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武士英落網及暴斃獄中(第2/5頁)

先是武士英被捕次日,即3月25日午後5時,法國總領事康君、副領事李君及讞員聶榕卿,英公廨讞員關炯之、譯員楊潤之,以及上海地方審判廳審判官黃慶瀾,開特別公堂,對武士英進行訊問,武士英詳細交代了作案經過:

武士英供:年二十二歲,山西人,向在貴州某學堂肄業。此次畢業來滬,住五馬路鹿野旅館。五、六年〔日〕前,與名陳玉生者在茶館遇見,方始訂交,其後不常相見。刺宋之前一日(十九號)復與陳遇,陳告伊現在本國內有一人,莠言亂政,如欲謀四萬萬同胞之幸福,必須先除此人。當時我即允刺殺之任,遂得陳之介紹,入共和實進會。該會會長即系被獲押留在會審公堂之應桂馨也。禮拜四晚上,我與陳玉生同在漢口路某飯館晚飯,當我飲酒小醉時,即有張發標、劉得勝同到該處,陳即交給我手槍一支。後四人同到滬寧車站,陳又叮囑必須實行此事,彼等即買站台票三張,我同陳玉生、張發標三個人同入車站,劉得勝守候在外。不多時,我等見宋由招待室出來,陳玉生即指示明確,我認明後即放槍命中奔逃。當奔逃時,見有數人沖出,故又連放兩槍,逃離火車站。之後即往法界徐家匯路八十號,即應之住宅。陳玉生已早在該處,我即將手槍交還。至我見應桂馨,不過二次,一在事前,一在事後。應桂馨他說我狠有肝膽,這事辦得很好,我要送爾出洋留學,所有學費由我擔任,五年後回國,爾可在中國辦大事了等語。[35]

捕房在應夔丞家搜出兇器五響手槍一支,內有槍彈兩枚,外彈殼兩枚,核與武士英所稱在火車站放出三響之供述正相符合。[36]雖然4月4日午後第二次預審時,武在捕房律師侃克尚未詢問刺宋案的情況下,便“忽作兇悍狀”,翻供曰“此次殺宋教仁乃我一人起意,並無第二個人”,並稱不認識應,也未到過應宅,但在侃克律師和法總領事康君及英公廨讞員關炯之詰問下,武士英很快便敗下陣來:

侃問:爾認識應桂馨否?

答:不認識。

侃問:爾曾到過應家中否?

答:不曾。

侃問:爾在何處被捕房弋獲?

答:在應先生家。

康領事厲聲問武:爾既稱從未到過應家,何以被捕在應(家)捉出?

武支吾答曰:我謂被捕後未曾去過耳。

關讞員曰:爾被捕後自然不能到應(家)去。究竟爾被捕前曾去過否?

武答:曾去過。

……

侃問:汝放槍後到何處?

答:到六野旅館。

侃問:其後如何?

答:明日遇見陳易仙(即陳玉生——引者),領我至應先生處躲避。

……

侃問:爾在應家約若幹時被捕?

答:約住一天即被捕。[37]

應夔丞於武士英被捕前半日,即3月24日淩晨被抓獲。他在預審時,也承認武士英於行刺宋教仁當晚曾到其家,為其留住。不過,應夔丞辯稱,武士英是受人指引來到其家,他將武士英留住是為了先穩住武士英,然後“稟明上官”。應夔丞並供稱,他曾對武士英說:“你能到英國讀幾年書,腦筋就更清楚,你若外出,可不得了。”[38]此點與武士英所供正相印證。經租界公堂預審之後,4月16日,武士英被法捕房移送上海縣模範監獄監禁。[39]4月18日晨,上海地方檢察廳長陳英派司法警察四名,六十一團團長陳其蔚派副官呂翊率軍士兩名,會同護送武士英至海運局步兵六十一團營倉禁錮,與應夔丞分別管押。[40]然而,僅僅一周後,即4月24日上午,武士英突然死於營倉之內,在當時引起諸多猜測,成為案中疑案。據陳其蔚當日向江蘇都督程德全報告武士英死前情形道:

其蔚日夜周察,該武犯起居飲食,最為舒暢,並無異狀。至二十二日晚餐,較平日稍為減少。二十三日早晨,進以饅頭八個,食其六,尚留其二。至十時,據武犯聲稱,身生虱蟲,即派值日監守司令官胡士英去其手足銬,將原穿小衫衣褲概行更換,並將被褥就日曬之。午餐進以幹飯,辭不食。須臾即換以稀飯一碗,僅食一半。其蔚恐其疾病,當飭本團軍醫長李達安細心察視。旋報稱該犯身犯熱症並痔症。據武犯自稱,自入營倉後每日夜間作冷發熱,大便閉結等語。當由軍醫官進以蓖麻油半兩、金雞呐粉十五厘等情報稱前來。其蔚因該犯既有疾病,去其手銬。夜間六時,該犯食粥一碗。深夜一時,據監守士兵報稱,該犯呼吸氣喘,當偕團內軍官四員往房探問。據雲素有心痛病,作輟無常,數日後即可痊愈。今早四時半,又據監守長鄢排長復稱,該犯氣息漸衰,約一分鐘時候呼吸一回。比飭軍醫長一同往診,脈亂氣微。以事關重大,即奔報告黃中將(指黃郛——引者),後隨同黃中將赴都督行轅面稟情形。旋赴交涉司署,以電話詢問本團,該犯武士英業於上午九時四十四分氣絕,即將此情形面稟都督。[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