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案 骨齡

犯罪份子作案時究竟是否年滿18周歲?這關系到量刑的輕重,有些罪犯十分狡猾,想要蒙混過關。實際上,只要真的想偵破案件,法醫完全能提供技術上的支持。

記得,在2009年2月22日,一個初中女生在家長的陪同下,來到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公安分局報案。那時,我調任到南寧市已足兩年,每當看到女生跟家長來報案,心中就猜中了他們要說的內容。

根據女生的陳述,她叫吳飛燕,就讀於南寧的某所民辦初中。前一天晚上是星期六,學校不用上自習課,吳飛燕獨自離校,想要去南寧朝陽路的百貨大樓買衣服。誰知道,吳飛燕剛離校不久,她就被一個社會青年拖到僻靜的地方,對她實施了強暴。吳飛燕羞恥難當,並把這事告之了父母,在父母商討過後,他們才決定來報案。

強奸的物證分為兩種,一種是法醫學物證,包括精液、血痕、毛發、唾液斑、陰道分泌物、陰道脫落細胞、性病傳染的證據等;另一種是其他物證,包括纖維物及現場環境物證等。

強奸案的法醫學物證不同於其他案件,因為如果被害人清洗過身體,或者過了很長一段時間才來報案,那麽那些物證可能就已經無法采取了。比如,罪犯的精液只要過了一段時間,它就會被排出或者自溶,屆時精液或精斑就無法采取了。

可在吳飛燕的案件中,犯罪份子戴了安全套,這讓吳飛燕的父母感到仿徨,正是這一點叫他們思索了一整夜,就怕報了案,卻沒抓到罪犯,白白讓女兒的名節毀於一旦。事實上,他們受電視劇及社會新聞報道影響太深了,即使罪犯戴了安全套,法醫還是有其他辦法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過強暴行為。

比如,在犯罪嫌疑人實施強暴行為時,他隱私部位的毛發因為摩擦等關系,會有脫落的現象發生,戴不戴安全套,這都無法避免。毛發是罪犯留在被害人隱私部位的證據之一,也是最容易被罪犯忽略的證據。在偵破此類案件中,法醫還有各種手段,這裏暫且不提,我們先回到本案。

由於我是男性,當時就由一位女法醫來給吳飛燕做檢查,這一檢查,她就駭然了。也許吳飛燕擔心這事不光彩,只跟父母提起被人強暴的事,卻沒提到自己身體受到了嚴重的創傷。多虧女法醫發現及時,否則再拖延一會兒,很可能被害人就有生命危險了。

在強奸案中,生還的被害人除了精神不穩定外,倘若生殖器官尚未發育成熟,被暴力強奸後很容易發生陰部撕裂。嚴重者可導致肛門括約肌斷裂,引起大便失禁,或因創口感染長期不愈而致陰道直腸瘺,有的甚至可以發生大出血或在感染後死亡。吳飛燕的情況就是這樣,她的傷勢特別嚴重,在緊急采取法醫學物證後,我們就聯系了急救車,把人送去南寧市第一醫院搶救。

之後,我們根據物證,及吳飛燕對犯罪嫌疑人的描述,刑偵隊順利地將其抓捕歸案。犯罪嫌疑人自稱李春,是社會上的無業人員,可他不承認強奸過吳飛燕。在我的法醫生涯中,幾乎沒有兇手會主動承認犯罪事實,正如美國記者多蘿茜·迪克斯說的一句話:Confession is always weakness,the grave soul keeps its own secrets.(中文意思:人總是很難坦白,他沉重的靈魂已把秘密藏在心底了。)

後來,我們拿出了證據,李春見賴不掉了,他才承認案子是他犯的。可是,案情在這裏卻來了一個一百八十度的逆轉。我本以為,案子到這裏就算結了,畢竟犯罪嫌疑人都認罪了,哪想到李春竟一口咬定,自己自己未滿18歲,只有15歲,還不是成年人。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我看李春那樣,沒有20歲,也有18歲了,他保養得那麽差,裝嫩實在說不過去。

一般來說,遇到這種情況,只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年齡問題也就迎刃而解。戶口本和身份證就能準確證明真實年齡,民警也想到了這招,可查來查去,狡猾的李春卻始終稱自己是個沒有“身份”的人,並一口咬定只有15歲。刑偵隊繼續查下去後,這才發現李春在柳州的老家真是黑戶,沒有戶口也沒身份證,連個出生證都沒有。若只從戶籍下手,我們不可能查到真相。

這時候,吳飛燕的父母就來求我們,不能讓李春逃脫法律的制裁,他們的女兒現在正躺在醫院呢!望著被害人父母的樣子,我跟他們一樣難過,誰都不希望自己的女兒不能得到正義伸張。李春混跡於社會,以為熟知法律就能玩弄法律,但還是棋差一招,就像英國作家達雷爾說的一句話,Guilt always hurries towards its complement,punishment;only there does its satisfaction lie.(中文意思:犯罪總是以懲罰相補償,只有出發才能使犯罪得到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