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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被告在警察強迫下的口供,就是為了符合這段證言。

而在公審法庭上,被告陳述自己從山根末子家出來後,是穿著鞋子沿馬路朝東走的。這與他在警署作的前四次口供相一致。從第五次口供開始,這一點突然變成脫了鞋子赤腳走路,而這個轉變發生在被告聽了村田友子“那腳步聲噼啪噼啪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濕的路面上的聲音”的證言之後。所以後來他的供述就變成了“我赤腳走在上面,發出噼啪噼啪的腳步聲”。連被告用的“噼啪噼啪”這樣的擬音詞也和村田友子說的一模一樣。

有誰會這麽迷戀雨後的馬路,特意脫下鞋子襪子走在上面呢?應該穿著襪子走路,腳步聲才不會被路邊的人家聽到啊。三更半夜的脫了鞋提在手裏走路,這如果讓路過的人看到了,不是更讓人覺得可疑嗎?犯人沒有理由故意弄成這種狀況叫人生疑。這正是警察為了湊合證言所炮制的傑作。

同樣,證言中還有這樣的說法:“從腳步聲中可以聽出,那人的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所以警察讓當時還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說在逃跑時扭了腳這樣的供詞。從被告稱第二天腳就好了的說法上,就可看出所謂的崴腳完全是編造出來的。因為警察考慮到如果照一下X光,就會發現崴腳的事純屬子虛烏有。

十一月二十一日,被告在芝田警署接受第二次審訊的供述如下:

我逃到外面(我實施犯罪後,從被害人山根末子家逃出去),在路燈下看了一下手表,時間是零點二十一二分。要是直接回宿舍,說不定路上會遇到什麽人,於是我決定改變方向繞一個大圈子再回去。我沿著與山岡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樹林,我就進去休息了五分鐘左右,定了定神。這時,我覺得臉上火辣辣地痛,用手一摸,發現臉上出血了。那是被山根末子用指甲抓傷的。

以下為該部分在第七次口供時的供述:

我因為剛剛犯下了可怕的罪行,所以心驚膽戰。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後有片樹林。為了讓自己平靜下來,我走到了樹林裏,休息了三十分鐘左右。這時我感到臉上火辣辣地痛,意識到那是被山根末子抓傷的。

被告在第二次口供中,對作案之後休息的場所有如下供述:“我沿著與山岡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樹林,我就進去。”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則是:“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後有片樹林。為了讓自己平靜下來,我走到了樹林裏。”

還有休息的時間,在第二次口供中是:“五分鐘左右。”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則變成了:“三十分鐘左右。”

毋庸贅言,第二次口供是被告自願陳述的,而第七次口供則是根據第五次口供的變更而來的內容。被告在公審法庭上說,那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誘導式審訊下,不得已才供認的。

先假設認可被告的這一說法,以此來比較兩次口供中的不同點,就會發現事實好像確實如此。即樹林的地點和休息時間的變更,都是為了與住在山根末子家以東一百米處的村田友子的證言相符合。

村田友子的證言中提到:

我聽到路上有人朝東走的腳步聲……那腳步聲噼啪噼啪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濕的路面上的聲音……這樣的腳步聲大概持續了一分鐘左右……但我也沒多想,就又上床睡覺了……上床後,我聽到客廳裏的掛鐘,響了一點的鐘聲,所以聽到腳步聲應該是在淩晨一點鐘之前……

本辯護人實地調查了案發現場附近,從被害人的家沿著公路往東共有三處樹林,每一處都在證人村田友子家的東面。最近的一處大概與證人家相距八百米。

然而,如果殺害山根末子的罪行的確是被告所為,那麽這就與第二次的口供和證人“聽到腳步聲應該是在淩晨一點鐘之前”的說法自相矛盾了。因為自第二次口供以來,被告始終供述“我逃到外面(我實施犯罪後,從被害人山根末子家逃出去),在路燈下看了一下手表,時間是零點二十一二分”。

被告當時戴的手表沒有壞。是否殺人暫且不論,在犯了搶劫強奸這樣的罪行之後,被告在路燈下看手表的印象肯定比平時更加深刻。也就是說,被告對於淩晨零點二十一二分的記憶不會有錯。

審訊的警察也不得不認可這個時間。但是這樣的話,就和村田友子的證言有出入了。村田家和被害人家間隔著田地,相距只有一百米,這個距離步行通常不要兩分鐘。按照被告先前的口供,那他應該是在零點二十三四分經過村田家前的公路,這與證人證詞中提到在“一點鐘之前”聽到赤腳走路的腳步聲之間有很大一段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