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八章 文武與法(終)(第5/6頁)

這不是一個獨立的事件,整個招降才是一個獨立的事件,而種副使出兵綏州,只是事件中的一個行為。

在招降一事上,所有證據都顯示,朝廷是默許的,根據我們所調查的證據來看,邊境上招降對方敵將,也是一件很常見的事,在整個治平年間,我所知道的就有十六例。

而根據所有證人的供詞來看,種副使並不知道嵬名山實則是沒有答應歸降,他是認為對方已經歸降。

而根據郭相公的供詞,以及以往的事例來看。在歸降這個過程中,一旦走漏風聲,十有八九都是失敗告終。而基於綏州地理位置重要性,以及朝廷並沒有明確否決,那麽種副使當機立斷,選擇出兵,這屬於一個統帥該有的職權。

並且,所有供詞都表示,種副使是做了非常妥善的部署,這一點尤為重要,一個武將想立功,這是很正常的,誰又不想。我們要看得就是他是否有貪功冒進,而關於這一點,我主要看得是過程,而非是結果,而根據參與者的供詞來看,他是有做充分的準備,確保萬無一失,此非幸運。”

這回輪到種詁、折繼祖等一幹武將們,暗自為張斐叫好。

早就應該這麽判了啊!

對比起來,以前的判決,那簡直就是粗糙的一逼。

鄭獬他們則是有些此意,如果判定出兵只是整場戰爭的一個行為,那麽朝廷的決策,不在於出兵與否,而是在於招降與否,只要朝廷允許招降,那麽出兵不需要朝廷的詔令來支持,那確實有很多先例可以給予張斐支持。

戰爭已經打響,武將不可能動用一兵一卒,都得請示朝廷。

折繼世與大理河的部署,也沒有請示朝廷。

“而其中最具爭議的就是種副使在出兵之時,並未告知陸知府。”

張斐又道:“而種副使的理由有二,其一,他認為陸知府不會答應;其二,他不想連累種副使。這兩個理由,都只是種副使自說自話,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故此我們皇庭並沒有采納。”

種諤是一臉尷尬。

那麽問題來,你要都不采納,那不是我有罪嗎。

張斐又繼續言道:“在這一點上,本庭長認為這的確是屬於種副使的過失,無可爭議,但不足以定罪。原因就在於陸知府並沒有反對誘降。”

陸詵郁悶道:“我不反對,他就可以不征求我的同意嗎?”

張斐道:“必須是要的,故此我說這是他的過失,他理應要告知你一聲。但是基於我們皇庭對於此類案件判定原則,我們更傾向給予最前線戰鬥人員更多的寬容。

因為戰機是稍縱即逝的,第一線戰鬥人員,不可能事事都向後方請示。在招降一事上面,青澗城就是第一線,雖然我也知道,當時種副使其實是有充裕向陸知府做出請示,但為了確保這個原則不被破壞,鼓勵最前線的武將在戰場能夠當機立斷,抓住戰機,故此我們這判定它是一個過失,只給予警告,而不給予懲罰。”

蘇轍問道:“那你這不是鼓勵武將違抗軍令。”

張斐道:“這個原則只適用於最先前線的戰鬥人員,如果種副使當時是處於後方,以及未有親自帶兵前往,那麽他的所為就不適用於這個原則。因為我相信,他們用自己生命的做出決斷,絕大部分應該是明智的。”

蘇轍一怔,不禁沉吟起來。

這律法還能這麽思考嗎。

武將們自然是小雞啄米般地點頭。

說得可真是太好了。

繼續!

繼續說!

這咱們愛聽。

此時,他們甚至有一種守得雲開見月明的感覺。

張斐又道:“當然,這個原則之下,只是寬容,而不是判定無罪,具體有沒有罪,還得根據具體情況來斷定,而在此案中,種副使是做了充分的準備,並且不費一兵一卒,就收復綏州城。”

種詁激動地問道:“這個原則是律法麽?”

這個原則實在是有利於武將了,應該寫成律法。

張斐道:“當你來到軍事皇庭申訴時,它將適用於所有人。”

武將們一聽,立刻是心領神會,若有皇庭在,將來就不用害怕文官們的口舌筆墨了,至少你們冤枉不了我們。

文官當然也想到這一點,但他們也在考慮,這皇庭到底還是文官們在掌控,那麽就不至於失控。

並且第一原則是戰爭只是政治的延續,武將必然是處於文官之下的。

“最後!”

張斐道:“就是關於種副使未有聽從陸知府的命令,在收復綏州後,並沒有立刻回撤。基於方才那個原則,我們會給予第一線戰鬥人員的判斷,更多的寬容。

而根據目前證據顯示,種副使的判決,是非常正確的,因為他當時已經與折繼世將軍形成互倚之勢,他若突然撤兵,可能會導致折繼世將軍腹背受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