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四十六章 與我無關(第2/4頁)

而且,當出現這種事後,公檢法能夠準確地找到負責人,如此就能夠為那些客戶討回公道,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當然,這也能方便管理,至少稅務司也不用每家每戶地去觀察,他們有沒有在釀酒。”

趙抃又問道:“會不會有人利用這個限制,去對酒戶敲詐勒索?”

張斐搖搖頭道:“我們其實不擔心,有人借用這一點,去對酒戶敲詐勒索,因為裏面會包含詳細的申請規定。

如果你遵守了規定,又拿不到資格,你可以提起訴訟,這就是我一再強調,不要去畏懼公檢法,訴訟是在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這與以前是有很大的不同,關於這一點,我也在國子監的教室裏說到過,如今正在一步步實現。

唯一值得擔心的是,就是有人弄虛作假,給予那些本不夠資格的酒戶釀酒資格。關於這方面,檢察院、警署都會進行相關抽查的,同時酒戶也會相互監督。河中府就有酒戶檢舉過其它酒戶。

其中一旦有人弄虛作假,傷害的就是那些正當酒戶的權益。”

趙抃稍稍點頭,心想,這小子比我們想得還要周全。

富弼接著道:“張檢控可有考慮到,榷酒制和榷曲制,同樣也涉及到不少人的權益,比如曲院的酒匠,如果改為酒稅制,那這些人又該怎麽辦?”

張斐道:“關於這一點,下官認為朝廷可以去參考河中府的一些政策,河中府當時也遇到過這種情況,因為朝廷長期施行榷曲制,使得許多酒樓就缺乏熟悉釀造酒曲的酒匠。

因此河中府在改革酒稅的時候,是將當地的曲院拆分開來,提舉常平司通過解庫鋪,與當地的商人合作,成立一個個釀曲作坊。

當地的酒匠並沒有因此丟失生計,反而賺得比之前更多,他們的工錢至少翻得一番。”

富弼問道:“可是在你的法案中,並未提及這一點。”

張斐回答道:“因為這完全是屬行政政策,我只能提供一些證據,一些建議,但不能寫入法案中。”

富弼沉吟片刻,心道,看來目前為止,還是只有他真正能夠做到政法分離。又道:“你方才提到提舉常平司通過解庫鋪與當地商人合作,這與榷曲制又有何區別?”

張斐回答道:“一個是行政司法規定,遵循的是朝廷政令。而令一個是商業契約約定,遵從的是契約原則。

“就算如此。為什麽提舉常平司不直接與商人合作?”富弼又問道。

張斐回答道:“因為如果一方是官府,而另一方是民間作坊,直接合作的話,這會令商人感到不安,因為雙方的地位本就不平等,這是很難成功的。

但是通過解庫鋪與商人合作,就變成商人和商人之間的關系,所有的一切都將遵從契約約定,公檢法也是能夠更好地介入。

而這在份約定中,提舉常平司並沒有決策權和管理權,就只是享受盈利,真正去運作這個作坊的還是商人,而且是允許其他人商人與之競爭的。”

富弼又問道:“既然你認為,朝廷在酒制方面,應該是以收稅為主,那為什麽還要讓提舉常平司摻合進去。”

張斐回答道:“富公似乎對此有所誤會,不是我允許與否,我沒有這權力。提舉常平司為什麽不直接與商人合作,那是在於他們自己認為這做不到,沒有商人敢與他們合作,而不是我們公檢法不允許他們這麽做,下官雖然身為河中府的大庭長,但沒有這方面的權力。

當時的具體過程,簡單來說,就是因為河中府酒稅存在著很多問題,是非常腐敗,導致百姓和國家的利益都受到損失,於是下官基於法制之法,捍衛國家、君主和百姓的利益,從而規範了契約原則,商稅則例。

然後提舉常平司根據皇庭頒布的法律,做出這方面的調整。

當時官府那邊既得顧忌那些酒匠的生計,又希望財政繼續增長,當然,如果在坐的各位認為,這麽做是官府不願意放棄酒曲的利潤,也不能說是錯。

總之,基於這些原因,他們才會決定通過解庫鋪與商人進行合作。

我們河中府皇庭無意幹預,官府怎麽運作。再說回這個法案,檢察院方面只是要求改為稅制,只不過富公方才提出這個問題,下官就只是拿河中府為例,因為河中府政績非常不錯。

如果朝廷有更好的辦法,也是可行的,這是兩回事。”

在坐的人這才恍然大悟,提舉常平司是王安石弄得,當時是元絳根據公檢法的情況,迫於無奈,才對政策進行調整。

想到王安石,司馬光突然靈光一閃,道:“但身為檢控官,不知你以為提舉常平司通過解庫鋪去做買賣,對於其他商人是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