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 系統(第3/3頁)

墨家必須得說:犯罪是源於你傷害了別人的‘生之謂性’所推出的“天賦之權”的權利,由此才是犯罪。

墨家談天志,在這個時代之下,人的本性就是天志,本性的張揚和發展、求利和發財種種這些,就是本性,就是天志。犯罪,不是因為天定下了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可以做的,而是因為違背了別人求利的權利,所以才是罪。

按照現在墨家的道義,殺人犯罪,不是因為天帝定下來了,不準殺人,而是因為人人平等之下,傷害了別人的生命權。人活著,是根本的權利,所以這是罪。

這是一個為什麽殺人是錯的問題,不是說因為殺人是錯所以殺人是錯,而是因為不利於“兼”人的利,所以才是錯。

這些是墨家這一次眾義會的根本原因,是從體系上完成泗上的整合,從制度、理論、道理上,形成一個體系的統一,不再是原本那種“因為這是對的所以這是對的,於是我要做”,而是要變成“從理論和理性上推出這是對的,所以我要做”。

在解決了法、人性觀等基礎之後,才能夠討論廢除肉刑。

歷史上,是漢文帝時代,才第一次正式廢除了肉刑,而且留下了“緹縈上書”這個流傳千古的典故。

但是,漢文帝廢除肉刑的理由,墨家沒法用。

理論沖突。

廢除肉刑是對的,但是廢除肉刑的理由若是哪個墨者敢用,那就是嚴重的政治問題,很可能會被開除墨者。

因為漢文帝廢除肉刑的理由是——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過為善,而道無繇至,朕甚伶之!夫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這個理由的邏輯基礎,是皇帝是百姓的爹媽,現在百姓犯了罪,就施以肉刑,我這個做爹媽的於心不忍,於是要廢除肉刑加以改變。

墨家不認為人性本惡,所以人不需要“牧”,而是應該最大程度的彰顯人性,但又要形成制度保證每個人都可以在放棄一部分的條件下最大程度彰顯人性。

由此即便“選賢人為天子”,那麽天子的法理性,不是君權神授,也不是民之父母,所以不能夠以孝治天下,而是要以利萬民治天下,所以不能夠說“因為我這個當你們爹媽的可憐你們,所以要廢除肉刑”。

而是在給人以改過自新的基礎下,通過監禁勞動創造社會財富、改造自己,從而最大程度有利於天下這個理由,來廢除肉刑。

廢除肉刑,是“仁政”,但是是哪家的“仁”政,這個“仁”又是怎麽解釋的,這必須寸步不讓。

我可憐你,所以我廢除了肉刑,這不是墨家眼中的仁。反過來,墨家承認廢除肉刑是仁政,但是稱之為“仁”的理由不是因為我可憐你。

譬如刖刑的廢除,墨家的理由是犯的罪不足以死,那麽砍掉腿對這個人而言就徹底沒有改過的機會,而且對於天下並沒有什麽利。於是不如判處多年的監禁勞作,勞動既然是天下財富的源泉,從利天下的角度上看保持這個人活著可以幹活就是利天下的,也是給了這個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至於說能不能活到監禁勞作結束,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於是就在適口幹舌燥地和眾人討論“在泗上全面廢除肉刑”等問題的時候,數百人為“請墨家出面請費國行善政”而請願的場面,更顯得有些悲哀與淒慘。

只是一條河。

河的這邊已經在討論“利天下與解放人的本性是一回事”。

河的那邊,貴族們卻依舊對封田上的依附農夫有一定的處置權。

……

PS:(關於告子和孟子的辯論,如果墨子還活著,那是一定可以辯贏的。)

(告子說,人有人性,人性是人的屬性。就像牛有牛性,牛性是牛的屬性一樣。)

(孟子質問,那雪是白的,玉也是白的,那麽雪的白和玉的白是一回事嗎?)

(這裏孟子就挖了個坑,告子跳進去了,說對。於是孟子說,扯淡,那照你這麽說,狗的性,人的性,豈不是說狗的性和人的性是一回事?)

(這個坑和白馬非馬是類似的,但是墨子已經系統地辯過白馬非馬這個話題。孟子在這裏偷換的概念,人性是人的屬性,白玉是白玉的屬性,玉是玉的屬性。雪必然是白的,所以白本身就是雪的屬性之一,而玉未必是白的,所以白不是玉的屬性。孟子在這裏,用白馬和牛當做同等概念,所以他的坑挖好,誘騙告子跳進去,那就無解。)

(關鍵告子這人,估計可能在墨家也不受待見,沒怎麽學到墨家的精髓。不是同學打小報告說不講道義,就是墨子說自身又矛盾不能出仕……也可能墨家內亂之後,能辯的都死沒了,告子偏偏惹上了孟子,被繞坑裏去了,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