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3章 偽證的最高境界(第2/3頁)

可白紙黑字的條約,最後總是要表決的,這怎麽秘密得了呢?

有辦法。

就是利用參議員們都是文科生啊,不懂科技啊!

他們拿到反導條約和中導條約上那一大串技術參數,壓根兒不知道限制的東西究竟是幹什麽的、被鼓勵的東西又是幹什麽的。

在文科生眼裏,所有參數的彈道導彈和反導彈系統,好像都長一個樣子的嘛!應該也是一種用途的吧?限制其中一種、鼓勵另外一種,到底意味著什麽呀?好像沒差啊!

這時候,基辛格等外交人員,以及從五角大樓請來聽證的彈道導彈部隊技術將領,就負責接受參議員們的質詢、幫他們答疑了。

他們可以在答疑的時候,把這些技術細節糊弄過去。

關鍵就在於這個“解讀”。

然後管理好媒體,別讓懂行的人在簽約期限內曝光出解讀文章,就沒事了。

(這時候最怕的就是外國某個期刊上,比如《外交評論》,殺出個顧驁之類的人,寫一篇深度解讀論文、送到反對档智庫那裏,樂子就捅大了。

如果有人能逮到這樣的機會,那麽別客氣。寫完文章後,要麽美國人的某個基金會,會拿著上千萬美金來堵你嘴;要麽某個CIA的特工,會想盡辦法幹掉你滅口,風險與機遇並存。)

基辛格72年的時候,就是這麽把反導條約的事兒瞞天過海辦成的。

捋完這一串脈絡,顧驁豁然得到了一點啟發:

現實政治中,想靠強行突破憲法規定的表決階段只能投票、不能修改這個鐵律、折衷和稀泥,是不可能做到的。

因為憲法這麽規定,就是為了分權,確保立法的人只管立法、行政的人只管行政、執法的人只管執法。

這是三權分立的最基本要求,事關美國國體,萬萬不可能被動搖。

否則允許“折衷”的話,就相當於允許行政官員國務卿、在國會立法的時候提供慫恿性意見乃至誤導了。

這就好比在任何兩審終審制的國家,訴訟法都會規定“二審發現一審價值判斷和法律適用錯誤,可以直接改判。而發現事實認定不清、或者有必須采納的新證據的,應當發回重審”。

這就是防止有人特地瞞著重要證據、到二審再拿來證據偷襲,不給對方準備時間和想明白後“再來一次”的機會,直接蒙混過關一錘定音。

你國務卿和總統要臨場修改,早幹嘛去了?就是不讓你現場改,不讓你趁著議員們腦子還糊塗的時候蒙過去。一定要打回去,讓議員們充分讀完,腦子冷靜了,再表決一次。

而國務卿幹的就是那種“你們聽我解釋,我沒改,其實我沒想改,我就是怕你們看不懂,現在在給你解釋,這是解釋,不是改”。

就這樣偷偷地進村,放槍滴不要,看誰腦子更陰損奸毒,腦子保持長時間清醒的能力更強,最後把對方給忽悠騙過。

八年前基辛格是幹得不錯的,他在最後應對內敵的時候履險如夷忽悠瘸了20幾個提問參議員,沒讓他們看出來反導條約的“幫小弟扛仇恨”屬性,蒙過關了,等他們後來發現法國人來投靠,才回過味兒來,大勢已去,條約早就生效了。

不過這種被陰的不爽經歷,多多少少也為民豬档議員們後來狂懟尼克松下台積蓄了不少“怒氣槽”,這是後話了。

到上述為止,顧驁算是弄清了“這個病人這一次來醫院之前,已經自己吃過哪些藥”了。

……

後面,是“開新藥”。

理論是理論,騙人實踐是騙人實踐。

實際執行落地中,你究竟是在對秘約進行“折衷/實質性修改”,還是僅僅提供“答疑/解釋”,遠比法理的玄學推演更難判斷。

理論上,所有涉及“事實判斷”的東西,都是不容更該的,涉及“價值判斷”的東西,是可以解釋的。

但什麽才算“事實”、什麽才算“價值”?真正頂級的國際法老陰嗶,絕對可以把參議員都繞暈,更別說普通民眾了。

舉個不太恰當、但有助於理解的例子,在大洋此岸,法律都是大會立的,這沒有疑問。但最高司法機關可以出“司法解釋”啊。“解釋”的時候還有多大操作空間,學過法的人自己心裏清楚就好。

“所以,基氏保護秘密外交成果的核心思想,就是把‘實質性修改’偽裝成‘非實質性修改’,甚至把‘修改’偽裝成‘澄清/解釋’,夾帶著通過參議院質詢。”

總結到這一步,顧驁真的是非常心累了。

他已經寫滿了整整十幾頁草稿,也揉掉了七八張,內心收獲頗豐。

道理他是能想明白的,但越是想得透徹,他越是發現自己是真心不想學這種技能。

因為對他一輩子都沒用。

他只是來美國進修一下,不是給美國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