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貪婪之九十年代(第6/24頁)

回到家裏,我鋪開了稿紙,拿起了筆。

我想,得有中國人為我們的100多位同胞站出來說句公道話啊!盡管他們是那麽地不爭,但畢竟是我們的同胞。他們的不爭,他們的軟弱,並非我的頭腦難以理解的。說到底,他們忍氣吞聲,畏如馴奴,還不是因為不想丟掉那一份工作嗎?

於是我寫了。題目和此篇一致。寫罷,便與另一篇文章《知識和女性》一並寄給了《武漢晚報》的周忠良兄。

我在文章中,直斥那韓國女人為“婊子”,並且我白紙黑字寫著——我不是法盲。我知道“婊子”二字,對於女人是極大的人格侮辱。我明白我是在侮辱她,也準備好了承擔這一後果的法律責任。但我並非一個以公然侮辱女人為能事、為快事的流氓文痞。我斥她為“婊子”,乃因她在我們中國,首先侮辱了我的100多位同胞。不但侮辱了他們,也無情地摧殘了他們的唯一的資本——身體健康。一個月無償加班加點250多小時,一個星期內連續工作只獲準休息五六小時,這不意味著是一種無情的兇狠的摧殘嗎?她必得為這一種摧殘,包賠我的同胞們的“唯一資本”的巨大損失!由於她所公然侮辱的中國人數眾多,那麽我認為量變已經構成了質變。她實際上已經侮辱了我的國,侮辱了我國的法——起碼是《勞動法》,當然也便等於間接地侮辱了我。除非她首先向我的100多位同胞公開道歉,其次向我的國及我本人道歉,否則我雖侮辱了她也要拒絕向她道歉!如果她和我上法庭打官司,我奉陪到底。

《知識和女性》很快便見報了。

《傷心一跪》卻如泥牛入海。

大約一個月後,我在某報上發現對那一事件的又一次報道——很短,很不顯眼的位置。大意是“事件”已獲“妥善”處理,那韓國女人終於肯向100多位中國職工表示歉意了。是公開在報上“表示”的,還是僅僅在他們面前說了幾句“歉意”的話,報道中未提。我想肯定的是後一種“表示”。也許那報道本身,就算替她“公開表示”了吧?

至於那被開除的青年工長,報道中也未提。想必是“開除沒商量”。

於是我不禁又作如是想——有關方面得到的是罰款,100多位工人得到的是“歉意的表示”,韓國女人依然是頤指氣使的老板……

的確不失為最“妥善”的處理方式。

但我總覺得,在這一過程中媒體的曖昧的一片沉默,意味著中國和我們中國人,丟失了什麽。甚至意味著,變相地放棄了什麽似的。也許,中國和我們自己,都在不知不覺之中開始習慣的太多了。也許,過不了多久,也就再沒有什麽事情和事件,值得我們稍微地震驚了。而居然仍保持著震驚本能的人,則理所當然地顯得少見多怪,顯得滑稽可笑,甚至愚不可及了。

我於是便想到了我那篇不知下落的文章。據我所知,它曾在各報社間轉來轉去,卻至今沒有轉回我手中。仿佛一條劣種的狗,不識家,又不討人喜歡,大概被視作危險的犬類滅掉了。

我想,它沒見諸報端,也好。起碼對於我自己,未嘗不是一件幸事。

倘果然發表了,誰能保證,不引發一場將完全把我吸卷進去難以自拔的風波呢?

真的上法庭,那韓國女人,說不定會從韓國搬請來中國一位大律師吧?就是在我們中國本土,拍出五萬十萬乃至更多的金錢“招標”,前去競標的我的同胞,亦即我們中國的一流律師,想必也一定不會在少數的吧?

那將會怎樣呢?我原本做好了充分的心理準備和精神準備,打算與一名韓國女人對辯公堂,而結果卻是與我的同胞們唇槍舌劍起來的話,我想我肯定又會困惑至極,迷惘至極、不知所措至極的。

倘100多位曾下跪在那韓國女人面前的我的同胞們,異口同聲地做證,他們的老板,已然向他們“表示”了“歉意”,而他們對此又十分滿意,我將在我們中國的法庭上,面對我們中國的法官們,陷於何種尷尬無援的孤家寡人的境地呢?似乎也只有向那韓國女人賠禮道歉,給予名義方面的精神損失之補償吧?

那麽一來,我的下場,不是將比那被“開除沒商量”的青年王長更不如麽?

倘那韓國女人再出一大筆錢,全國許多報紙,包括電台和電視台,一定會對作家梁曉聲因侮辱他人之人格罪而敗訴給一名韓國女人的新聞大加報道吧?那麽全國許許多多的二流三流報紙,一個時期又將多了足可炒賣的花邊新聞之“熱點”吧?

我想,那韓國女人駕馭100多位受她嚴重侮辱的我的同胞,轉而站在她的立場上,按照她的指示做證,也許非是什麽難事吧?她背依的是一家公司,錢是大大地有的。她只要答應每月給我的同胞們增加十幾元工資,他們就會心甘情願地對我“反戈一擊”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