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二章 宋刑統(第4/4頁)

“當然是賠錢。”

“就國家而言,為了維護莊稼的神聖性,國家的穩定,是要錢,還是要命?”

“要命。”

“為什麽?”

“可以更好的威懾他人。”

“為的是個人,還是國家?”

“國家。”

“不錯。”

張斐點點頭道:“從法經到唐律疏議,再到我朝宋刑統,都是基於法家之法,其中不涉及到法制之法。

方才蔡京同學說,國家利益包含個人利益,言下之意,就是應該國家利益為先,這是對的,這也屬於法制之法,畢竟國家利益也屬於共同利益,法制之法又是一種共識。可我在上課堂也有提過一個問題,沒有法制之法的法叫什麽?”

蔡卞回答道:“法家之法。”

張斐道:“在宋刑統中有沒有法制之法?”

大家面面相覷。

張斐又問道:“在宋刑統的律例中,都是以什麽為終結?”

“刑罰。”

“刑罰就是懲罰,是國家懲罰個人,捍衛的是國家權威,跟受害者是沒有關系的,翻開宋刑統不難發現,最終的終結,全都落在刑罰上面,沒有一句是提到受害者的,故此我朝刑罰是五花八門,但沒有任何賠償律例。”

說到這裏,他突然問道:“對了!你們方才問得是問題是什麽?”

蔡卞忙道:“是關於稅收問題。”

大家也幡然醒悟。

對呀!我們問得是這個問題,怎麽扯到哪裏去了。

張斐問道:“稅法是不是寫入宋刑統的。”

“是的。”

“宋刑統就是法家之法,裏面的稅法自然也屬於法家之法,那當然是以國家利益為唯一,國家要收多少就多少,這裏面是不存在法制之法的,所以答案就是,橫征暴斂,百姓也必須交稅,這跟法制之法一點都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