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的證據(第2/7頁)

審判持續了六個多星期,等待於我像噩夢一般。泰森的有罪與否,是諾瑪自己自由的關鍵,所以她請麥克斯韋爾·戴維斯為他辯護。這位出色的律師把許多殺人犯送回了社會,在這方面無人能與他相比。他曾經誇口說,一個人就是在刑偵科辦公室槍殺了他自己的母親,他也能讓他無罪釋放。當然社會上對他褒貶不一,可是這並不影響泰森無罪釋放。

這件案子是很清楚的,清楚到任何一個法學院的學生都能把諾瑪和她的情夫釘到正義的十字架上。

我父親是電影界的名人,也許是老一代中最了不起的制片人兼導演,雖然他現在的事業並不順利,但這並不影響他的知名度。他在自己家的客廳被槍殺,從表面看,像是在偷竊過程中發生的。警方認為,偷竊是我繼母和泰森故意設計的,目的是為了掩蓋謀殺。

原告堅持認為,諾瑪去我們在箭湖的別墅,是為了給自己制造不在場證據。。當她在那裏熱情招待她的幾位不在場證人時,泰森殘忍地槍殺了我父親,搶走他的錢包、鉆石戒指和其他值錢的東西,故意推倒桌子,打破電燈,搞亂抽屜,然後逃之夭夭。

警方對這一點一直持懷疑態度,顯然,魯道夫·克魯格正坐在椅子上閱讀。第一顆子彈是近距離從他的腦後射進去的,當他向前倒下時,第二顆子彈射出,打斷了他的背脊。

既然這是一次出其不意的謀殺,為什麽又要推翻桌子,打破電燈,偽裝成一次打鬥呢?他明明已經沒有反抗能力了,還有一個小偷,除非被逼得走投無路,否則是不會出手殺人的。這太不可能了。

另外小偷一般不攜帶槍支。再說,即使他帶槍的話,他會攜帶一支笨重的、長管德國手槍嗎?從射出的子彈看,小偷用的就是這種手槍。我父親剛好有一支這樣的手槍,這是巧合嗎?這手槍不見了,這又是巧合嗎?

顯然警方並不這麽認為。經過細致的調查,他們挖出了泰森,通過泰森,又順藤摸瓜,找到諾瑪。他們在泰森的公寓的垃圾箱裏,發現了一張諾瑪寫給泰森的殘破的便條。便條沒有提到具體的事,但它提到“……在我們討論過的重要的時刻”,諾瑪希望自己在箭湖。這一切已經很明白了不是嗎?

最後警方,在推倒的一張桌子上,提取出泰森的指紋,另外,在謀殺前一個小時,有人在靠近現場的地方看到過他。這一切證據都指向了泰森和馬諾兩個人,如果不是那能夠顛倒黑白的麥克斯韋爾·戴維斯的話,現在他們兩個應該已經在監獄裏了。

戴維斯輕蔑地指出警方證據的漏洞。泰森的指紋當然會在客廳桌子上,作為家庭的證券經紀人,他經常因事到那裏。即使他主要是來看諾瑪,那也並不意味著他就是兇手。陪審團應該記住,被告受審不是因為通奸。

至於那支德國手槍,也許小偷是在書房的抽屜裏發現它的,在殺人後把它帶走了。如果不是這樣,那麽它在哪兒呢?警方能把它拿出來嗎?警方能證明我父親是被他自己的槍射殺的嗎?

至於便條,戴維斯說,它的內容太含混了,不能當作策劃犯罪的證據。不管怎麽說,它都沒有暗示任何邪惡的內容。魯道夫·克魯格變得越來越猜疑,他去歐洲時,甚至雇了一名偵探監視諾瑪。諾瑪知道此事,所以她想在她丈夫回家時到箭湖,因為她知道偵探會報告她和泰森的婚外情,她感到害怕。這就是她在便條中所說的“重要的時刻”。不得不說戴維斯這一席話很有分量,直到陪審團宣布他倆無罪的時候,我才緩過神來,並因為擾亂法庭秩序而被帶出場。

但是可想而知,這事牽涉到大筆金錢。如果陪審團判定諾瑪有罪,她將失去繼承我父親財產的權利,那筆錢就會歸我了。這才是讓我真正氣憤的地方。

我父親把他的一部分證券、比弗利山大廈一半的產權以及別的一些財產留給了我,但是,他大部分的錢只是由我代為保管,那些錢的利息歸諾瑪所有。只有她被定罪或死亡,那些錢才能歸我所有。

我父親賺了一筆錢,因為他是一個精明的投資者,從來不亂花錢。那筆錢總共有七百萬元,貪婪的諾瑪“僅僅”得到一百萬元的現金。

但是,不管從哪方面來看,六百萬元每年的利息也是驚人的。他足夠一個二十口的大家庭至少十年的開銷了。

我父親沒有把他的錢全部留給我,對此我不應該有怨言,因為在他資助的幾次商業活動中,我都大敗虧輸,我承認我沒有繼承他精明的頭腦,但是,我畢竟是他的血肉,那些錢應該屬於我!他居然更相信那個詭詐殘忍的諾瑪,而不相信他自己的兒子,這真讓我難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