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耶路撒冷條例》的頒布和法律體制的創立(1099—1369A.D.)

封建制度彌漫著自由的精神,志願的十字軍可以強烈地感受到這種力量,要從最有價值的戰友當中選出他們的領袖。奴性成習的亞洲人在引進政治自由權的模式以後,還是無法察覺到這方面的經驗和教訓。法蘭西王國的法律是來自平等和公正最純正的源頭,認同的首要與不可或缺的條件,就是獲得屬下的服從並且確保他們應有的福利。布永的戈弗雷接受最高行政長官的職位以後,立即請求拉丁朝聖者提出有關公眾和私人事務的建言和忠告,其中有些人精通歐洲的成文法和習慣法。就教士和俗家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商議後,戈弗雷獲得教長和所有貴族的核準,頒布《耶路撒冷條例》[83],這對於封建制度的法律體系而言是一個極其寶貴的裏程碑。這部新的法典上蓋有國王、教長和耶路撒冷行政司法官的印璽,存放在聖墓中,在後續年代經過增刪,內容更為豐富,巴勒斯坦法庭產生任何疑問都可以參考運用。等到王國和城市全部淪陷[84]以後,珍貴的傳統[85]和修正的程序使得這部成文法的殘篇,仍舊能夠保留到13世紀的中期。雅法伯爵約翰·第貝林[86]是地位重要的諸侯,用筆將這部法典恢復原狀,到公元1369年完成最後的修訂,供塞浦路斯的拉丁王國運用。[87]

兩種審判法庭由不同階層的人士組成,維持封建制度的司法公正和自由權利,這個辦法是布永的戈弗雷在征服耶路撒冷後制定的。國王親自主持高等法院或稱貴族法院,主要的組成人員是四位最顯赫的人物,加利利的王子、西頓和愷撒裏亞的領主、雅法和的黎波裏的伯爵,還有就是傭兵司令或元帥[88],運用一種特別的規定,他們相互之間的關系同是法庭的成員和法官。但是所有的貴族只要擁有領地就隨之獲得權力,具備資格參加國王所主持的法院,當然同時也要擔負起隨之而來的責任。對於所屬的部從和臣民,每位貴族召集會議時都會運用類似的法律體系和程序。領主和家臣的關系是出於榮譽觀念和自由意志的,身為恩主受到尊敬,保護部從是他的責任,但是他們會相互立下忠誠的誓言,雙方的義務會因任一方受到忽略而停止,要是受到傷害可以解除這種關系。有關婚姻和遺囑的事務與宗教密不可分,這部分權責為教士所剝奪,但是貴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采邑的繼承和時效,成為高等法庭最主要的工作。

無論公眾還是私人的權利,每位成員既是審判的法官又是自由權利的衛士。每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要用語言和刀劍支持領主提出的合法要求。但要是一位不義的長官竟敢侵犯臣屬的自由或財產,臣屬的同僚就會聯合起來,用言語和行為來支持他據理力爭。他們勇敢挺身而出辨明誰是誰非,要求恢復臣屬的自由或財產,得不到結果就停止對他的服務,將受委屈的弟兄從監獄裏救出來,可以運用任何一種武器來防衛自己的安全,但是不容對領主的人身做直接的侵犯,領主在他們的眼裏還是具有神聖的地位。在他們的訴狀、駁復和答辯中,法院的律師不但精明且敘述非常冗長,只是運用的理由和證據經常會被格鬥審判所取代。《耶路撒冷條例》在很多案件中同意使用這種野蠻的慣例,後來逐漸為歐洲的法律和風氣所廢止。

任何人只要涉及生命、肢體或榮譽的刑事案件,以及價值一個銀馬克的民事糾紛,就可以用決鬥來進行審判做出裁定。顯而易見地,在刑事案件中,格鬥是原告的特權,(除了受到叛逆賣國的指控外)可以用來報復個人所受到的傷害和屈辱,告訴人也可以依據代表的權利為死者討回公道。但是無論在什麽地點都要獲得證據,從控訴的性質而言,需要原告就這個事實提出證人。民事案件不容許拿格鬥作為工具,來使原告所要求的權利得以成立。但是原告有義務要提出證人,無論這個人是真知道還是裝著知道這個事實。這時格鬥的特權在於被告,因為被告可能指控證人犯有未遂罪,準備用偽證來剝奪他的權利。從這裏可以知道,民事的被告處於刑事案件告訴人的同等立場。接受格鬥並不能算是提出證據的方式,也不能當成反面證據,用來證明事實並未發生(這是根據孟德斯鳩的臆測)。

但是在任何案件中,挑戰的權利在便於使用武力對所受傷害求得補償,基於相同的原則和精神,格鬥審判如同私人決鬥要拼個你死我活。替代的鬥士只限於婦女、殘廢的男子或年滿60歲的人員。無論是被告、替代的鬥士、證人還是原告本人,戰敗一方的結局都等於受到死刑宣告。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受到喪失榮譽的懲罰和訴訟程序的敗北,證人和替代的鬥士被處以羞辱的死刑。在很多的案件裏,法官有權選擇是裁定還是拒絕格鬥,但是有兩種很特別的狀況,接受挑戰是不可避免的結果:要是一位忠實的家臣指責他的同僚說謊,而這位同僚用不公正的手段,對他們的領主要求任何部分的領地;或者是一位訟案敗北的當事人譴責法庭的審判和正直。在這兩種狀況之中,就後者而言,他可以譴責法庭的成員,但是處置的法條非常嚴厲和險惡。他要在同一天之內陸續與法庭所有的成員格鬥,甚至包括審判未出庭的人員,只要一次敗北,隨之而來的就是死亡和被剝奪榮譽的羞辱。在這種狀況之下,挑戰者沒有勝利的希望,更不可能有人願意冒險接受這種考驗。雅法伯爵在《耶路撒冷條例》裏采取合法而奧妙的方式,倡導榮譽而非迷信的原則,在程序上盡量造成很多不便之處,能夠規避格鬥審判的運用,這種做法真是值得大家贊許。[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