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品位結構的研究框架(第4/13頁)

等級管理的“普泛化”,除了體現在管理範圍之上,還體現在“品秩構成要素”上。位階是由“形式”與“內容”兩方面構成的。“形式”就是品秩的樣式,如級名、級差等等;“內容”則是品秩所規定的權責大小、資格深淺、薪俸豐薄之類。那些構成品秩“內容”的事項,我們稱為“品秩的要素”。在現代法制國家中,品秩要素一般只包括權責、資格、薪俸三項。但傳統中國就不是那樣了。還有多種特權,如經濟特權、法律特權、選官特權等等,也構成了品秩的“含金量”。甚至各種生活細節,都通過所謂“禮”而被納入了等級管理,廣及於車馬、服飾、用具、住宅甚至墓地,幾乎無所不包。而且還能看到,中國等級禮制廣泛使用數列手段,體現為十二、九、七、五、三、一或八、六、四、二之類“禮數”。中國禮制是高度“數字化”的。從無所不包和繁密精細上說,中國無愧於一個“禮儀之邦”,並使我們不得不把“禮遇”也列於品秩要素之中。關於品秩要素,下一節還要具體闡述。這又一次告訴人們,僅從技術角度或管理角度觀察中國官階,是遠遠不夠的。中國國家不僅是一個功能組織,還是一個“生活組織”;中國官階不僅是一種行政制度,還是一種社會制度;中國官階的特點,除了“管理範圍的普泛化”之外,還包括“品秩要素的普泛化”。

總之,基於中國傳統等級管理的基本特點,我們把研究對象“官職和官員的分等與分類”,進一步具體化為“品位結構”。“品位結構”的考察包括兩點:品位自身的樣式與特點,品位高下與職位等級的關系。至於單純的職位結構,不是我們考察的重點。因為單純的職位分等與分類,在相當程度上跟一般官制史的研究重合了,不能看成官階史的特別任務。對王朝的職位結構,這裏只考慮其所采取的官階形式,及其與品位結構的關系。也就是說,本書所將進行的,是一種“品位視角的官制研究”。

二 品秩五要素與品位性官職

我們所面對的那些品秩位階,是為哪些東西分等分類呢?在它們的各個級別之上,配置著不同的東西。學者在分析各種位階時,常常要分門別類地羅列相關待遇,例如政治待遇、經濟待遇、法律特權、文化特權等。“品位結構”視角強調各種位階的分工配合樣式,那就包括不同等級要素在各種位階上的配置樣式。構成品秩的要素,我們概括為五:權責、薪俸、資格、特權及禮遇。簡稱“品秩五要素”。

下面對“品秩五要素”略加闡釋。第一是權責。權責是配置於職位之上的。品秩被用作權責的尺度,傳統文官制亦然。若一個官號上配置有權責要素,那麽這官號就是一個職位。俗話說“官大一級壓死人”,說的就是官階較高,則權勢較重。權責配置之基本原則是:權力較大、責任較重之職,其品秩應安排得較高;權力較小、責任較輕的職位,其品秩應安排得較低。第二是薪俸。品秩也是向官員付酬的依據,包括俸祿及其他待遇,品秩高則薪俸厚,品秩低則俸薄。在這一點上,古今官階也無大不同。第三是資格。品秩經常用作資格的尺度。資格是從屬於個人的,是個人的任官條件,它標示著某人可以升入的職級和可以進入的職類,如文資、武資,以及其他專業資格。年資也是一種基本資格。漢代的察舉科目、魏晉南北朝的中正品、唐宋明清的科舉學歷,都構成了資格。文資與武資之別在宋以後日趨嚴格,文武職類間不容易流動了。第四是特權。傳統品階勛爵上總是附麗著各種特權,涉及政治、經濟、法律、文教等方面的特殊待遇,如任子特權、占田特權、官當特權、入學特權。第五是禮遇,例如輿服等級之類。應承認某些禮制也有維系行政秩序的意義,如印綬等級禮制、致敬禮制等。同時禮制等級保障了官貴的特殊生活方式,是安排官場尊卑身份的重要手段。當然也可以把禮遇劃入“特權”,但考慮到“禮”在中國政治文化中的特殊重要性,我們將之單列一項。傳統國家具有濃厚“儀式組織”(9)意味,則等級禮制這個要素更需獨立考慮了。

“品秩五要素”的概念,可以協助我們進一步解析位階,具體觀察權責、資格、薪俸、特權與禮遇諸要素,是如何配置於不同品位或職位之上的。不妨想象:某王朝使用A、B、C三種等級序列,在這時候,有可能A序列配置了權責和報酬,B序列主要用於確定入仕遷轉資格,C序列則更多地附麗著特權與禮遇。它們各有分工,並由此鏈接組合起來。

秦漢的二十等爵,是不能依爵敘官的,就是說爵級不構成資格;可到了北朝隋唐,五等爵級可以敘階了,那麽資格要素轉而被配置在爵級上了。由此“品秩要素”的分析,就使一個問題凸現出來了:通過資格要素在爵級上的配置變化,去探討漢唐封爵的性質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