刨除掉溝渠、道路,實際上只有八裏。

楚地的種植技術落後於中原,雖然一些地方開始學習中原的耕種技術,但蘄春這種此時尚且屬於邊遠地區的村社,還是極為落後的。

因為落後,所以需要“易田”休耕。

歷史上最早不需要易田休耕的農業區是魏國,包括魏國也有一些土地需要兩年輪換一次,落後的楚國更不用提。

既要易田,又要休耕,使得這個村社的一成之土,如果不休耕的話可以養活九百戶,但需要三年易田休耕,故而理論上只能養活三百戶。

而又因為溝洫的存在,使得十裏村社只有八裏的實際耕地,故而這樣一個標準的村社,只有正式社員將近二百戶。

以戶算,不是以人算。

二百戶人,一共要占據六十五井的土地,這包括需要休耕的土地。

這些土地是不可轉讓、售賣的,也就是說,這些土地是歸屬於“楚王”所有,農夫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一成之地共百井,社員占據六十五井,剩余的三十五井,便屬於是“藉田”。

藉者,借也。

籍者,書冊也。

這兩個籍和藉,不是一回事。

竹字頭的籍田,是每個農戶擁有的、不能轉讓售賣的、楚王所擁有而分給民眾耕種的份田。

草字頭的藉田,是整個村社需要耕種的公田,藉為借,也就是借助民眾之力耕種的公田。

換而言之,這個村社整個是屬於楚國那名中士的封地,中士理論上不能夠侵占民眾的籍田,但民眾需要集體耕種藉田。

一成之地,需要出革車一乘,甲士十人、徒卒二百人,戰馬五匹。

這名中士受封於蘄,他的俸祿也是從封地中出,包括戰馬和馬車,名義上都是那三十五井、也就是三百五十畝的土地作為軍費維持的。

而村社名義上有權因為孤寡老貧等緣故,從公田中分出來一部分糧食供養這些孤寡老貧。

所以落後的楚國的村社,有著濃重的春秋之前的殘余,村社既是軍事單位,也是一個小範圍的社區,當然也可以看作是貴族的采邑。

不過這一切都是理想狀態下。

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中士征戰,擁有自己的家庭奴隸,前期依靠公田制度,使得村社的民眾開墾了公田,然後中士以自己的家庭奴隸來耕種“公田”,變公為私,實際上這些土地成為了他的私田。

但是民眾的勞動義務並沒有解除,所以每年還需要繼續開墾土地作為公田。

一個中士不可能只有自己,還有自己的隸子弟、奴隸等,以及下屬的兩司馬、卒長之類的更低一級的人。

這些人是自耕農,不需要履行勞動義務,取而代之地是他們擁有少量的特權。

征戰的時候,楚王下令征召到大夫一級,大夫再征召到士,中士依靠自己在村社的兩司馬和卒長組織民夫,準備一輛革車,幾匹戰馬,以及中士自己的奴隸加入到楚王的軍中。

奴隸的生活,未必就比村社的農夫要差,相反有些時候更好一些。

尤其是中士需要自己身邊的精銳私卒,這些從奴往往承擔著中士身邊精銳的角色,然後才是大量的徒卒炮灰。

農夫要承擔極重的封建義務,不只是要耕種公田,還要養育馬匹、割草、為中士修繕房屋、為中士準備茅草、釀酒、做木器、伐木等等一系列的活動。

逃亡的成本略高,因而只要過得下去,這些人倒也不會選擇逃亡。

一則是人是社會動物,離開了社會的話自己很難生存,孔子於泰山感慨一番苛政猛於虎,這裏的話則需要面對揚子鱷、犀牛、老虎等等一些列的可怕的動物。

二則是互相之間監視,逃亡的話兩司馬和卒長之類的狗腿子們也不會答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