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狂囚張三(下)

由於這古代的制度並不是那麽完善,導致這官府其實是非常個性化的,官府的形象,以及官府內部人員的辦事風格和效率,多半都是取決於這官府的老大。

而從方才發生的一系列事,基本上可以確定,這官府的主人,絕對是一名勤政嚴明的官員。

不然的話,就張斐那形象,那態度,可能都等不到他掏出那狀紙,就會被驅趕走了,更別說那衙差還是第一時間就找來那劉海,接收狀紙。

要知道如今的官府,可不是為人民服務的,而是為皇帝服務的,對百姓更多是統治,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事實也確實如此,這登州知州許遵一向公正嚴明,清廉剛直,且非常勤政,他本已在大理寺任職,是屬京官來的,前年才被派遣到登州出任知州事。

因為唐朝亂於地方節度使,故此北宋非常在意對地方的統治。

什麽知州、知縣,都是意為“暫時主管”,再過一年,就得回京赴任,這麽安排,地方上就沒法形成盤根錯節的勢力網,等於就是變向加強中央集權。

剛剛批完釋放張三公文的許遵,並未給自己放一個小假,此時他正坐在桌前,認真審閱阿雲案件的供詞。

而站在他身邊的主簿徐元,卻是滿臉擔憂之色。

就案情來看,此案不過是非常簡單的謀殺案件,那阿雲從行兇到伏法認罪,還不到一日,故此蓬萊縣的縣尉很快就結案了。

但是到如今卻拖了好幾個月。

原來是因為此案涉及人命,且判得是惡逆之罪,屬十惡之四,一般是指謀殺至親之人,謀殺親夫自然是在其列。

按律得處以斬刑,蓬萊縣並沒有最終判決權,因為根據大宋法制,這是要交給大理寺、刑部、審刑院一一復審之後,才會給出最終的判決。

大理寺、刑部一看此案,也沒有任何疑點,直接就批準了。

可是等到此案判決落到許遵手裏時,許遵卻認為這判決不公。

因為一年前,阿雲的母親去世了,也就是說阿雲還在守孝期間,那麽依大宋律法,守孝期間,是不得成婚。

許遵便以此為由,向大理寺、刑部提出抗辯。

第一次大理寺沒有理會,繼續維持原判。

雖說有此律法,但在民間自有禮法在,在民間,守喪期間,只是說不舉辦婚禮,但是許婚、納征(下聘),都是可以的。

根據律法而言,只要男方已經納征,二人就屬於夫妻關系。

許遵再度提出抗辯,他這回連大理寺、刑部一塊批判,我們身為官員,應該遵從律法,而不應該遵從民間那不成文的規定,律法明明就是這麽規定的,你們身為執法人員,卻要知法犯法。

這回大理寺、刑部終於放棄惡逆之罪,判阿雲謀殺已傷之罪,按律絞刑。

可是許遵只是批示釋放張斐的公文,但並沒有通過大理寺的最終判決,他顯然對此還是有疑慮的。

一直跟著他的主簿徐元都覺得許遵有些過分,於是規勸道:“如今大理寺已經退得一步,知州何不見好就收。”

許遵聽得眉頭一皺道:“大理寺的此番判決雖未再提及十惡之罪,但仍然判阿雲謀殺已傷,以絞刑論處,這還是要置人於死地啊。”

徐元覺得好笑,道:“可此罪名毫無問題,阿雲有謀殺之心,只是未成,當屬謀殺已傷。”

許遵笑問道:“當初我與你論十惡之罪時,你是如何說得?”

徐元沉吟少許,道:“下官當時是說,雖律法不允守喪期間婚嫁,但民間亦有禮制可循,只是不舉辦婚禮,但是不反對許婚、納征,韋家已經納征,二人應屬夫妻關系,故阿雲謀殺韋阿大,屬謀殺親夫,乃十惡之罪。”

許遵道:“是呀!當時你說不可能免除十惡之罪,可如今大理寺卻未再提及十惡之罪,這不是大理寺的忍讓,而是大理寺也知道此判決無法令人信服,故才改判謀殺已傷。這話說回來,如果當時我不上訴,這豈不是成了一樁冤案。”

徐元一陣無語,這十惡之罪和謀殺已傷,橫豎都是死,區別就在於謀殺親夫,要判斬刑,而謀殺已傷,判的是絞刑。

區別很大嗎?

很冤嗎?

他估計大理寺方面肯定也是懶得跟許遵扯皮,畢竟這廝是慣犯,故此才退得一步。

許遵瞧了眼徐元,見他還是不服,於是語重心長道:“你要切記一點,律法可置人於死地,亦可讓人活命。然而,這人命一旦沒了,就再也無可挽回,故此我們審案,一定要想方設法給予犯人活命的機會,如此才能夠盡量避免冤假錯案。”

徐元無奈地瞧了眼上司,顯然,他並不接受許遵的想法。

正當這時,那專門遞送狀紙的慕客劉海突然出現門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