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零四章 撲買稅(下)(第3/4頁)

李思文立刻道:“這不歸我們管,我們就只管撲買場。”

這回答的真是滴水不漏。

最後直接一腳,將皮球踢給了縣衙。

張斐只能又傳縣尉劉大興上庭作證,縣尉就是專管治安方面的事,相當於現在的皇家警察。

劉大興道:“確實有百姓上門告狀,如果證據確鑿,我們也會給予處罰的,但往往都是百姓先抗拒交稅,雙方才發生沖突,而我們又不清楚監務那邊與撲戶是如何簽訂契約的,所以很多事,我們也不好管。其實他們稅監具備處理這類事務的權力,一般發生在墟市的稅務糾紛,也都是他們在處理,我們縣衙主要是管賊盜方面。”

剛剛下去的李思文,直接站起身來道:“我們是有處理這類事務的權力,但前提是這墟市還是歸我們管,撲買出去的墟市,又不歸我們管,我在那裏一個人都沒有,怎麽去管,這理應由縣衙來處理,到底那些墟市都是屬於縣衙的管轄範圍。”

劉大興當即就反駁道:“你們之間的契約,我們又不清楚,如果說違法就得抓,那多半都是百姓先抗拒交稅,那我們是不是都得抓起來。”

雙方開始互踢皮球。

不得不說,在宋朝踢皮球,那是相當簡單,因為權力過於分散,又有大量的重疊,一旦出事,很難去找到誰來負責。

其實監當官的權力不小,他都有權執行苔刑,懲罰那些不交稅的百姓。

但已經撲買出去的墟市,是不是屬於監當官的管轄範圍,這就還真不好說,到底他們監務在那裏是一個人都沒有,他們怎麽去管,百姓也都是找縣衙,也不會找他們啊。

但是不是屬於縣衙,其實也不好說,原本是屬於監務的,但是監務將這部分權力賣給商人,就縣衙而言,不管你們賣給誰,那都是屬於你們監務的,那你們就應該負責,而不應該由縣衙負責,關鍵縣衙也不清楚你們之間的契約是怎麽簽的。

他們這一番太極拳打出來,換得全場最大的噓聲,以及千萬道鄙視的目光。

在這眾目睽睽之下,你們還這麽玩,真的當我們傻麽?

你們不就是一夥的嗎?

但他們也不是玩給百姓看的,而是玩給皇庭看的,你皇庭不是講證據嗎?

行!

那我們就互相踢皮球,我們自己都不知道這該歸誰管,你會明白?

因為他們不是被告,張斐也只是詢問一些專業性的問題。

這噓聲過後,雙方就正是進入到結案陳詞的環節。

範鎮先站起身來,道:“這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在我朝,不管是商稅,還是農稅,可都是有著非常詳細的規定,而目前證據已經充分證明,被告並沒有根據稅法去收稅,他們向我的當事人,征收了一倍,甚至於幾倍的稅。

而對方珥筆所言的計稅法,首先,他們是毫無憑據的,其次,那些人也並沒有向我的當事人解釋清楚,為什麽要繳納這麽多稅,可百姓當然是有權詢問清楚,在沒有弄明白之前,百姓也是有權拒繳。

然而,對方卻是采取暴力的手段,或搶、或逼迫,甚至於輕薄我當事人的妻子,從而給我的當事人造成巨大的損失,在此我懇請皇庭判我方勝訴,並且懲罰被告賠償我當事人的一切損失,以及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經過這兩場官司,張斐大概也弄清楚範鎮的風格,攻擊性不強,而且問得也不多,但他總能抓住最關鍵的問題。

他們怎麽踢皮球,我不管,也與我無關,我只管我當事人的利益。

範鎮坐下之後,李敏便站起身來,道:“對方說得不錯,這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但是我的幾位當事人都是嚴格遵守了與官府的契約,以及官府所賦予我當事人的權力。

對方說我當事人多收稅,這都是毫無根據的,因為在契約中,並沒有規定,我的當事人最多能夠收多少稅,同時在契約中的有很多條例,都是強調一點,撲戶是自負盈虧,這無不在鼓勵撲戶多收多得。

而關於這一點,方才李監官的回答是可以給予充分的證明,當我的幾位當事人所收上來的稅遠低於撲買金時,官府是不會給予我當事人任何補助的,官府甚至都不準我當事人在契約到期時,拒絕繼續承買。

也就是說,多收少收,只能是各憑本事。至於對方指責的暴力手段,那更是斷章取義,事實已經證明,都是對方先拒絕交稅,我當事人的手下才會采取暴力手段。

要知道我當事人的權力,是來自於監務,而監務在面對拒繳稅收時,是可以處以苔刑,最多可達六十苔。

那麽我的當事人也應該具有這權力,但是我們當事人也並未有這麽做,他們只是使用武力拿走相應的稅收,這目的是稅,而不是要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