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三章 回報

“李至剛的案子,其實關鍵問題不在於李至剛。”

朱高熾的意思是這事情他也很難辦。

所以他打算不辦了。

親自來通知姜星火一聲,然後讓姜星火想辦法。

但是可惜,朱高熾的甩鍋計劃並沒有成功,姜星火直接沒讓他走。

姜星火當然清楚朱高熾的意思,可專利法不給過,鹽法也不給過,刑部到底是什麽意思?

如今捏著李至剛的案子,故意跟他作對不成?

不管是想通過李至剛來換取姜星火在專利法、鹽法上的讓步,還是說背後確實有相關的利益集團在阻撓,姜星火都不可能屈服的。

不過這時候自然不能直接挑明了問。

“關鍵在哪裏?難道三法司會審,刑部不是第一個要表態的嗎?既然不同意,那總得有個理由。”姜星火堵著講堂的門,用手帕擦著手,慢條斯理地問道。

按照明朝制度,三法司會審的流程其實並不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的高層們齊聚一堂,主官並排坐在一個桌子上,然後開始審理案子。

這個畫面屬於最後一步。

真正的常規流程是刑部先審,然後大理寺復審,這兩個過程都由都察院監督。

在明初自洪武開國以來,刑部的地位是很高的,所謂“太祖高皇帝初即位,懲元寬縱,用法太嚴,奉行者重足立,律令既具,吏士始知循守,其後數有厘正,皆以禎書為權輿雲”,主要是老朱覺得元朝法律太寬泛,而且再加上其治國主張就是嚴刑重罰,歷經洪武四大案,刑部可謂是威名赫赫。

都察院的本職工作雖然是糾察彈劾官員風紀,但還有另外一個職能,也就是參與案件的審判,但都察院雖然在案件過程中有參與,參與的卻不是案件本身,而是三法司中的其他兩家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是否合法合規……換言之,都察院對於案件本身是沒有審判權的,它只是監督者的角色。

而大理寺的職責,便是“四方有大獄,則受命往鞫之;四方決囚,遣司官二人往蒞。凡斷獄,歲疏其名數以聞,曰歲報;月上其拘釋存亡之數,曰月報……獄成,移大理寺覆審,必期平允”。

刑部是初審,刑部不通過,後面都白扯,大理寺卿陳洽不在,大理寺少卿是不敢頂著壓力硬判背這個鍋的,除非他不想在三法司系統混了。

而且就算能讓皇帝給大理寺少卿施壓,把李至剛的案子硬判下來,恐怕專利法和鹽法也沒法通過。

內閣三楊這時候是沒膽量說話的,國師和大皇子之間的交鋒,不是他們能插嘴的。

朱高熾當然知道姜星火是在故作不知,就是在讓他把實話說出來,但此時也是無奈,只得說了實話。

“鹽法。”

“刑部內部的反對聲音極大,鄭賜根本壓不住,《大明律》是刑部維系權威的根本利益所在,幾乎所有人都反對修改。”

果然!

為啥說刑部在明初地位高?因為它不僅管司法、監獄,還管立法!

老朱不是那種喜歡撿人剩飯吃的人,但凡能結合實際創新一下的,老朱都會選擇創新,而元朝的《至正條格》那玩意他根本看不上,所以《大明律》就是刑部搞出來的。

《大明律》草創於老朱稱吳王的時候,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洪武二十二年,到了洪武三十年最終版才正式頒示天下,距今只有六年,而《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文簡法嚴,老朱要求後世子孫不得更改。

作為法律主體的《大明律》肯定是有缺漏的地方,朱元璋為防止“法外遺奸”,所以又玩了案例法,也就是整理懲治臣民犯過的案例以及有關訓令制成的刑事特別法,即俗稱的《明大誥》,來作為《大明律》的補充,分為《禦制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大誥武臣》四編,共二百三十六條,特點是用嚴刑重典。

《大明律》作為大明法律的主體,也是維系刑部這個部門現有地位的最重要條件,刑部是絕對不同意隨便修改法律的,而且他們手裏有老朱的聖旨。

老朱知道《大明律》的重要性,這是大明王朝的最高律法,代表著政權的終極意志,生怕後世子孫當了皇帝為了一己之私,或者在奸佞的蠱惑下,隨意修改法律,特意立下了祖訓,就刻在刑部。

雖然說有“姜星火的祖宗之法”這種測不準狀態,但你要姜星火直接跑到刑部把老朱的石碑給連夜扛走,恐怕也不太行。

而且,明朝對茶、鹽、礬等實行官營專賣制度,在《大明律》中專門規定了“茶法”“鹽法”等內容,是《大明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

如果鹽法可以動,那《大明律》不可隨意更改,無疑就成了笑話,從此以後,誰想改律法就隨便改,刑部還有什麽權威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