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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春銀作繼續翻看著偵查記錄。

他翻到了審訊記錄處,審訊者是越智達雄警部補。

問:你說你從廚房地板上的一只鋁碗裏取了一些飯粒,用來封包現金的紙包,是這樣嗎?

答:是這樣的。

問:可是,我們在被害人家中進行實地勘察時,並沒有發現什麽鋁碗啊。

答:這就奇怪了。因為外面在下雨,我搶了十萬三千日元現金塞進口袋後,擔心錢會被雨淋濕,就用山根末子拿錢時拆下的包裝紙將錢包了起來。但是紙包封不住口,於是到廚房去找糨糊或飯粒。我看見那裏有一只鋁碗,像喂貓的,裏面盛著魚湯和飯粒。我取了兩三粒飯塗在紙包口上。我記得很清楚。

問:那張百貨商店的包裝紙你後來是如何處理的?

答:第二天我撕破後扔到芝田川河裏了。

問:你在被害人家裏看到過貓,或聽到過貓叫嗎?

答:沒有。我已經說過了,既沒有看到貓,也沒有聽到貓叫。

問:你說整個犯罪行為大約花了五十分鐘,在此期間弄出很大動靜,如果屋裏有貓或狗,應該會叫著跑出來吧。

答:是的。

問:被害人家裏沒有養貓也沒有養狗,這是她鄰居說的。

答:是嗎?

問:所以,廚房裏不可能有什麽盛魚湯飯粒的鋁碗。剛才也跟你說過,警察在現場勘察時也沒有發現什麽鋁碗。

答:所以說很奇怪。

問:不是你記錯了吧?

答:既然你這麽說,也許是吧。

審訊記錄到此為止。

關於盛在鋁碗裏的飯粒的問答,前前後後就只有這麽一段。

在將鈴木延次郎送去檢察院之前,香春銀作也看過這段審訊記錄,但當時並沒怎麽留意。一方面是因為一只鋁碗裏的飯粒和整個犯罪過程沒有什麽直接關系。再說,鈴木延次郎已經全部招供,大家覺得這個案子已經很清楚了。

然而在公審時,被告鈴木延次郎卻翻供了包括第五次口供之後的所有供詞,重新主張他搶了山根末子十萬三千日元現金後,是用柔道的“絞技”弄昏了被害人並對她實施了強奸然後逃走的,並未用繩子將被害人勒死。還聲稱,第一到第四次的口供是真實的,從第五次開始的口供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誘導下編造的。他說,與他關在一個拘留所的人說過:“要想早點讓自己精神輕松,警察說什麽就承認什麽。等到審判的時候,事情肯定會弄清楚的。”於是他就作了違心的供述。

香春銀作要來了前三次公審的記錄,發現審判長在審訊中並沒有提及鋁碗。而且奇怪的是,被告鈴木延次郎說到了用百貨商店的包裝紙包搶來的十萬三千日元現金,卻沒提用鋁碗中的飯粒粘紙包封口的事。

審判長和檢察官的手頭一定有警署對嫌疑人進行審訊時的記錄。可審判長卻沒有問被告鋁碗中飯粒的事。也許審判長以為這一點不重要吧?

在檢察官的《起訴事實》中,也把鋁碗的事省略了。也可能是《起訴事實》中沒有提到鋁碗的事,所以審判長也沒有問。

但是這一切都是因為在被害人家裏進行現場勘察時,沒有發現鋁碗的緣故吧?就被告的心理來說——辯護律師也一樣,他們可能擔心如果說出了那個幻想中的鋁碗,會影響到供述的可信度,所以才避開了那只鋁碗。

從檢察官的角度來考慮,由於被害人的家裏沒有那個鋁碗,在《起訴事實》中提及勢必會影響真實性,也擔心會遭到辯護律師的反攻。或許就是出於這一考慮,所以檢察官才將鋁碗的事省略的吧?

香春銀作對於審判階段大家不提鋁碗的現象做了這樣的猜測。不過他這樣仔細推測,也是在讀了《文藝界》雜志之後,在此之前,他對那只鋁碗也沒怎麽在意。

接著,香春銀作又讀了辯護律師成瀨一夫的《辯論要點》。

辯護律師說,被告鈴木延次郎是在警察沒日沒夜的逼供下,被迫承認自己用繩子將被害人山根末子的手腳加以捆綁,並將其勒死的供詞。被告當時睡眠不足,思維混亂,心想公審時可以說清真相,就做了違心的供述。這是辯護律師的常用套路。

被告對搶奪被害人山根末子十萬三千日元現金的事,又用柔道技法致使被害人失去意識並實施強奸的行為,深表懺悔並已坦白招供,而且被告通過以上犯罪行為已經達到了目的,因此被告沒必要再捆綁被害人並將其勒死。

被告將被害人勒死的可能性只有兩種——在被告實施犯罪時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使其不能如意,或是被害人高聲喊叫使被告感到有被捕的危險。而事實上,被告已經讓被害人不省人事,並未遭到強烈的抵抗,被害人也沒有大聲喊叫,被告輕而易舉就達到了強奸的目的,因此他根本沒有必要再將被害人勒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