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的名字——藤田組偽鈔事件 - 6 -(第2/2頁)

十月十六日,嫌疑人一行被押往東京,十九日關入位於鍛冶橋的警視局一棟輔樓內。當時的警視廳肩負著警視局(後來的內務省警保局)的有關職責。

在警視局,由犬塚盛巍、今井艮一兩位檢察官列席現場,幾位助理大警部對藤田傳三郎進行了訊問——

問:傳三郎,你與高杉(晉作)、木戶(孝允)、井上(馨)、三浦(梧樓)、鳥尾(小彌太)諸公關系密切嗎?如有的話,請你說說你是怎麽與他們認識的。我們可是聽說你與木戶公、井上公有非常密切的關系,你們什麽時候在哪裏有過私密交往?

答:我與木戶公豈止是一般的認識。我家與木戶公家由來知根知底,從小就關系很好,我家親戚裏甚至有人單憑木戶公的知識和品行就敢做擔保,借給他錢財呢。和井上公則是一同在奇兵隊從軍的時候就互相視作良友的。

問:你前段時間是不是跑去長崎待了一陣?是不是因為偽造國幣的事情鬧得滿城風雨才逃到長崎去的?你老實坦白!

答:您這話問得實在是莫名其妙……太意外了。

問:據說你的身家已經到達百萬元,你老實說,你是怎麽積聚起這些財富的?

答:我的身家應該還沒有達到您所說的程度。我對我的企業一年只檢查一次賬簿,至於平時都是全權委托給經理主任等代為打理,所以詳細的事情我一概不清楚。況且,藤田組自從明治八年設立、進入商界以來,一直是采用西洋人的復式簿記法記賬,一錢一厘的私用都沒辦法。想必公司的賬簿等都已經查抄了,不如麻煩請來三井銀行的經理一同查一查賬,那樣肯定比我自己說來得更加準確,再者也可以證明我並沒有說假話。

問:有人揭發你讓井上馨前往歐洲制造偽鈔,然後再運送到你的商社,你打算用這些偽鈔做經營資本,對此你有什麽解釋的?

答:是誰憑空捏造出這種事情……井上公……對不起,您剛才這話令我太吃驚了,我實在不知道如何回答才好……如果說井上公制造偽幣,那把他找來問一下不就好了?那樣自然就真相大白了啊。我從來沒有讓井上公做過這樣的事情,而且我對此事一無所知,完全沒有印象。

如此問答,讓警方完全沒有了擊垮對方防線的有力武器。不僅如此,通過幾個回合的輸攻墨守,藤田傳三郎反而掌握了主動,從訊問者口中得知是原先自己的手下木村真三郎向警方告的密,並且知道了“實地錄”這份東西的存在。經過數次訊問,傳三郎與木村真三郎當面對質,結果真三郎在許多事情上都支支吾吾,理屈詞窮,最後不得不承認“實地錄”中所寫的是自己捏造出來的。事情到了這個地步,整個案件完全站不住腳了,十二月二十日,藤田傳三郎等人統統得以無罪釋放。

安藤則命中警視向上級提出引咎辭職,後來受到免職處分,並且剝奪其位階,追回敘位證書。而佐藤志郎助理大警部,本來警視廳內部的意向是接受其辭職,但未被允許,最後還是被懲戒免職。

木村真三郎因虛構事實,並且編造和投書題為“實地錄”的告密信陷害他人,被判誣告罪,處以徒刑七十日,事情總算告一段落。其後明治十五年,偽造國幣的真正犯人被抓獲,犯人是神奈川縣中津村的熊坂長庵,其共偽造了兩千八百枚偽鈔,其中兩千余枚被使用流通。

判決書

姓氏:熊坂長庵

住所:神奈川縣相模國愛甲郡中津村十七番地

年齡:三十八歲零十個月

上記者,於明治十二年二月前後起意偽造本國通用之貳圓紙幣,繼而付諸實施,爾來將其用於遊蕩漫遊及其他諸行,直至本年被捕迄。以上事實由司法警察官經預審判明,且有高座郡田名村平民鈴木熊五郎書面證實,又於其住所押收現存偽造國幣並足可判定為偽造所使用各類器具用紙等,業已構成充足物證,故認定對其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判處其無期徒刑。

犯罪所使用器具依據《刑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予以沒收,其余洋紙等計十六品予以發還,此前查封之房屋地券等物悉數解封,以負擔所有公訴裁判費用。

明治十五年十二月八日

神奈川縣重罪裁判所

審判長/法官 西潟訥

陪審法官 別役元昌

陪審法官助理 松浦久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