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品位結構的研究框架

本書的闡述,以秦漢帝國的官僚品位結構及其變遷為對象,那麽什麽是“品位結構”,就應先予以闡明。雖有句話說是“細節決定成敗”,但那只在特定意義上才有效吧;《孟子·告子上》則雲:“先立乎其大者,則其小者不能奪也。”細節考察是在整體考慮中獲得意義的,而整體考慮要以一些基本概念為前提,它們應能互相支撐、形成系統。本章的目的,就是對“品位結構”研究的那些前提性概念進行闡述,以期為本書其余各章的討論,提供一個較具系統性的框架;讓隨後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的性質、特點與變遷的闡述,得以在其中展開。也許有人認為,構建理論不是歷史學的任務。但這問題其實不大。只須這麽想:我們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理解,而不是為了符合“歷史學”,就成了,不必畫地為牢。也許又有人認為,使用模式是簡單化,是主觀剪裁歷史。其實那是個思想方法的誤區。理解歷史與社會不止一種手段。正如彼得伯克所說:“模式的功能就是簡單化,從而使真實的世界更易於理解。”(1)使用模式肯定會發生簡化,會忽略一些東西,但它也能提供其他手段(如敘述)所看不到的新東西。制度史的研究是一種結構功能研究,而結構性分析需要借助模式。模式以簡化的方式使史實易於理解,但那並不等於說由此而來的論述和證明也是簡單粗糙的。相反,可以通過努力,而使之充實、豐滿和精致起來,而那就是我們的嘗試方向。

一 品位結構:分等與分類

中國官階制經歷了三千年的連續發展。早在周朝,官員組織就頗具規模了,相應也出現了最初的官員等級制,如公、卿、大夫、士那樣的等級。此後帝制的兩千年中,王朝使用過的位階序列,形形色色而蔚為大觀。像周代爵命,秦漢祿秩,二十等爵和封爵,魏晉以下的九品官品,九品官人法的中正品,將軍號,散官,唐朝文武階官,勛官,宋朝的寄祿官,科舉功名或學歷,以及各種分等授予的加官、銜號,等等。“官階研究”的提法只是為了便利,是簡化了的。祿秩、官品等可稱“官階”,而把“爵”或“勛官”之類說成是“官階”,其實不盡妥當。“官僚等級管理制度研究”的表述,可以涵蓋更多等級序列,甚至把各種具有品位意義的安排都容納其中,例如朝班、輿服及各種禮制等級。不過“官僚等級管理制度研究”的表述也略失“技術化”了,給人一種只在管理技術層面上討論問題的感覺,其實傳統位階品級向人們展示了更廣闊的政治、社會甚至文化意義。

前所列舉的各種等級序列,以往的學者已提供了大量研究,但大多是分別考察的,例如封爵研究、官品研究、階官研究,等等。這裏想嘗試的則是一個綜合性觀照,不但分別考察各種等級序列,尤其要考察它們之間的關系,即,立足於不同位階的特定功能,進而觀察它們是如何互相組合搭配在一起的,組成了一個什麽東西。那個東西,就是所謂“品位結構”。掃描歷朝位階,能看到各種序列的各種組合樣式,例如周有爵命,秦漢有祿秩、二十等爵與封爵,魏晉南北朝有官品、中正品、散官、軍號,唐代則是品、階、勛、爵相互配合。這就提示人們,歷朝的“品位結構”是不斷變遷的。毋庸贅言,揭示這種結構及其變遷,對認識中國官僚政治與制度,是有意義的。

為什麽要把官階結構表述為“品位結構”呢?還得回到官階研究的對象上來。面對各種位階品級之時,我們想弄清什麽?在這時候,我把官階研究對象概括為兩點:官職的分等和分類,官員的分等和分類。下面加以闡釋。

也許有人認為,官階主要是用於“分等”的。但那看法並不全面。“分等”是官階的主要功能,但官階也用於“分類”。“分等”和“分類”問題的產生,來自官僚組織的結構特征。官僚制是一種“科層制”,其結構特點就是分科分層。“分層”就是“分等”,“分科”就是分類。各種職位,是被配置於不同的“科”、“層”之上的。“事”必須由“人”來承擔。行政事務之所以用“職位”做最小單位,是因為“職位”對應著一個人,是分配給一位官員的一份權力、責任和資源。所以等級管理的對象,除了“事”之外還有“人”。“人”的等級管理,顯然構成了官僚組織的又一個子系統,如其考核、任命、薪俸、待遇、獎懲、培訓等等。簡言之,官僚組織除了職位結構之外,還有一個人員結構,二者都要分等分類。

官員不僅是一個行政工具,也是一個身份主體和利益主體。他的職業動力在於尋求更高地位和更高報酬。為保障其身份與利益,有時候就要在職位的等級與類別之外,另行安排官員的等級與類別,為之制定相應的位階,以體現其資格、地位與薪俸,保障其升降調動,並以此實施激勵獎懲。那種獨立於職位結構的官階,就是“品位”。“品位”是官員的個人級別,是其待遇、資格和地位的等級,而不是職位的等級。現代文官等級制被分為兩大類型,一類是“職位分類”,一類是“品位分類”。若簡單說來,只給職位分等分類,不為官員個人設置級別的等級制,就是“職位分類”。在這時候,官員居於什麽職位,就是什麽等級,其地位依職而定。若在職位分類之外,另行為官員個人設置級別的,就是“品位分類”。這時官員的實際地位,是由職位等級和個人級別綜合決定的;職位等級與個人級別未必一一對應,有較高級別任較低職位的,也有級別較低但職位較高的。“職位”必須被納入不同的等級和職系,“品位”則是“可有可無”的,有時設置,有時候就不設置。很容易看到,兩種分類,就是對職位結構與人員結構二者關系的不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