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四章 問答會(第4/5頁)

不少百姓是稍稍點頭。

張斐又繼續說道:“如果有地主沒有有效的遵循約定,亦或者說直接違反約定,也只有參與約定方才能夠對此起訴。這就好比一份買賣契約,其中一方沒有遵守契約,如果另一方無所謂,不追究,其他人就無權幹預,也包括官府在內。

這就是皇庭為什麽要駁回官府的起訴,因為官府不是其中的參與方。同樣的道理,鄉民也不是參與方,雖然某些的地主所作所為,可能會影響到鄉民,但鄉民也無權起訴他們。

更簡單一點說,他們是沒有義務低息借貸給百姓,只有參與的鄉紳,或者其他地主能夠起訴他們。

其實之前也有一些鄉紳來詢問過,想要起訴那些不願意借貸的人,但是根據他們約定的內容,只是約定了一分五的利息,並沒有約定如果面對鄉民求助,他們就必須借貸,目前來說,並沒有地主以超過一分五的利息借貸給鄉民。

當然,我不認為那些投機取巧的地主占得便宜,因為誠信是非常重要的,有了這一次,下一次就沒有人會再相信他們,皇庭方面還是希望大家能夠遵守誠信,但皇庭能做的也就只是如此。”

在場的大地主聽到這裏,是一點也不慌了,如今這年代,都講究契約,誠信有個屌用,再者說,你們該借還是會來借的,老子又不缺那點利息錢。

一個書生突然道:“我明白大庭長的意思,但他們當初是以宗法來約定的,而不是一份普通的契約,鄉民應該也算是參與方吧?”

“這是一個好問題。”

張斐笑著點點頭,道:“我們皇庭對此也是慎重考慮過,這裏面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宗法應該是涉及到每個鄉民,因為鄉民也不能以一分五的利息放貸,而不僅僅是約束參與約定的各方,鄉民應該就有起訴的權力,當然,這裏我要特別說明,即便鄉民起訴,這官司也一定會輸,因為暫時沒有人違反這個約定,他們只是選擇不借,這並未違反契約。

可是,那份約定從頭到尾,也並沒有寫明鄉民的義務和責任,只有少數的人在上面簽名,表示同意,如果說有鄉民以高於一分五的利息放貸,皇庭其實也很難判他們的違反約定。

目前朝廷對於宗法的定位是類似於家法,但如父子之間,是有著血緣關系,在許多事務上是不需要擬定契約的,責任相對是比較明確的,但目前宗法又往往能夠約束整個鄉的鄉民,他們相互之間不一定有血緣關系,就更像似百姓之間的一種約定俗成,這就導致其中責任和義務並不清楚。但我們皇庭到時會針對宗法,進行一些完善的。”

當即有一個老者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司法不應幹預宗法。”

張斐回答道:“現在的問題就是不清楚這宗法到底屬於家法,還是屬於國法?”

老者不語。

說真的,他自己都不清楚。

其實這個宗法本就是家族制度,起源於那王公門閥時代,當時大家族周邊的鄉民都是他們的仆人,當然是要遵守他們家的宗法,但是現在由於門閥凋零,士族興起,而士族和百姓的地位也從家仆變成佃農,主仆關系變成契約關系,但是官府又需要他們鄉紳來管理鄉村,於是就繼續給予他們這個權力,其實就是介於國法與家法之間。但這跟公檢法還是有矛盾的,因為公檢法什麽都管,其中的民事訴訟與宗法有很大的重疊,這當然需要調整。

張斐又道:“當然,皇庭也不是要廢除宗法,只是要明確責任和義務的關系,因為根據我所了解,宗法只是少數人擬定的,但整個鄉村的人都受到宗法的約束,又並沒有明確擬定宗法之人對履行宗法之人的責任關系,不能只有約束,而沒有責任,這是不對的。”

不少士紳對此非常不滿。

他們當然只想擁有權力,同時盡量少承擔責任。

反正,模模糊糊是最好的。

其實模模糊糊就是人治,人治也是要尊法的,講規矩的,只是法律模糊不清,那就什麽都是我說了算,而法治就是要求清清楚楚,越清楚的條例,這人治的機會就越小。

可是百姓們卻非常擁護,是一個勁地點頭。

士紳們也不好多說什麽。

他們清楚,在這個問題爭下去,他們是得不到支持的,只能盼著張斐早點談及下個話題。

張斐也未對此糾結太多,又拿起第二份文案,“關於第二類問題,主要是關於契約方面的。首先就是違約金,關於這一點,皇庭在法報已經解釋過,有人仍然不理解,為什麽提前還錢還得受罰。

因為法制之法不光是捍衛借債人的正當權益,也包括捍衛債主的正當權益。皇庭是很難去判定,債主選擇是否借錢給借債人,以及借多少給借債人,中間有沒有考慮過年限問題。故此皇庭一律認為,借款年限是屬於債主和借債人雙方的正當、合法權益,必須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