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爛命一條(第2/2頁)

可真是有理有據。

這項規定的目的只是要約束珥筆之民,避免爭訟成風,那一紙公文,就如同律師執照,沒有執照,就沒有在堂上的辯護特權。

但這條規定是因地而異,汴京相對嚴格一些,是必須要有公文,才能夠上堂,這可是京都,若不嚴格控制,開封府的鼓不得每月一換啊。

可是在地方上,只要老爺們認為有必要,那些沒有公文的傭筆之人,也可以上堂辯護,這是因為傭筆之人是最早出現的訟師,當時還沒有這條規定,這就存在一個模糊區域,官老爺就最喜歡模糊,只有模糊,官的兩張口才有用。

另外,張斐本就是此案的證人之一,這又是個特例,許遵如此守法之人,也都不覺得這違反規定。

可話說回來,確確實實是有這麽一條明文規定在。

而且這第二場官司,不是在登州,而是在汴京。

且不說欺君之罪就是一種口袋罪,什麽都能往裏面裝,關鍵這場官司,還真是宋神宗直接授意的,一定要說是欺君之罪,那倒也不是不可以。

呂公著一時都不知該如何反駁,於是問道:“你可知此罪的後果是什麽嗎?”

張斐道:“具體不清楚,但最輕也應該是斬首。”

呂公著都快被這小子給逗樂了,道:“既然你知道,那你為何還來自首,據本官所知,並無人調查此事啊。”

張斐閉目嘆了口氣,道:“自古忠孝難兩全,小民為方雲申訴,乃為報其救命之恩,但是小民對陛下的忠誠,亦是日月可鑒,故小民來此自首,以求兩全。”

呂公著聽完之後,也不知該誇他忠心,還是該罵他愚蠢,雖然他不贊成張斐那日在審刑院所言,但是一事歸一事,這事他覺得沒有必要,他也不認為張斐真的犯了欺君之罪,可事已至此,他也不能當做沒有發生過,這個罪名非常敏感,是口袋罪,他若不理會,可能連會冠上這罪名,於是道:“你若不來自首,倒也沒有人調查此事,如今你自己跑來自首,其罪名之大,本官也不敢隱瞞……”

不等他說完,張斐便躬身作揖道:“還望知府成全。”

呂公著嘆了口氣,一揮手道:“押下去。”

這都不用調查,因為他也參與了此案,他太清楚不過了,其實真的沒有人在乎這些。

這都已經打到審刑院去了,從未有過珥筆之民這麽幹過,誰還在乎張斐到底有沒有公文。

但張斐一定要這麽說,那也確實是欺君之罪啊!

關鍵這罪誰敢隱瞞啊!

可話說回來,既然是欺君之罪,就必須得通報皇帝,因為皇帝是受害人,是當事人!

呂公著立刻就報了上去。

要知道阿雲一案雖是一樁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極具政治意義,而張斐又是其中的關鍵人物,呂公著可也不敢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