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王阿法出庭作證及其後不知去向

王阿法,又作王阿發,河南人,一說湖南人。[3]他是應夔丞曾試圖收買充當殺手之人,又是案發後數次在會審公廨出庭作證之人。他與應夔丞究竟是何關系,在刺宋案破獲過程中扮演過怎樣的角色,後來結局如何,這些問題都是過去沒有講清楚的。

宋教仁被刺第二日,國民黨人陸惠生就從前任“東方招撫使”張秀泉及其護兵鄧文斌(又作鄧文炳)處獲得一條與案情相關的重要線索。[4]據張秀泉講,宋教仁被刺前數日,鄧文斌曾告訴他說:

有友人以事相屬者,曰某大人欲置一人於死,詢余能任此役否。余即偕之往見所謂某大人者,顧不相遇。其後余以事關人命,不欲冒昧從事,遂辭復不往。因夫〔未〕悉其究竟,不知所謀者如何人也。[5]

宋教仁被刺後,張秀泉想起鄧文斌所言,“即詢鄧以某大人之姓名,及往見之場所,詎鄧皆忘之”;“又詢其友人之姓名,則為王阿發”。張秀泉判斷此事必與刺宋案有關,於是告訴了陸惠生。陸惠生“急使人召鄧來,啖以重利,使速覓王阿發”。在宋教仁被刺第三日,鄧文斌找到了王阿法,經陸惠生“研問再四”,王阿法終於道出實情。[6]他說:

余業販骨董,至上海數月矣。前有友人曰胡〔吳〕乃文者,授余一函,囑持之至法界之文元坊(在西門外)謁一人,曰應桂馨,其人多財,當有所交易。余受其函,即持往文元坊謁應,見其門外有榜三:曰某某經租賬房,曰國民共進會機關部,曰江蘇巡查長公署。既而見所謂應桂馨者,為一長身瘦削之人。余出胡〔吳〕函後,即以畫卷一幅,向其求售,渠卻之,余遂辭出。後數日,又往,值渠方在隔室與一人言事,雖不甚辨其所言,但聞雲:此事若成,則可得酬金千元。又雲:此事必須速做。既而出見余,余以某境狀之顯貴也,意其交遊必多,以有胡〔吳〕乃文一函之介紹,遂向之求事。渠遂告余,謂方欲置一人於死,其人報館之主筆,大不利於今總統袁世凱,如余能勝此任者,則事成當以千金為余酬。言次,出一照片示余曰:欲死之者,即此人。此照片為一制就之明信片,片之四圍,皆已剪去,唯其背面有鉛筆書“漁父”二字。余當以不能為此等事卻之。渠又詢余有友人能任此役否,余忽憶及鄧,素知其饒膽略,因即向應言之,應囑余招鄧往晤。余出尋得鄧,即告以應之所托,且偕之往見應,值應他出未見。既而鄧以此事不能冒昧承任,遂不復往晤。其後三、四日,余又於途中遇應,應一見余,即停車招余作耳語,謂:前日所言之事,汝及汝友既皆不能為,則慎勿泄之於人,否則汝性命不可保。余唯唯。應遂驅車去。其後未之見矣。[7]

由王阿法所述可知,他總共去過應宅三次。第一次是攜帶吳乃文介紹信去,求售畫卷,但應夔丞未買。第二次是去求事做,應夔丞提出可否幫忙置一人於死地,並出示“漁父”照片,王未敢允,但答應找友人幫忙。第三次則是王阿法偕鄧文斌去應宅,但未能見到應夔丞。王阿法第一次去應宅時間,據應夔丞講在3月1日或2日,[8]王阿法本人在3月24日接受會審公廨襄讞員聶榕卿研訊時說“與被告在一月前,由友人、前在漢口為洋行買辦之吳乃文介紹,始與相識”。[9]也就是2月底與應夔丞相識。因3月1日或2日接近2月底,因此兩人所說時間大體吻合。王阿法第二次去應宅時間,據上引材料判斷,是在應夔丞決定殺宋之後,從王阿法隔墻聽到的話可知,當時應夔丞正在物色殺手。如前所述,應夔丞等決定殺宋是3月9日,因此,王阿法第二次去應宅,必在3月9日後。在第四次預審時,應夔丞律師愛理斯曾問王阿法:“汝何時認識應桂馨?”王答:“約在案發前十日。”[10]第五次預審時,愛理斯又問:“汝到應宅之第一次距刺案發生約幾日?”王答:“十日。”[11]王阿法的回答看似與其3月24日的回答自相矛盾,實則是因他對“發案”起始時間與愛理斯理解不同。愛理斯理解的“案發”時間是3月20日,即宋教仁被刺當日,而王阿法理解的發案時間是應夔丞出示“漁父”照片,要他致死其人那一天。王阿法說他“約在案發前十日”與應夔丞相識,並說這一天距離“刺案發生”剛好十日,則他第二次到應宅應是3月10日或11日。據王阿法講,三日後他又去過一次應宅,[12]則他第三次去應宅,是在3月13日或14日。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對“發案”時間理解不同,王阿法對他究竟去過幾次應宅,前後所答看起來是矛盾的,時而說去過三次,時而又說去過兩次。但這並非不可解釋。當王阿法說去過三次的時候,如同他向陸惠生交代的那樣,是從最初去售畫那一次算起的。而當他說去過兩次的時候,是從他所理解的“案發”時間算起的,這樣他原先對陸惠生所說第二次去應宅就成了第一次去應宅,相應的,第三次去應宅就成了第二次去應宅。這就是為什麽當愛理斯問“汝到應宅之第一次距刺案發生約幾日”時,王阿法以對陸惠生所說第二次到應宅時間,即“十日”作答。而當愛理斯問“自第一次見過後,隔幾日始至應宅”時,王阿法又以對陸惠生所言第三次到應宅時間,即“三日”作答。[13]但有時王阿法又把兩種說法交織在一起來講,比如3月24日租界開特別公堂研訊應夔丞時,曾有如下問答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