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基督教精神權力和世俗權力的區分(312—438 A.D.)

羅馬皇帝擁有的無法抗拒的實力,在改變民族宗教信仰這個重大而危險的問題上也都完全表現了出來。用軍事力量的威懾行動去鎮壓異教徒只會產生微弱怨言,可以相信基督教教士以及一般人民的欣然皈依,完全是出於良心的驅使和感恩的情緒。羅馬體制早已確定一條基本原則,就是任何社會階層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對宗教的關心既是行政官員的權力也是應盡的義務。君士坦丁和他的繼承人不相信這樣輕易地改變宗教,便會喪失任何方面的皇家特權,也不認為在改變信仰以後,就不能為所保護和篤信的宗教制定法律。羅馬皇帝對於整個教會仍然擁有最高司法權。《狄奧多西法典》第十六卷在幾個不同的標題下,明文規定皇帝在基督教會行政機構中所享有的權力。

但是,這種精神權力和世俗權力相互區分的觀念,過去對希臘和羅馬的自由精神從未產生影響,卻被合法建立的基督教會所接受並肯定。從努馬[306]到奧古斯都時期,最高祭司的職務總是由國家最傑出的元老擔任,最後更和帝國的高級官員混為一談。國家最高行政官員出於迷信或政策需要,一般總要親自行使神聖的職能。無論羅馬還是行省沒有任何階層的祭司,自稱較別人更為聖潔,更能和神明直接溝通。但基督教會在聖壇前的獻祭永遠由專職教士負責,君王的精神地位卻比最低等的執事還要低,所以只能坐在教堂內殿的圍柱以外,與普通的教徒混在一起。[307]皇帝可以作為人民的父親受到朝拜,但他對教堂的神父卻必須表示出子女的恭順和尊敬,而君士坦丁對聖徒和懺悔牧師所表示的尊敬,很快就讓驕傲的主教階層也獲得這種榮譽。[308]行政機構和教會在暗中爭奪審判權,使得帝國政府處處感到為難。用不潔的手碰到神聖的約櫃[309],會帶來罪惡和危險,這難免讓一位虔誠的皇帝感到吃驚。把人分為僧侶和俗民兩大類,在古代許多民族中都早已盛行:印度、波斯、亞述、猶太、埃塞俄比亞、埃及以及高盧的祭師,都是通過神明的淵源獲得世俗的權力和財產。這些受人尊重的制度逐漸融入各國的社會習俗和政治體制之中[310],當時的行政機構抱持反對或蔑視的態度,更強化原始基督教會的紀律。基督徒早已選舉自己的執事人員來征集和分配特殊的稅收,在得到人民同意以後,經過300年實踐所成形的法典,對教區的內部政策做出規定。當君士坦丁皈依基督教時,他似乎是和一個特殊的獨立社會簽訂永久性的盟約。皇帝和繼承人所授予或認可的特權,不會看成是宮廷的恩寵,而認為是教會的合法和永恒權利。