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三章 判多少年合適?頂格判決!

關於胡軍以及馬虎等人的公訴開庭。

各方入座。

在庭前準備工作完成,合議庭成員入場。

審判長敲響法槌後。

檢方開始針對胡軍與馬虎等人的罪行一一進行控訴。

“被告方胡軍,因受賄,接受大量好處,在針對薛某等人的一審案件中徇私舞弊。”

“其中包括現金,禮品等,總價值將近70萬。”

“證據確鑿,犯罪事實清晰,檢方以此對胡軍提起公訴。”

“推薦刑期:八年有期徒刑。”

“被告方馬虎,在針對薛一案中,具有徇私舞弊的情況。”

“……”

“推薦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

在控告完胡軍和馬虎等人的罪行。

公訴人繼續陳述剩余相關等人的事由罪行和經過。

足足陳述了將近半個小時的時間。

在陳述完畢後。

公訴人看向審判台席位。

“審判長,檢方陳述完畢。”

咚咚咚!

審判長敲響法槌,讓胡軍和馬虎等人的委托律師進行陳述。

在這場庭審中。

相關的事實和依據已經陳述完畢,證據鏈完整,胡軍和馬虎等人的辯護空間幾乎沒有。

所以……

在馬虎等人的委托律師進行陳述方面,沒有什麽太大轉折。

只是從刑期上進行出發,想要讓審判長對於他們的刑期有所減緩。

並且表明了自己的態度:認罪認罰!

但是有一個例外,胡軍並不想要認罪認罰。

胡軍作為刑事方面的審判長,對於自己的行為判決很清楚,如果是依照檢方的控告進行判決。

那麽,法院方面至少會判決檢方推薦的刑期,也就是八年有期徒刑。

八年有期徒刑,對於胡軍來說太長。

如果想要減輕自己的罪行,那麽就要將受賄和徇私舞弊分開。

兩者不能關聯到一起,那麽自己的刑期有可能會減刑到六年有期徒刑。

到時候再牢裏好好表現表現,六年的有期徒刑可能坐四年就可以出獄了。

所以,胡軍的委托律師並沒有認罪認罰,而是陳述減刑辯護觀點:

“在本次案件當中。”

“我方當事人並不是因為接收到了相關的好處,而對於張某,李某和薛某等人進行判決。”

“胡軍和順安有限公司的副總理林長天,建立相關的利益關系在前,判決在後。”

“兩者之間只是形成了受賄的關系,並不能代表著因為先前的受賄關系,出現了本次庭審上的徇私舞弊行為。”

這一個辯護的觀點是,胡軍並不認為自己,是因為受賄而對於張某,李某和薛某進行的徇私枉法的判決。

並且胡軍並不認同自己進行了徇私枉法的判決。

只是認為自己受賄,而應當用受賄的相關條例對自己進行處罰。

“我方認為,對於我方當事人的判決,刑罰過重。”

“我方表達了自己的觀點,願意主動的退還相應的賬款,要求在刑期上面對於我方進行寬恕。”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觀點。”

胡軍的委托律師在陳述完畢後,向著胡軍的方向看了一眼。

以上的相關辯訴,都是胡軍要求的。

通過辯護律師來進行陳述出來。

只是……

嘖嘖……

這種陳述,要不要臉?

蘇白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師席位,先不說其他的。

單單說胡軍和順安有限公司的副總林長天有著利益往來。

既然有著利益往來,又陳述說不是因為利益往來而進行的徇私舞弊。

這些話說出來,誰信呀?

審判長和合議庭會采納嗎?

肯定不會!

為什麽?

因為你們兩個人之前就有著相關的利益往來。

在順安有限公司副總林長天,向你輸送著利益的時候。

你在不拒絕的情況下,已經默認了,接受了對方的相關性委托。

要不然的話,一審和二審的判定為什麽會那麽大?

你能不能合理的解釋一下什麽叫做擾亂社會公序?

胡軍的這種說法的確是可以進行一定的辯護。

但是法院不會認同這種情況,因為法院方面,通過客觀的事實依據,就已經認定了你的主觀表現。

為了確保法院不認同,蘇白舉手示意,在得到審判長的允許後,開口陳述:

“我方認為,被告方胡軍的委托律師的陳述應當予以駁回。”

“並且我方認為,對於胡軍的行為應該進行嚴肅處理,頂格判決!”

“原因如下:”

“我想請問被告人胡軍一個問題。”

“在一審判決時,為什麽我列舉出來了那麽多的事項,作為當時審判長的你並沒有進行采納,而且惱羞成怒的把我驅逐出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