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八章 欲加之罪,其無詞乎?(第2/2頁)

雖然張斐引用的罪名,也就是“諸在市及人眾中,故相驚動,令擾亂者。”本就涵蓋許多,但大體都是泛指,引發眾人恐慌,要更進一步地說,主要就是針對謊稱猛獸入城,引發恐慌。

很少引用到鬥毆上面。

更別說幾個案子都引用這一條罪名。

此外,宋刑統上對這個罪名的判罰,最低標準是杖八十,可沒有什麽勞役的懲罰。

雖然蘇轍也知道張斐是有這方面的權力,但是這個罪名本就模糊,懲罰還是你說了算,肯定是不行的。

庭長是可以看人來判,不爽的就重判,順眼的就輕判。

更為關鍵的是,皇家警察的職權加上這條罪名,再加上張斐的判罰,這三者合一,皇家警察的權力是很難被監督的。

二人吵架,也有可能被抓。

因為你沒法斷定,吵架會不會擾亂市集,但既然打架可以,那麽吵架當然也可以。

這會皇家警察有很多操作的空間。

張斐點點頭道:“蘇檢察長言之有理,其實在此之前,我就研究過相關律例和案例,在這方面,我朝的律法是非常嚴厲的。

如果我當時依律判決,如許景天他們那種行為,其實都可以判到鬥訟律,最輕要徒刑三年,但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那麽如果我不引用這條罪名,那我就只能引用雜律第二十七卷,最後一條,諸不應得為而為之者。”

蘇轍道:“方才魏征那句話,便是指得這條罪名。”

張斐笑道:“其罪疏議為,雜犯輕罪,觸類弘多,金科玉條,包羅難盡。如果我引用這條罪名,那我是怎麽判都不為過,而且這條罪名甚至允許我判處死刑,故此我不想引用這條罪名。

而我之所以引用雜律第四百三十二條,諸在市及人眾中,故相驚動,令擾亂者。就是希望將這一類案件,全部歸於這條罪名之下,然後擬寫出非常詳細的條例,而懲罰統一用勞役,從一個時辰到兩個月,根據情節輕重來設定。

以此來跟鬥訟律和賊盜律做出區分,亦是補充,比如互毆,嚴重者,可劃到鬥訟律,只是一些輕微的那就劃到這條律例下。”

蘇轍這才反應過來,道:“原來張庭長早就考慮到這一點。”

張斐雙手一攤,“我也沒有辦法,我找不到相關律例。”

這個“不應得為罪”,顧名思義,就是為雜律兜底,這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太多,律例不可能寫得面面俱到。

那麽官府怎麽去依律管制,如果找不到適合的律例,就可以引用這條律法,來做出判決。

如果沒有律例,且情節非常嚴重,可引用此律,判處死刑。

當然,就唐宋而言,如果判死刑,是要經過很嚴格的審查,且必須是要通過皇帝的。

官員一般也不喜歡判死刑,因為要是錯判,皇帝是肯定知道的。

就張斐的認知而言,他當然認為,這類口袋罪名還是盡量少一點為妙,正如魏征所言:法無定科,任情以輕重;欲加之罪,其無詞乎?

一旦官員引用這條罪名,官司都沒法打。

但張斐也有考慮到,這不是一個法制時代,律法也不完善,如果不給於官府這種權力,可能會遇到更多的問題,那富人可以隨便欺壓窮人。

這也是為什麽司馬光他們一直強調,要重視官員的品德問題,一個好官引用律例,多半是為揚善懲惡,這裏面是有著時代的局限性。

張斐就不打算動這條律例。

故此,張斐只能將這種治安罪,劃到另一條罪名上,因為這個“不應得為罪”是在找不到對應律例的情況,可以引用。

疏議就解釋的非常清楚,雜犯輕罪,觸類弘多,金科玉條,包羅難盡。

但如果你有相關律例,那就無法引用這條罪名。

當法律條文越發細致,可進一步去縮小這口袋罪。

蘇轍道:“但不知張庭長打算如何彌補這漏洞?”

張斐道:“這事我一個人做不到,我建議是由皇庭、檢察院、警署共同擬定相關罪名,以及具體懲罰。如果蘇小先生願意的話,可以由蘇小先生來主持。”

蘇轍忙道:“不敢,不敢,這主意是張庭長出的,自當由張庭長來主持。”

張斐搖搖頭道:“我不行,我很忙,我有很多事好做。”

身後許芷倩不由得鄙視了一眼張斐,什麽忙,他就是懶。

但蘇轍不這麽看,他認為張斐是暗指,他還得兼顧裁軍、財政,等等法令,無暇處理。於是道:“那……那好吧,如果張庭長最近抽不出空來,我可以暫替張庭長主持。”

張斐立刻拱手道:“那就有勞了。”

蘇轍道:“那關於皇家警察……”

張斐道:“暫時就只能依靠你我來監督,讓皇家警察知道,他們抓的每一個嫌犯,都有上訴皇庭的權力。除此之外,暫無更好的辦法,如果給予皇家警察太多限制,那只會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