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羅馬在拉丁姆之霸權(第2/3頁)

羅馬在拉丁姆的霸權

羅馬在拉丁姆的征服行為固可視之為領土的直接擴張,而被征服之人民亦與之有共同特征,然阿爾巴之征服則有其特殊意義。古代傳說將阿爾巴的征服賦予顯要地位,原因並不在其富饒及廣袤。阿爾巴被視為拉丁聯盟的首府,屬下有三十個社團。當然,阿爾巴的毀滅使其聯盟解體的程度不若底比斯之毀滅使皮奧夏聯盟解散的程度之甚;不僅如此,羅馬且嚴格遵循拉丁戰爭法則中特有的jusprivatum(私有產權法),以合法繼承人的身份,繼阿爾巴為該聯盟的首領。這個繼承的聲明是否引起危機則為我們全然不知。概言之,羅馬在拉丁姆的霸權擴張迅速,也得到廣泛的認可,只有少數幾個社團暫時例外,如拉比西和伽比,而尤以後者為最。即使在那個時期,與拉丁的“內陸”相比,羅馬可能都已是一個海權國;與拉丁村落相比,是城市;與拉丁聯盟相比,是單一國家;即使在那個時期,拉丁各社團都唯有與羅馬相合才能在海岸方面防禦迦太基人、希臘人和伊特魯裏亞人,在內陸前線防禦薩貝利人的不安侵擾。羅馬人因征服阿爾巴而得取的富源是否比征服安登奈或科拉提亞多,已無可確定;但羅馬之成為拉丁姆最強大的社團極可能並非因征服阿爾巴,而可能是很久以前即已如此;但阿爾巴的征服卻使它獲得了拉丁節慶的主持權,而這卻是日後拉丁聯盟之霸權的基礎。這個基礎的重要性是必須切記的,因為它發生的影響極大。

羅馬在拉丁姆的霸權,一般言之,其性質是羅馬社團與拉丁聯邦的平等聯盟,此聯盟在全領域中維持了長久的和平,在攻擊與防衛上維持長久的聯邦。“羅馬人與拉丁一切社團將維持和平,如天之長,地之久;彼等將不互相爭戰,不引狼入室,亦不給敵人以借徑;凡有社團遭受攻擊,所有社團共同赴援,而聯合戰鬥所得之一切戰利,皆共同平分。”羅馬聯盟的一個條款在各社團相互通商與關系上造成了類如今日吾人撤銷海關限制的效果,這條款是,交易、通商貸款與繼承法方面各社團應有平等權。在形式上,各社團當然還保有其自己的法律;直至聯盟戰爭時期,拉丁法都未必必然與羅馬法相同;例如,由法律強迫執行婚約,在早期的羅馬即已廢除,但在拉丁社團卻仍維持。但拉丁法單純而純粹民族風格的發展,以及權利的一致化,到後來使得私人關系法不論在實質或形式上,拉丁姆各社團均歸於一致。個體自由民自由的喪失與恢復之原則,就可以清楚顯示出各社團權利的一致性。依照古老而可敬的法律準則,拉丁社團中的自由民不能在他曾經自由過的國家成為奴隸,也就是當他還留在該國之內,不能失去自由民之權利,如果他遭受取消自由和自由民權利(兩者實為同一事)之懲罰,則必須先把他驅逐到該國之外,以奴隸的身份進入他國。現在,這個法律準則已擴延到聯盟的全幅領土,聯盟各邦之分子在聯邦範圍之內不得為奴隸。此原則在《十二銅表法》中有所表現,例如無償還能力之欠債者,債主如欲將其出售,必須售於台伯河邊界之外,換言之,即聯盟領土之外;羅馬與迦太基第二次條約中亦載明,羅馬之戰友若被迦太基人所俘,在進入羅馬人的港口時,須立即重予自由。我們已經說過,由盟約所保證的權利一致,亦包括互婚,拉丁社團任何有充分權利之自由民可以跟地位平等之任何拉丁婦女締結合法婚姻。當然,各拉丁人只能在他注冊為自由民之地行使政治權利;然而在私人權利之平等中卻寓含拉丁人得在拉丁領域之內任何地區居住;用現代的語言說,即聯邦領域之內凡有自由民權利者,即有遷徙定居之權利。很容易了解,這使首都得到極大利益,因為在拉丁姆,只有羅馬可以提供城市的生活,有城市的交往、城市的收獲和城市的享受,而在拉丁各社團與羅馬長期相處之後,大量的留居者就在羅馬快速聚集。

若幹社團,除卻其當負的聯邦義務之外,在憲法與行政上仍保持其獨立性與自主權,但更重要的是三十社團聯邦仍然保持其自治權。當我們說,阿爾巴對聯邦各社團的地位高於羅馬對各社團的地位,而在阿爾巴失陷之後此諸社團各獲得自治,與事實並不相左,因為阿爾巴基本上是聯邦的一分子,而羅馬從開始就處於分離立場,不包括在聯邦之內;但正如萊茵聯邦在形式上系自主,而日耳曼帝國則有主人,阿爾巴的君主權事實上可能是名譽上的,如日耳曼皇帝一般,而羅馬的保護者之地位卻可能自始就是最高權力,如拿破侖的權力一般。事實上,阿爾巴似乎在聯邦議會中有領導權,而羅馬則聽任拉丁諸代理人持有商決權——諸代表之中舉出一位主席,以為首領,羅馬自身則只在聯邦慶典中持有榮譽主席地位。羅馬人由於對聯邦各族的利益有平等的尊重,因之在同拉丁姆的條約中限定自己不得跟任何拉丁社團訂立單獨盟約——這一條款非常清楚地顯示了聯邦各社團有一種恐懼,即懼怕他們頭頂上的強大社團。在軍事體系中最能看出羅馬與聯邦諸社團的關系地位。聯邦軍隊系由羅馬與拉丁各社團等量兵力組成,最高指揮權輪流由羅馬與拉丁姆執掌,當羅馬被指定為最高指揮的年份,拉丁各社團的支隊則列隊於羅馬各城門,向被推舉出來的司令喝彩,以示敬意,當拉丁聯邦議會委任的羅馬主辦宗教慶典而證實得到眾神之贊許時亦然。戰爭所得之土地財產也由羅馬與拉丁姆平分。羅馬—拉丁聯邦既在內部關系中保持這般嚴明的平等,外在關系上也幾乎不會僅由羅馬來做代表。聯盟條約並未禁止羅馬或拉丁姆獨自以自己之名義發動侵略戰;若戰爭由聯邦發動,則不論是為追求某種目的或因遭受敵意攻擊而起,拉丁聯邦議會均必須有參與之權,以決定戰爭之行為及終止之法。實際言之,即使有此種平等立場,羅馬仍極可能具有霸權,因為無論何時,當一個單一的國家跟一個聯邦締結長期關系後,優勢常落於前者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