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耶路撒冷條例》的頒布和法律體制的創立(1099—1369A.D.)(第2/2頁)

將平民從封建暴政的高壓統治下解救出來,在種種頒行的措施中,各座城市和市政當局的規章制度可以發揮很大的力量。如果巴勒斯坦遭遇的狀況與發生第一次十字軍東征在同一個時代,其獲得的好處是有幸加入最古老的拉丁世界。很多朝聖者參加十字軍的陣營是為了逃離領主,法蘭西諸侯的策略是要保證他們獲得自由的特權和利益,這樣才能讓他們願意留在此地。《耶路撒冷條例》很清楚地表達了這種精神,布永的戈弗雷為騎士和領主設置由他主持的貴族法庭以後,接著又成立了第二級的審判法庭,由城市的行政司法官代表他負責。下級法院的管轄權延伸到整個王國的自由民,選擇若幹言行謹慎和家世良好的市民組成法庭,經過宣誓要依據法律對地位相等的人員,就他們的行為和財產實施審判和裁定的工作。[90]

征服和拓殖新興城市,激起國王和所屬主要諸侯沿用耶路撒冷的先例,在聖地丟失之前設置三十幾個類似的市政組織。敘利亞人[91]或者說東部基督徒是另外一種階層的臣民,他們被狂熱的教士在多方面進行壓迫,靠著國家的宗教寬容得到應有的保護。戈弗雷聽取他們合理的訴求,法庭的審判要依據本民族的法律,於是創立第三個法院供他們運用有限的國內管轄權。經過宣誓的成員就血統、語言和宗教來說都是敘利亞人,但是主席(阿拉伯文稱為rais)的職位通常由城市的司法行政官擔任。《耶路撒冷條例》很難得地提到了村民和奴隸,就是耕種田地的農人和戰爭的俘虜,幾乎被視為財產的“物”,地位遠在貴族、自由民和外鄉人之下,相差不能以道理計。解救或是保護這些不幸的人,對立法者而言是無關緊要之事,雖然不是為了懲罰,但是要盡可能地將逃走的人員找出來送歸原主。他們就像漂流在外的獵犬或鷹隼,合法的主人在失去他們以後還保留要求歸還的權利。奴隸的價格與獵鷹大致相等,但是3個奴隸或12頭牛才能抵得上1匹戰馬,在騎士制度風行的時代,血統純正的良駒售價可達300金幣。[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