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狂囚張三(下)(第4/5頁)

那原文的前半句,“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

這是條例。

下半句,又議曰:“假有因盜故殺傷人,或過失殺傷財主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

這是舉例解釋。

不是說免所因之罪,就只適用於盜殺罪。

張斐的推論邏輯是對的。

可徐元卻聽傻了。

這樣也行?

“一派胡言!”

徐元怒斥道:“你這簡直就是一派胡言,你方才說得盜傷之罪,之所以可免所因之罪,乃是因為盜竊之罪是要輕於殺傷之罪,故免除盜竊之罪,只追究殺傷之罪。可到你這,卻顛倒黑白,謀殺之罪是重於傷人之罪,豈有免除謀殺,只追究傷人之罪的道理,若是這樣判罰,這天理何在。”

張斐笑道:“方才官人們可不是這麽說的呀。”

徐元納悶道:“方才我可什麽都沒有說。”

張斐道:“方才小民是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認為自己平白無故遭受三個月的牢獄之災,需要一些補償,這難道不合乎情理,不合乎天理嗎?但是二位官人卻堅稱官府只是依法辦事,那小民只能自認倒黴,畢竟律法是這麽規定的。

可現今小民依法論辯,既然律法規定自首者可免所因之罪,那麽阿雲因謀殺而傷人,自然可免除謀殺之罪,但是主簿卻又以天理來反駁小民。

那麽小民要問,到底是這天理為先,還是律法為先。”

徐元一時啞然。

這兩件事看似八杆子打不到一塊去,但經過張斐這番詭辯,愣是變成同一件事。

如今水落石出,誰都不能否認,張斐確實坐了三個月的冤枉牢,他跟著案件是一點關系都沒有,他都不認識阿雲,哪怕就天理而言,也是該給他一點補償。

可是官府也是依法辦事,律法是這麽規定,就不能怪官府。

但是,你不能雙標。

原來他之前狀告本官,只是在為此案做鋪墊啊!許遵是恍然大悟,瞧了眼旁邊尷尬徐元,出聲相助:“盜與殺皆是罪名,但‘謀’為何罪?若依你之言,心裏想著某人去死,也是犯罪,我朝未有此律。”

免所因之罪,就是給予法官判斷是否兩罪並行的一個解釋。

但根據張斐之言,就得將謀與殺拆開,謀殺的想法或者說意圖,是一種罪,謀殺的行為又是一種罪。

可問題是,謀殺的想法不是罪,許多人叫囂,我要殺了你,在這一刻,這個人絕對是謀殺想法,但這不屬犯罪,只屬於口嗨。

謀殺是一個罪名,不是兩個罪名。

盜殺就不同,盜與殺本就是兩個罪名。

張斐從容不迫地道:“知州此言差矣,在我朝律例中有著一條,對試圖進入皇宮而未越過門檻的,處罰八十杖,此乃謀之罪。另,二人合謀,一人犯法,二人同罪,但其中一人只有謀,未有行為,但也同罪處理,此亦是謀之罪。由此可見,謀,當然可以以罪論處。”

這種例子太多,你可以嚷嚷殺人,但是你嚷嚷造反看,不管你有沒有行為,那都是死路一條。

徐元人已懵。

之前這小子連話都說不清楚,怎麽出獄之後變得這麽能言善辯。

許遵思索半響後,突然笑罵道:“你這刁民,竟敢在這公堂之上胡說八道,不過念你初犯,本官就不再追究,至於你索要的賠償,本官也不會給予的,本官再說一遍,本官只是依法辦事,並未冤枉你,你且退下吧。”

“小民告退。”

張斐當即躬身一揖,轉身便離開大堂。

非常幹脆!

非常瀟灑!

徐元覺得有些不可思議,猛然間,他反應過來,感情我才是那個外人呀,他立刻向許遵道:“知州,此說法斷不可接受啊!”

張斐給予他們兩個選擇,要麽賠償,要麽免除阿雲謀殺之罪。

當然,他們可以都不選擇,或者選擇給張斐一頓板子。

但是許遵卻強調不給與張斐賠償,同時又爽快地放走張斐,很明顯,他要借此免除阿雲謀殺之罪。

許遵笑道:“既然有人提出疑點,那我們就必須為犯人爭取,就看大理寺能否找到合理的解釋,讓人信服。”

雖然這說法聽上去,讓人難以接受,但是張斐條理清晰,是依法論辯,邏輯上是沒錯的,不是信口雌黃,既然律法中有這麽一條,你若要否定它,就要給出合理且權威的解釋。

說著,許遵望著門外,笑呵呵道:“這小子挺有膽色的。”

言語之中,充滿著欣賞之意。

然而,他並不知道的是,還真不是張斐有膽色,而是因為他自己在歷史上太有名氣。

而他之所以有名,皆因阿雲一案。

此案不但牽扯到赫赫有名的王安石變法,而且此案還包含著兩種法律思想的鬥爭,在後世的律法研究中,是有著極大的研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