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的把柄(第3/4頁)

岸田違背了上司的意向,執拗地對加害人司機進行著調查。

加害人司機是縣城島野運輸公司的駕駛員,名叫小木弘,今年二十九歲。島野運輸和鏑木家族雖然沒有什麽直接關系,卻也正在承接著鏑木家族的核心企業大福產業的業務。大福產業是島野運輸的老主顧。當然,二者只是業務上的關系,還不能構成同謀之嫌。

岸田從交通搜查科那裏借閱了加害車駕駛員的資料,又親自到事故現場查看了一番。丁字路口上沒有設置信號燈。只是在路口處安有一個車道反視鏡。坡道下方的橫道是雙向行駛車道,而坡道則是單向行駛,橫道上的車輛擁有優先行駛權。

與反視鏡並排樹立著的是一個街燈。坡道的半腰處也有一盞街燈。附近則是一片嫻靜的住宅區,沒有供應酒食的小飯館。

福原警察署十分草率地將事故定性為交通事故。而岸田則認為整個事件中可疑之處頗多。遂要求對名原的屍體進行解剖。

因為當事人的亡故就發生在警察署傳喚他提供情況的當口上,所以福原警察署也無法拒絕岸田的要求。於是便決定對名原的屍體進行行政解剖。

行政解剖的結果是:化驗結果——每1毫升血液中含有2.5至3.5毫克的酒精。這是足以使人酩酊大醉的量。

警察署的推測如下:名原在事故發生前曾經喝得爛醉如泥。將車子停在事故現場附近的坡道上以後沒有掛好手閘便昏昏沉沉地睡了過去,以至於沒有注意到手閘的開脫。於是,車子便順著坡道向下滑去,正好撞到了橫道上行駛過來的柴油發動機大貨車上。

岸田卻不以為然。他認為:

“如果名原是在車內喝的酒,那麽車內就應該有個酒瓶。更何況名原停車的坡道一帶根本就沒有賣酒的店鋪。其親戚朋友也沒有誰住在那一帶。因此,毫無疑問是在別處喝了酒以後,才把車子開到了現場附近的坡道上。

“然而,既然已經喝得爛醉如泥,又怎麽可能自己將車子開到坡道上來呢?很有可能是有人先將名原灌醉,再把他拖到車上,把車子開到了坡道上。”

可是,領導層卻做出了如下解釋:

“如果距離不遠的話,即便酩酊大醉,有的人也能夠繼續駕駛。正因為喝得爛醉,才沒能意識到自己把車子停到了危險的坡道正中間。手閘也沒能掛上。也正是因為被害人喝得爛醉如泥,所以才釀成了這場事故。因為被害人喝得不醒人事,所以這一事件很難說有犯罪因素在內。”

“在迄今為止的調查過程中,我們已經弄清了下述事實——那就是名原下班離開大口房地產後到事故發生時為止的這段時間內,他的所在是不清楚的。這段期間內,他既沒到過常去的商店,也沒在他經常轉悠的地方出現過,更沒有發現他在哪兒喝醉過。”

“酒這東西在哪裏不能喝?可能是在自己家裏喝的,也可能是在情人那裏或是朋友家裏喝的。”

“如果是在自己家裏喝的話,怎麽可能外出呢?再有,如果是在情人或者朋友家裏喝得爛醉如泥的話,人家根本不可能攆他自己開車回家啊。”

“也可能是剛剛喝完酒,人家並沒有發現他已經喝過了頭。而在回家的途中酒勁兒就上來了呢?”

雙方各執己見,莫衷一是。

岸田強調:名原喝酒的地點一直未能查清。只要查不出喝酒的地點,名原的死因就永遠是個謎。

而領導層卻不同意他的見解。

加害車的駕駛員在經過一番調查取證以後,於當天即被釋放回家。警察當局認為大貨車的司機毫無責任可言。因為大貨車當時正行駛在擁有優先權的橫道丁字路口上,而與橫道垂直相交的坡道上的汽車是突然急速滑行下來的,根本無法事先做出預測。因此,大貨車的駕駛員並無過失。

岸田前去拜會大貨車的駕駛員小木弘。對方只不過是受了一點皮外傷而已,已經開始恢復正常的工作。

島野運輸在縣裏是一家運輸大戶。岸田在運輸公司的辦事處見到了剛從業務地點返回公司的小木。於是便向他詢問起當天發生事故時的一些細節。

“我已經全都說過了。”小木的表情十分不悅。

“我想再問你一下。雖然警察署已經認定你並無過失,但你畢竟是撞死了一個人啊!無論問你多少遍也並不為過吧?”

“你可不要血口噴人啊!我並沒有撞死人。是他的車子撞了我。我可是有優先行駛權的。再說汽車這東西也不可能想停立刻就停住啊。”小木憤憤地回應道。

“他的車前燈沒有亮嗎?”

“這我也說過了。燈也沒亮就猛地從岔道上沖了下來。就是神仙也刹不住車啊。”小木嘔氣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